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止劳动合同未提前30日通知

梅州合同纠纷律师2022-09-09 03:44:58

导读: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未提前30通知应额外补偿一个月工资,根据《劳动法》第31条和《劳动合同法》第37条的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劳动者依法辞职后单位必须在15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金,法律分析: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下面由梅州合同纠纷律师为您介绍终止劳动合同未提前30日通知相关法律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劳动合同要提前30天通知,如果没有提前通知,会怎样?

梅州合同纠纷律师为您提供以下法律分析:公司未提前三十天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支付一个月的代通知金。

梅州合同纠纷律师为您整理法律依据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终止是否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

梅州合同纠纷律师为您提供以下法律分析:公司未提前三十天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支付一个月的代通知金。

梅州合同纠纷律师为您整理法律依据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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