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司法解释三

肇庆公司法律师2022-09-09 16:34:55

导读:新法司法解释三一关于管辖和案件受理费二关于请求解散诉讼三关于清算及相关责任四关于法院指定清算组清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若干问题的规,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就《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答记者问就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法司法解释(三))最高人,第十五条第三人代垫资金协助发起人设立双方明确约定在验资后或者在成立后将该发。下面由肇庆公司法律师为您介绍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相关法律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8条理解与适用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隐名股东可以理解为:隐名股东并没有公司法意义上的股权、股份,但如果在债务关系中,债权人提供了隐名投资者的隐名投资状况,债权人可以行使代位权以实现其债权。    我国《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理解与适用pdf

股权代持是指为了规避肇庆公司法律师为您整理以下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规避股权激励、资产隔离、关联交易、竞业限制等限制,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
【肇庆公司法律师为您整理法律依据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六条
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名义股东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实际出资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声明:《公司法司法解释三》一文由51律师(m.lvshiweituo.com)注册用户肇庆公司法律师自主发布上传,不代表本站观点,版权归原作者本人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如有侵权、虚假信息、错误信息或任何问题,可发邮件到81156344@qq.com处理!

标签: 司法解释三 司法解释 公司法 肇庆公司法律师

相关推荐

最新推荐

最近更新

一周热门

推荐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