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三

贵阳合同纠纷律师2022-09-10 21:39:01

导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第十七条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二款和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十七章督促程序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二,朱政侯毅律师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下面由贵阳合同纠纷律师为您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三相关法律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后案并前案

贵阳合同纠纷律师为您提供以下法律分析: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特作如下解释。

贵阳合同纠纷律师为您整理法律依据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一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二条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四的解读

贵阳合同纠纷律师为您提供以下法律分析:关于新劳动合同法的司法解释内容是:

1.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贵阳合同纠纷律师为您整理法律依据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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