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一款与第二款有什么区别

温州合同纠纷律师2022-10-29 06:33:51

导读: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其中第(一)、(二)项的规定为“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对这两项规定应如何理解?,(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第二从立法逻辑来看一般情况和违法情况应该区别对待。一般情况下劳动者需要提前30通知解除。下面由温州合同纠纷律师为您介绍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一款与第二款有什么区别相关法律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一款与第二款有什么区别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的是“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有过错而辞职”的情形,依该条第1款之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可以随时通知辞职,惟恳请仲裁庭慎思明辨的是,劳动者随时通知辞职,前提须是用人单位有过错,且该等过错,只限于已严重到足以导致辞职之程度为准,轻微过错不在其内{王全兴:《劳动法》(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172页}。此自《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因劳动者有过错而辞退”的情形即可得到验证或印证,《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情形,无一不是劳动者有严重过错(而绝非轻微过错)。对劳工利益保护有加的德国,其《德国民法典》第626条亦规定,“合同当事人任何一方可以由于重大原因而通知终止雇佣关系。”换言之,若劳动者无过错行为或过错行为轻微,则用人单位势必不可解除劳动合同。我们认为此一尺度应同样适用于《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一款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一款与第二款的区别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生命健康安全是用人单位的基本责任和义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相应的劳动保护是对劳动者基本利益的维护。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是指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所从事的劳动必须提供的生产、工作条件和劳功安全卫生保护措施。即用人单位保证劳动者完成劳动任务和劳动过程中安全健康保护的基本要求。包括劳动场所和设备、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劳动防护用品等。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即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是用人单位应尽的义务,如果用人单位末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或劳动合同的规定提供劳动条件,致使劳动安全、劳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职工的身体健康,并得到国家劳动部门、卫生部门的确认,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38条具体内容是什么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就是说如果你的工作岗位灰尘大,单位没有给你口罩,
岗位高温,单位不配备防护服==这个看你的工作场合
这样你就可以随时以这个理由辞职,单位承担应负的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内容及解读

劳动条件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所必需的物质设备条件,如有一定空间和阳光的厂房、通风和除尘装置、安全和调温设备以及卫生设施等。
劳动保护是国家和单位为保护劳动者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所采取的立法、组织和技术措施的总称。
劳动合同法 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第六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如果你是女工的话,还有特别法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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