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

达州合同纠纷律师2022-09-22 00:18:52

导读:专家在我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我国法律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在现实生活中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如果公民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请求民法的保护的,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有哪些?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有哪些?在你眼里我只是一小丑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下面由达州合同纠纷律师为您介绍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相关法律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了适用保护人身权的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 第一百二十条 第一款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第二款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如果还有什么问题,可以问我或者我的团队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了适用保护人身权

1、第一百零六条 

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第一百一十九条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达州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醒:

第一百二十条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二十一条 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一百二十三条 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更改为民法典第几条

 民法通则 第一百二十条 第一款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第二款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了适用保护人

第一百零六条 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的,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九条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对应的民法典

第一百零六条 【民事责任范围】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九条 【人身伤害赔偿】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具体规定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如下:
第一百零六条
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的,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九条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民法典

第一百零六条 归责原则
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九条 侵害生命健康权的民事责任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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