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民诉法司法解释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

铜陵公司法律师2022-09-12 02:34:54

民诉法司法解释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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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一定,只要是合同纠纷,在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该案件为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不一定必须是借贷合同买卖合同等也可能由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实践中存在两种情形,即出借人所在地和借款人所在地。当双方当事人在案涉借款是否出借事项上产生争议时,以借款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当双方当事人在案涉借款及其利息是否归还事项上产生争议时,以出借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铜陵公司法律师为您整理法律依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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