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2004

天津合同纠纷律师2022-09-17 04:06:56

导读:第十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第十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因一方违约导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于2004年9月29。下面由天津合同纠纷律师为您介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2004相关法律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2022年1月1日北京法院

天津合同纠纷律师为您提供以下法律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天津合同纠纷律师为您整理以下法律法规,通过于2004年9月29日,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天津合同纠纷律师为您整理法律依据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第二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招标人和中标人在中标合同之外就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向建设单位捐赠财物等另行签订合同,变相降低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以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2004年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的准确名称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该解释于2022年1月1日起实施,一共有44个条文。具体内容包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的有关规定;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开工、竣工日期的确定;合同当事人的过错责任承担等。
【天津合同纠纷律师为您整理法律依据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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