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法司法解释

延安公司法律师2022-09-20 23:26:53

导读:(一)居民纳税人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居民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居民纳税义务人负有无限纳税义务应就于中国境内、境外的,第一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法于年1月1日起施行年10月1日起施行最新免征额和税率。作为公民我们不仅每个月应该按。下面由延安公司法律师为您介绍个人所得税法司法解释相关法律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解读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一般是指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居住地或者惯常居住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

《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二条 税法第一条第一款所说的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

第三条 税法第一条第一款所说的在境内居住满一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365日。临时离境的,不扣减日数。

前款所说的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

居民和非居民纳税人定义为: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人,属于我国的居民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人,属于我国的非居民纳税人。

个人所得税法司法解释

延安公司法律师温馨提醒:

非居民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人。非居民纳税人承担有纳税义务,即非居民纳税人仅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有,缴纳个人所得税。

非居民纳税人也就是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其中的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

1.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

2.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

3.提供劳务的场所;

4.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

5.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

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

世界各国在税收管辖权方面都同时实行地域税收管辖权和居民税收管辖权。地域管辖权的实质是,凡是来自本国境内的所得,无论纳税人是否属于本国的公民或居民,本国政府都有权对其征税。

居民管辖权的实质是,对本国居民或公民所取得的来自本国境内和境外的所得都要征税。我国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取得的下列所得,无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1)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3)转让中国境内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4)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5)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企业的总机构设在中国境内,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所得税。外国企业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所得税。

参考资料:

境内所得_百度百科

非居民纳税人_百度百科

个人所得税法司法解释全文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指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居住地或者惯常居住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

个人所得税法司法解释

延安公司法律师温馨提醒

这个概念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涉及到。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是国务院发布的法规,2022年7月19日,国务院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2022年7月19日新个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外籍人员起征点为4800元。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税法第一条第一款所说的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

第三条 税法第一条第一款所说的在境内居住满一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365日。临时离境的,不扣减日数。

前款所说的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

第四条 税法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说的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所说的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第五条 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二)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三)转让中国境内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四)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五)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第六条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居住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只就由中国境内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居住超过五年的个人,从第六年起,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七条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者累计居住不超过90日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最新个人所得税法2022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一般是指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居住地或者惯常居住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二条 税法第一条第一款所说的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
第三条 税法第一条第一款所说的在境内居住满一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365日。临时离境的,不扣减日数。
前款所说的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

最新个人所得税法司法解释

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没有相关的法律解释规定;

但是,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一般是指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居住地或者惯常居住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二条 税法第一条第一款所说的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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