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解释三

昆明公司法律师2022-09-06 21:26:57

导读:一是法定职责主要是依据法的有关规定签署章程、认购出资股份等详见法里边有明确的规定二是约定的职责大家约定要设立在设立前当然会有大量的筹,第十条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交付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其他股东或者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第十三条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下面由昆明公司法律师为您介绍公司法解释三相关法律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理解与适用

昆明公司法律师为您提供以下法律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是为了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审理公司设立、出资、股权确认等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昆明公司法律师为您整理法律依据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十三条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未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司法解释

昆明公司法律师为您提供以下法律分析:1、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也就是,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有另行规定的以外,取消了关于公司股东(发起人)应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出资,投资公司在五年内缴足出资的规定;取消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一次足额缴纳出资的规定。转而采取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章程的方式。

2、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对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另行规定的以外,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分别应达3万元、10万元、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以及货币出资比例。

3、简化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出资额、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不需要提交验资报告。

昆明公司法律师为您整理法律依据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十四条 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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