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承包合同法

揭阳合同纠纷律师2022-09-09 05:20:54

导读: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法全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家庭承包第,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法a村当时的在任村长甲未经召集全体村民会议未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且未报其所在镇人民政府批准擅,第十二条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农村。下面由揭阳合同纠纷律师为您介绍农村承包合同法相关法律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法

揭阳合同纠纷律师为您提供以下法律分析:1、施工承包合同文件的组成以及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2、施工承包合同中发包人与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3、进度控制的主要条款内容;4、质量控制的主要条款内容;5、费用控制的主要条款内容。

揭阳合同纠纷律师为您整理法律依据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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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承包合同法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家庭承包方式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承包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
(二)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三)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承包土地的用途;
(五)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六)违约责任。”合同的条款就是合同的内容。双方的权利义务,除法律规定的以外,主要由合同条款加以确定。条款是否齐备、准确,决定了合同能否成立、生效以及能否顺利履行,是非常重要的,所以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合同的主要条款作出了规定。主要条款的规定也只具有提示性与示范性,提倡当事人尽量对合同的这些条款作出明确的约定,以免日后产生纠纷。本条的规定并不是说当事人签订的合同中缺少了其中任何一项都会导致合同的不成立或者无效。因此,在行文上用的是“一般包括”的提法。当事人可以根据合同的性质和情况,自愿确定合同的内容,可以不限于这些条款。
现将承包合同主要条款的内容分述如下:
(一)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这是承包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当事人是合同的主体,如果不写明当事人,就无法确定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发生纠纷也难以解决。因此,要将发包方和承包方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都规定清楚。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五条已对发包方和承包方分别作出了规定。
(二)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这是承包合同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也是合同的必备条款,否则合同不能成立,承包关系无法建立。其中,土地的坐落是指土地的所在地,土地的质量等级是指土地管理部门依法评定的土地等级,是反映土地生产能力的重要指标之一。对于这些内容,合同中要规定细致、清楚,以防止差错,避免纠纷。
(三)承包的期限和起止日期。承包期限是承包方依法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期间。期限直接关系到合同权利义务的完成时间,涉及当事人的期限利益,也是确定合同是否按时履行或者迟延履行的客观依据。由于土地承包期限是法定的,当事人只能在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范围内确定承包期限。另外,为了确定合同权利义务的具体期间,合同中还要规定合同的起止日期。
(四)承包土地的用途。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条和第十七条的规定,承包土地只能用于农业。有关法律对“农业”的范围有所界定。农业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因此,承包土地只能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五)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农村土地承包法十三条至第十七条对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义务分别作出了具体规定。除了这些权利义务之外,还包括其他法律如土地管理法、农业法、渔业法、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等法律中规定的权利义务。当然,当事人还可以在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下,约定其他的权利义务。
(六)违约责任,是指承包合同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不履行合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违约责任是促使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使对方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重要法律措施,也是保证合同履行的主要条款。因此,一般有关合同的法律对于违约责任都作出了较为详尽的规定,如合同法第七章规定的“违约责任”。农村土地承包法在第五十六条也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最新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法全文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承包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二)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三)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四)承包土地的用途;(五)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六)违约责任。”
合同的条款就是合同的内容。双方的权利义务,除法律规定的以外,主要由合同条款加以确定。条款是否齐备、准确,决定了合同能否成立、生效以及能否顺利履行,是非常重要的,所以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合同的主要条款作出了规定。主要条款的规定也只具有提示性与示范性,提倡当事人尽量对合同的这些条款作出明确的约定,以免日后产生纠纷。本条的规定并不是说当事人签订的合同中缺少了其中任何一项都会导致合同的不成立或者无效。因此,在行文上用的是“一般包括”的提法。当事人可以根据合同的性质和情况,自愿确定合同的内容,可以不限于这些条款。
现将承包合同主要条款的内容分述如下:
(一)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这是承包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当事人是合同的主体,如果不写明当事人,就无法确定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发生纠纷也难以解决。因此,要将发包方和承包方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都规定清楚。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五条已对发包方和承包方分别作出了规定。
(二)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这是承包合同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也是合同的必备条款,否则合同不能成立,承包关系无法建立。其中,土地的坐落是指土地的所在地,土地的质量等级是指土地管理部门依法评定的土地等级,是反映土地生产能力的重要指标之一。对于这些内容,合同中要规定细致、清楚,以防止差错,避免纠纷。
(三)承包的期限和起止日期。承包期限是承包方依法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期间。期限直接关系到合同权利义务的完成时间,涉及当事人的期限利益,也是确定合同是否按时履行或者迟延履行的客观依据。由于土地承包期限是法定的,当事人只能在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范围内确定承包期限。另外,为了确定合同权利义务的具体期间,合同中还要规定合同的起止日期。
(四)承包土地的用途。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条和第十七条的规定,承包土地只能用于农业。有关法律对“农业”的范围有所界定。农业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因此,承包土地只能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五)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农村土地承包法十三条至第十七条对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义务分别作出了具体规定。除了这些权利义务之外,还包括其他法律如土地管理法、农业法、渔业法、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等法律中规定的权利义务。当然,当事人还可以在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下,约定其他的权利义务。
(六)违约责任,是指承包合同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不履行合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违约责任是促使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使对方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重要法律措施,也是保证合同履行的主要条款。因此,一般有关合同的法律对于违约责任都作出了较为详尽的规定,如合同法第七章规定的“违约责任”。农村土地承包法在第五十六条也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法律规定

合同的主要条款有:

(1)标的;

(2)数量和质量;

(3)价款或者酬金;

(4)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5)违约责任;

(6)根据法律规定必须具备的条款;

(7)按合同性质必须具备的条款;(8)当事人双方要求必须规定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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