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

潮州合同纠纷律师2022-09-22 12:58:53

导读: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载明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对实际施工人保护有两种意见:一是通过代位权解决,但代位权不能变相延续司法解释一第26条;第二种意见是继续保留突破合同相对性,借鉴浙江高院做法,即只有在承包人下,之前各级法院对“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主张优先受偿权的范围。下面由潮州合同纠纷律师为您介绍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相关法律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中优先受偿权的规定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2022年2月1日起施行。为正确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司法解释2022年

潮州合同纠纷律师为您提供以下法律分析:为正确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潮州合同纠纷律师为您整理法律依据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第一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招标人和中标人在中标合同之外就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向建设单位捐赠财物等另行签订合同,变相降低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以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条 当事人以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在起诉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的除外。

发包人能够办理审批手续而未办理,并以未办理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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