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法全文和释义

青岛公司法律师2022-09-12 08:10:57

导读:第九条监狱依法使用的土地、矿产资源和其他自然资源以及监狱的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破坏。第十条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监狱工,监狱建设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执行刑罚惩罚和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使监狱建设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等法律,第二条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监狱内。下面由青岛公司法律师为您介绍监狱法全文和释义相关法律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的司法解释

1994年12月29日,经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以下简称《监狱法》)。监狱法实施15年以来,为我国建立中国特色的监狱法制打下了良好和坚实的基础,树立了依法治监的监狱治理理念,为我国打击犯罪、惩罚和改造罪犯,保障罪犯人权提供了法律保障 。
一、《监狱法》的法律地位和意义
《监狱法》在我国法律体系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是我国刑事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监狱法》的实施,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史上的一件大事,是监狱发展史上的里程碑,是一件值得庆贺的盛举,标志着我国监狱工作进入了新的历史时期。
二、简要解读《监狱法》
《监狱法》第1条开宗明义地讲明:“为了正确执行刑罚,惩罚和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从《监狱法》制定的青岛公司法律师为您整理法律依据如下、调整对象、法的性质和任务来看,《监狱法》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并不是刑法、刑事诉讼法的附属与补充。
《监狱法》第12条第2款规定:“监狱的管理人员是人民警察。” 这是我国第一次明确规定了监狱人民警察的法律地位,人民警察法律地位的确立使监狱人民警察感到自己在新时代和现代文明社会中的角色得到法律的认可和社会的认同。
《监狱法》第5条规定:“监狱的人民警察依法管理监狱、执行刑罚、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等活动,受法律保护。”这是对监狱人民警察在刑罚执行活动过程中的法律地位的进一步确认,肯定了监狱人民警察是监狱行刑活动的具体实施者。监狱人民警察依法行刑受到法律保护,体现了国家、社会对于监狱人民警察的理解、关心和支持。
从近15年的监狱工作来看,《监狱法》已经成为整个监狱行刑工作最基本和最重要的法律规范,是监狱一切工作的基本纲领,在监狱行刑工作中发挥了巨大作用。
三、《监狱法》的制定和实施完善了我国刑事立法与司法体系
《监狱法》的颁行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我国刑事执行法的空白,并成为我国刑事执行活动的主要青岛公司法律师为您整理法律依据如下。
在《监狱法》颁布前,监狱在其发展的历史中在事实上和法律上都沦为审判机关或行政机关的附庸和补充。这违背了刑事司法机关各司其职、相互制约和刑事司法专门化的原则,从而影响了刑罚目的的实现。《监狱法》第2条规定第1款:“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这一规定确立了监狱作为国家的刑事司法活动主体的地位,也就是在事实上肯定了刑事司法活动中,公、检、法、司四主体的地位。更进一步讲,这对所谓刑事诉讼中有关机关——现被界定为公、检、法机关间的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的一种突破和发展。”
通俗来讲,《监狱法》的颁行为中国刑事司法做了二件大事:在立法层面弥补了我国刑事执法的空白,形成了以《刑法》、《刑事诉讼法》和以《监狱法》为代表和主体的刑事执行法等较为完整的刑事法律体系;在运作机制方面确立了监狱独立的主体地位:即专司刑罚执行的机关,以法律形式宣告了中国也有专门的刑罚执行机关,实现了刑罚权能较为合理的专业化分工。
四、《监狱法》的制定和实施有利于保障罪犯人权,促进罪犯改造
《监狱法》明确规定:“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其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这些保护罪犯的权利条款体现了对于罪犯的终极人文主义关怀,现代法理学告诉我们,罪犯接受刑罚是因为犯了错,而不是为了惩罚,惩罚只是为了让他不再犯错。现代监狱的伟大价值就在于“源于报应,表于惩罚,载于改造,止于自由”。《监狱法》尊重和保护罪犯的人权,首先是以人为本,尊重罪犯人之为人所应有的权利。同时,《监狱法》为了服务于罪犯改造,规定了奖惩、考核,分类关押、分类管理、减刑、假释等监管措施,充分调动了罪犯改造的积极性。实践证明,《监狱法》的颁行,有力的保障了罪犯的人权,提高了罪犯的改造积极性、促进了罪犯的改造,为刑罚目的的实现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监狱法全文和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解读

监狱法第五十八条罪犯有下列破坏监管秩序情形之一的,监狱可以给予警告、记过或者禁闭:
(一)聚众哄闹监狱,扰乱正常秩序的;
(二)辱骂或者殴打人民警察的;
(三)欺压其他罪犯的;
(四)偷窃、赌博、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的;
(五)有劳动能力拒不参加劳动或者消极怠工,经教育不改的;
(六)以自伤、自残手段逃避劳动的;
(七)在生产劳动中故意违反操作规程,或者有意损坏生产工具的。监狱法是由国家制定的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监狱行刑活动中所发生的一定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国家刑事法律的组成部分。它调整的主要对象是监狱对罪犯执行刑罚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监狱法有广狭二义。广义监狱法指有关监狱的法律、法规的总和,包括监狱法典和有关监狱的法规、条例、细则、办法等。狭义监狱法指国家立法机关颁布的专门、系统地规定监狱行刑的监狱法典。如意大利、加拿大、挪威、澳大利亚、日本、印度、巴基斯坦、缅甸、智利、巴西、墨西哥、秘鲁、委内瑞拉等国的监狱法,德国、波兰、土耳其等国的刑罚执行法,芬兰的刑事监禁法,保加利亚的惩治执行法,前苏联的劳动改造立法纲要,等等。
青岛公司法律师温馨提醒:监狱法的概念随着监狱职能的演变而不断发展变化。监狱作为刑罚的附属物,具有与刑罚同样悠久的历史。早期的刑罚方式,主要是生命刑和身体刑,附之以流刑,自由刑在刑罚体系中不占主要地位。那时的监狱主要是未决犯和刑事被告人的看守场所,判处自由刑(徒刑和拘役)的已决犯在囚犯中所占比例很小。
青岛公司法律师为您整理法律依据如下:《监狱法》第五十八条罪犯有下列破坏监管秩序情形之一的,监狱可以给予警告、记过或者禁闭:
(一)聚众哄闹监狱,扰乱正常秩序的;
(二)辱骂或者殴打人民警察的;
(三)欺压其他罪犯的;
(四)偷窃、赌博、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的;
(五)有劳动能力拒不参加劳动或者消极怠工,经教育不改的;

声明:《监狱法全文和释义》一文由51律师(m.lvshiweituo.com)注册用户青岛公司法律师自主发布上传,不代表本站观点,版权归原作者本人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如有侵权、虚假信息、错误信息或任何问题,可发邮件到81156344@qq.com处理!

标签: 青岛公司法律师

相关推荐

最新推荐

最近更新

一周热门

推荐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