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案例网

长春公司法律师2022-09-16 21:22:56

导读:被告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对原告的赠与行为所要达到缔结婚姻关系的目的应当是明知的因原告所预期的婚约没有实现所附解除条件成立赠与的法律效力解除其所赠与被,民法通则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害人。根据这一规定所谓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合法根据,一审法院认为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返还取得的利益。本案中刘X收到A的。下面由长春公司法律师为您介绍不当得利案例网相关法律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不当得利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甲将牛遗弃后,该牛成为无主物,对于无主物,法律没有特别规定时,按先占原则取得所有权,即乙取得所有权,乙不构成不当得利。

参考法条: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得利返还受损失的人”。

长春公司法律师温馨提醒:

不当得利是引起法定之债发生的原因之一。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是:

1、一方获得利益。获得利益包括两种情况:一是财产的积极增加,即权利的增强或义务的消灭,是财产范围扩大;二是财产消极的增加,指当事人的财产本应减少却因一定事实而未减少。

2、他方受到损失。损失,包括现有财产利益的减少,即积极损失和财产利益应当增加而未增加,即消极损失。

3、获得利益和受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无合法根据。

具体而言,不当得利在民法中产生的情况有如下几种:

1、民事法律行为不成立、无效及被撤销所产生的不当得利。

2、履行不存在的债务所引起的不当得利。

3、因合同解除而产生的不当得利。

4、基于受益人、受害人或者第三人行为而产生的不当得利。

5、基于事件而产生的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的效力,依受益人主观心态为恶意或善意而有重大不同:

1、受益人为善意的,返还义务以现存利益为限,对已不存在的利益不负返还责任。

2、受益人为恶意的,返还范围应是取得利益时的数额,对已不存在的利益的返还义务并不免除。

3、受益人先为善意,后为恶意的,返还范围以恶意开始之时存在的利益为准。

中国普法创新网-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及效力

不当得利案例网络犯罪

长春公司法律师为您提供以下法律分析:因售货员误算少收价款,使买受人取得利益而使商店受损失的,也构成不当得利。在本案例中,顾客是因为售货员的误算这一事件取得不当利益,顾客并没有通过自己实施某种行为而取得该利益,故这个案例说明,不当得利可以通过事件取得。

长春公司法律师为您整理法律依据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第九百八十六条 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第九百八十七条 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声明:《不当得利案例网》一文由51律师(m.lvshiweituo.com)注册用户长春公司法律师自主发布上传,不代表本站观点,版权归原作者本人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如有侵权、虚假信息、错误信息或任何问题,可发邮件到81156344@qq.com处理!

标签: 长春公司法律师

相关推荐

最新推荐

最近更新

一周热门

推荐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