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解释三隐名股东

襄阳公司法律师2022-09-07 14:20:58

导读:法对隐名股东的规定(一)《解释三》首次明确了隐名股东的地位《解释三》第25条第1款规定“有限责任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法解释三》规定实际出资人未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章程并办理登记机关登记的,法司法解释三隐名股东可以理解为:隐名股东并没有法意义上的股权、股份,但如果在债务关系中,债权人提供了隐名投资。下面由襄阳公司法律师为您介绍公司法解释三隐名股东相关法律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隐名股东是指为了规避法律或出于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义出资,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记载为他人的出资人。一般而言,除非经股东过半数同意,否则隐名股东是不能提起股东知情权诉讼的,但是作为隐名股东,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来确认股权。隐名股东要确认公司股权的,一般应当满足以下条件:隐名股东有充分证据证明已经实际出资或认缴出资。公司股权的确认,不能简单机械地适用股东名册、工商登记资料等,要充分考虑实际出资人的权益,一般来说,谁实际出资,谁就拥有最终的股权。有限责任公司半数以上其他股东明知实际出资人出资。公司一直认可其以实际股东的身份行使权利的。这是不少隐名股东确认股权的实质性条件。
司法解释三》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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