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名顶替上大学侵犯了什么权利通过什么途径

淄博公司法律师2022-10-06 04:13:47

导读:在这起事件中顶替者为了自己升学和今后就业的一己私欲冒用陈春秀的姓名入读山东理工大学其结果构成了对陈春秀姓名的盗用和假冒是侵害姓名权的一种表现形式,冒名顶替上大学案件中往往需要运用到被侵权人的“姓名”将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所谓姓名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法律规定对于干,1、行贿罪请托事人招生办主任冯秀振,帮助陈艳萍顶替他人上大学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最值得谴责和。下面由淄博公司法律师为您介绍冒名顶替上大学侵犯了什么权利通过什么途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冒名顶替上大学侵犯了被冒名顶替者的什么权利

淄博公司法律师为您提供以下法律分析:冒名顶替上大学的行为就属于假冒他人姓名权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姓名权,这是从表现形式上来分析。从侵权的责任构成要件上分析,也能得出该行为的侵权性质。第一,从过错方面来看,行为人实施的冒用他人姓名上学的行为,目的在于利用他人的考试成绩为自己升学及今后的就业创造条件,可见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第二,从违法行为方面来看,行为人实施了假冒他人姓名的违法行为;第三,从后果方面来看,受害人因姓名权被侵害而遭受了较大的精神损害;第四,从因果联系方面,受害人所遭受的精神损害是与行为人侵害其姓名权有直接的因果联系。综上,冒名顶替上大学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姓名权,属于侵权行为,应承担侵权责任。

淄博公司法律师为您整理法律依据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四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

冒名顶替上大学侵犯了什么权利通过什么途径

淄博公司法律师为您提供以下法律分析:冒名顶替上大学,侵犯了公民的姓名权、受教育权等很多合法权益。

淄博公司法律师为您整理法律依据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条 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冒名顶替他人上大学侵犯了他人的什么权利

冒名顶替上大学侵犯当事人受教育权,可能涉及的罪名包括: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受贿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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