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浙政〔1986〕52号

桂林合同纠纷律师2022-09-05 16:03:50

导读:第一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省以及中央驻我省的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第二条招用劳动合同制工人必须按照国家下达的劳动工资计划指标在各级劳动行政,本实施细则第一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省以及中央驻我省的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第二条招用劳动合同制工人必须按照国家下达的劳动工资计划指标,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下面由桂林合同纠纷律师为您介绍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浙政〔1986〕52号相关法律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浙政〔1986〕52号

桂林合同纠纷律师为您提供以下法律分析:颁布的相关法律最早是在1954年,但真正很好的生效时间是在1979年。在1986年 7月12日进行过修改,发布了《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目前使用的的劳动合同法都是在此基础上进行的补充和完善。

桂林合同纠纷律师为您整理法律依据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一条 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发〔1986〕77号

  1995年1月1日,《劳动法》实施后正式确立劳动合同制度。

  《劳动法》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二十条 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延续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适用供销社吗?

颁布的相关法律最早是在1954年,但真正很好的生效时间是在1979年。在1986年 7月12日进行过修改,发布了《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目前使用的的劳动合同法都是在此基础上进行的补充和完善。

1929年国民党政府公布的民法债篇第482条规定“称雇佣者,谓当事人约定一方于一定或不定期限内为他方服务,他方给付报酬之契约”。
1933年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和抗日战争时期的《陕甘宁边区劳动保护条例(草案)》等,都对劳动合同做了规定。
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是在1954年劳动部制定了《关于建筑工程单位赴外地招用建筑工人订立劳动合同的办法》。1965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改进临时工的使用和管理的暂行规定》,明确规定各单位招用临时工必须签订劳动合同。由于“左”的错误特别是“文化大革命”的影响,劳动合同制未能认真实行。1979年以来,在改革经济体制的推动下,各地区、各部门在国营企业招收的新工人中试行了劳动合同制,取得了较好效果。
1986年 7月12日国务院发布《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宣布从1986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

1986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

严格来说是从1995年1月1日开始,因为劳动合同制度是在《劳动法》里确立下来的,而并非是《劳动合同法》:
1、《劳动法》于995年1月1日实施的;
2、《劳动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根据这个协议,劳动者加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事业组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成为该单位的一员,承担一定的工种、岗位或职务工作,并遵守所在单位的内部劳动规则和其他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应及时安排被录用的劳动者工作,按照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数量和质量支付劳动报酬,并且根据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保证劳动者享有劳动保护及社会保险、福利等权利和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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