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

东莞合同纠纷律师2022-09-18 01:18:58

导读: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是如何规定的?《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82条共计两款内容。第一款的详细解释在《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得到了圆满补充说明。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下面由东莞合同纠纷律师为您介绍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相关法律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双倍工资可截止到哪天

根据相关法律,应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了,单位不签,那么也是按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作为对用人单位的惩罚。
东莞合同纠纷律师为您提供以下法律分析
根据本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三种。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当前,劳务就业市场上出现了劳动合同短期化现象,对劳动关系的稳定和谐、收入分配制度及职工相关权益落实都产生了消极影响,从长远的观点来看,对企业、劳动者,对政府而言都是不利的,最终将影响到国民经济的持续、协调、稳定、健康的发展。因此,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在劳动合同法中采取措施遏制劳动合同短期化是非常必要的。本法第十四条对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作出了明确规定。本条中违反本法规定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主要就是指用人单位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形:续延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拒绝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拒绝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续签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拒绝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东莞合同纠纷律师为您整理法律依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的理解与适用

  劳动者在单位连续工作10年,或者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两次以上,那么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建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然,按《劳动合同法》的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规定: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的追诉期限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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