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的法律规范怎么理解

合肥合同纠纷律师2022-11-02 02:38:48

导读:新《行政处罚法》针对实践中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的情形,增加了“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的规定。行政机关要想更,新《行政处罚法》第29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第二十四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下面由合肥合同纠纷律师为您介绍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的法律规范怎么理解相关法律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基于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的规定处罚

合肥合同纠纷律师为您提供以下法律分析:根据理性制度的要求和立法精神,行政处罚应当遵循一事不再罚原则。

按照通说观点,对于行政法规不同条款的竞合,一个违法行为同时触犯了两个或两度个以上的行政法律规范的不同条款。如果每个法律规范的行政处罚权均授予同一个行政机关,但所规定专的行政处罚的种类不同,该行政机关可以依据不同的法律条款,从一加重处罚。若处罚的种类相同,但将行政处罚权授予属不同的行政机关,有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只能给予一次行政处罚,给予两次行政处罚的,最先作出的行政处罚是合法的,以后作出的行政处罚应认定为不合法。

同一个行为触犯两个罪在理论上称为想象竞合,若在一个案件中有多个行为,触犯多个罪名,那么按数罪并罚处理。

合肥合同纠纷律师为您整理法律依据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四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七十条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第七十一条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规定处罚

一般是不可行的,一个主体违反多个行政法律,按照罚款数额最高的规定处罚。如果是同一主体的多个行为,则可以分别处罚,一个主体同一行为违反多个行政法规的,行政处罚的原则是后法优于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并且要在所应受到的不同处罚幅度的条款之间,择一从重处理。
合肥合同纠纷律师为您提供以下法律分析
只有在刑事处时可以数罪并罚,在行政处罚中是不能累加的。择一从重原则,是在行政执法检查中,发现一个相对人存在多个违法行为,只能选择一个违法程度较重的进行处罚。若当事人的一个行为同时违反两个法律规定,构成两个违法行为,且同一行政机关享有对两个违法行为的处罚权,如果一个违法行为的责任可以吸收另一个违法行为的责任时,如一个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是降低资质等级,另一个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是吊销资质证书,就可以只给予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无需再降低资质,因资质被吊销后,也就无资质可降了。又如,当事人的一个行为同时违反了两个法律的规定,而两个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又分属两个不同的行政机关,如果先行查处的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已实现了法律的目的,如责令当事人拆除违法建筑,后查处的机关依据法律规定也可以做出拆除决定时,鉴于先查处的机关已做出了拆除决定,就可不再做出拆除决定,如果依法还有其余处罚种类可并处的,或者说先行查处的机关已作出的处罚决定还不能全部实现法律所要实现的全部目的的,可再依法给予其余种类的行政处罚。再如当事人的一个行为,同时违反多个法律规定,行政处罚权又不在同一行政机关的,除罚款外,各机关可依据各自执行的法律,分别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合肥合同纠纷律师为您整理法律依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九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基于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

1、不能同时适用两个法规中的处罚规则。本着特殊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应将适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2、《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的罚款是一个幅度,并不是很高。《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本规定,擅自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其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可以处以相当于销售额二倍以下的罚款。”这里说的是两倍以下,那么罚一元钱也符合法律规定,和《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规定的罚款下线并无不同,因此没有必要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予以罚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这一规定,也可以作为决定是否处罚的依据。

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处罚原则是

从法理上可行,所谓一事不再罚在我国只是指一件事不能两次罚款,而不是两次处罚。当事人如果同时有两种违法行为,触犯了两部合肥合同纠纷律师为您整理以下法律法规的规定,当然可以并行处罚。但在此案中我认为并没有证据证明当事人安装地面接收设备是经营行为啊?如果只是自用,用无照经营来处罚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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