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程序的清算义务人的界定

阜阳公司法律师2022-10-01 03:13:51

导读:清算义务属于董事的信义义务由董事任清算义务人也是权责一致的必然要求符合商事效率原则。有限责任清算义务人主体的误区与匡正在民法总则颁布之前法、破产,民法典第七十条首次在立法中创设清算义务人的概念,规定“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有限责任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清算是法人终止的必经程序。《民法典》第七十条第三款规定,“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应当。下面由阜阳公司法律师为您介绍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程序的清算义务人的界定相关法律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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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公司的投资主体是国家,国家是国有企业的唯一股东,其主管部门代表国家管理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公司终止后,其上级主管部门为清算义务人。(2)集体所有制型公司。集体所有制型公司的投资主体是集体组织,集体组织是集体企业型公司的股东,通常称为开办者。集体所有制型公司终止后,其开办者或者做出撤销决定的机构应为清算义务人。(3)联营公司。联营公司是不同投资主体共同投资成立的,联营各方是企业股东。联营公司终止后,联营各投资主体为清算义务人。与此相关,合资、参股公司等由多个股东,多个发起人成立的公司,各发起人都是企业终止后的清算义务人。(4)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全体股东都属于清算义务人。(5)股份有限公司。根据相关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那么,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义务人如何确定呢?笔者认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义务人应确定为董事会成员和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独立董事除外;特殊情况下,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和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也可能成为清算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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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二)通知、公告债权人;(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五)清理债权、债务;(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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