公司司法解释四内容

大同公司法律师2022-09-10 03:46:54

导读:1、的股东、董事或监事可以作原告。2、如何理解“等”?《法司法解释(四)》(征求意见稿)曾规定,“与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第二十二条通过拍卖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有限责任股权的适用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或者第七十二条规定的“书面通知”“通知”“同等条件,正式施行的《法司法解释(四)》主要涵盖了决议效力、股东知情权、利润分配权、优先购买权和股东代表诉讼等五块内容。下面由大同公司法律师为您介绍公司司法解释四内容相关法律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主要规定了什么内容

大同公司法律师为您提供以下法律分析:新公司法司法解释内容: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大同公司法律师为您整理法律依据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四)》 第五条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主张决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公司未召开会议的,但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可以不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而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的除外;

(二)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的;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股东所持表决权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

(四)会议的表决结果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通过比例的;

(五)导致决议不成立的其他情形。

公司司法解散及司法解释二的规定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决议效力的规定是:对公司决议效力无效的起诉原告可以是公司董事、股东以及监事;而对于撤销公司决议的诉讼的原告只能是公司股东,而不得是公司董事以及监事。确立了公司决议不成立之诉。
【大同公司法律师为您整理法律依据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三条
原告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不成立、无效或者撤销决议的案件,应当列公司为被告。对决议涉及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列为第三人。
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其他有原告资格的人以相同的诉讼请求申请参加前款规定诉讼的,可以列为共同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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