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优抚安置局

杭州合同纠纷律师2022-10-02 19:03:49

导读:关于对《中国福利彩票机构责任彩票指南》等2项行业标准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民政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民政部上信访社会组织投诉举,202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03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0510统计标准更多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民政事业统计信息系统接口标准统计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前身是成立于1949年的“中央人民。下面由杭州合同纠纷律师为您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优抚安置局相关法律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优抚安置局局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优抚安置局 主要职责
1、拟订优抚政策、标准和办法;拟订退役士兵、复员干部、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安置政策及计划;
2、拟订烈士褒扬办法;
3、承办拥军优属工作;
4、拟订军供站设置规划;
5、审核拟列入全国重点保护单位的烈士纪念建筑物名录;
6、承办境外我国烈士和外国在华烈士纪念设施保护事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优抚安置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优抚安置局地址

民政,是主管民间社会事务的行政部门,一般包括婚姻登记、拥政爱民、区划地名、低保、福利、慈善、殡葬、救助等。机构设置:国家级设民政部,省(自治区)级设民政厅,市县级设民政局,乡镇设社会事务办公室。
中文名
民政
拼音
mín zhèng
词性
名词
性质
是主管民间社会事务的行政部门
内容
婚姻登记,救灾救济等
快速
导航
引证解释
基本含义
基本信息
【解释】国内行政事务的一部分,在我国,民政包括民间组织管理、优抚安置、救灾救济、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行政区划、地名和边界管理、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等。
【基本解释】[civil administration]政府处理的有关人民的行政事务,如婚姻登记、救灾救济、优抚安置、拥政爱民、区划地名、老龄工作、低保、福利、慈善、殡葬、救助等社会事务。
引证解释
1、犹政事。
北魏 郦道元 《水经注·渠水》:“汉和帝时,右扶风鲁恭……徵博士侍中,车驾每出,恭常陪乘,上顾问民政,无所隐讳。” 宋 梅尧臣 《送杨浩秘丞入蜀》诗:“有母不得养,法当之远官。虽曰在民政,孝心宁得安。”《宋史·真宗纪三》:“戊辰,禁内臣出使预民政。”
2、民主政体。
梁启超 《乐利主义泰斗边沁之学说·亚里斯多德之政治学说》:“然彼非真行民政耳,苟真行民政则进矣。” 柳亚子 《题》诗:“但使江东王气在,共和民政自千秋。”
3、今指包括选举、行政区划、地政、户政、国籍、民工动员、婚姻登记、社团登记、优抚、救济等项的国内行政事务。[1]
基本含义
民政部门和民政工作:民政部门是主管社会行政事务的常设国家行政机构。民政工作具有中国特色,它是泛指中国历代国家或政府以人民群众为对象,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有关的一些社会性、政治性的国内社会行政管理工作。其工作内容,无论从历史还是以当代来说,都是极为广泛的,仅只当代民政来说,它涉及国家政权建设、社会保障、社会福利和社会行政管理等各个方面。
中国民政的由来:中国民政的由来和发展是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产物。民政工作历史悠久,源远流长,是最原始、最古老的国家行政管理工作。许多民政业务已有3000多年的历史,在西周时期就有领土疆域划分、基层行政组织设置、调解民事纠纷、救灾救济等社会行政事务管理,古称"民事"。但"民政"一词的出现和民政概念的形成则是在唐宋时期。唐代有"安民立政"之说,北宋有"修治民政"之论,"民政"一词逐步在官方和民间广泛使用。很明显,这种意义上的民政是广泛意义上的民政,是泛指各种有关民众事务的行政管理工作。时人之所以把这些工作总括起来称之为"民政",大约是受了"民本"思想的影响。自古以来,历代有识之士都认为"民为邦本,本固邦宁",只有广大民众安居乐业,社会才能稳定,主张当政者应考虑民众的愿望,办理民众事务,予民以利,惠民利民而安民,也就是所谓"为民行政"。这就是中国民政的由来和最初的涵义。
民政概念由泛指各种民众事务的行政管理到特定的部分行政管理工作,大约始于南宋。南宋徐天麟编纂《两汉会要》把国家管理活动分为15大类,民政作为其中的一大类,与其他门类相并列,初步确立了民政概念的特定涵义,并为后人所认同。民政门类包括:户口、民伍、风俗、乡役、泛役、复除、荒政、置三老、乡亭长、尊高老、恤鳏寡孤独、治豪猾、劝农桑、赐民爵、崇孝行、戒奢侈、禁厚葬等数十项事务。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伴随着政治、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民政的内容也常有变化。但变中有恒,-些基本的事务始终未曾间断,历代相承,延续至今。不过,尽管南宋时期开始出现了特定涵义的民政,但民政概念所包含的事项仍然十分广泛,直到本世纪初国家并没有设立专门的民政机构,也就无法形成独立的民政工作体系。 中国民政机构及演变: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清政府宣布预备立宪。颁布改革中央官制的诏谕称:设官职,莫不因时制宜。巡警为民政一端,着改为民政部,这也是中国历史上首次设立民政部专管民政事务。民政部为集全国公安、内务、民政于一身的最高首脑机关。清末民政部主管的事务主要有:地方行政、地方自治、行政区划、警务治安、户口管理、风尚习俗、灾荒政务、移民事务、土地管理、官办土木工程、医药卫生、宗教寺庙、丧葬事务及编审图志、管理文物等。民政部的设立是行政管理专业化的产物,标志着独立的民政管理体系开始形成。辛亥革命以后,中国开始实行新的行政体制,行政管理机构设置更加专业化。北洋军阀时期和国民党统治时期,中央政府均设内务部主管全国内务行政,基本业务同于清末民政部,新增了地方选举和地方官吏任免等少量业务。与内政部对应的地方机构,省为民政厅,市为民政局(处),县设民政科,负责地方民政事务。在这个时期的政府职能机构中,一般把民(政)、财(政)、建(设)、教(育)作为必设机构。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央人民政府主管民政事务的机构为内务部,地方一般是省设民政厅,市、县设民政局。建国初期到1955年第三次全国民政会议,内务部主管的业务主要是:地方政权建设、行政区划、优抚安置、救灾救济、士地管理、户籍国籍管理、民工动员、婚姻登记管理、社团登记管理、移民安置、游民改造、妓女改造、禁烟禁毒、老区建设等。第三次全国民政会议以后,内务部主管的业务有较大的调整,主要负责优抚安置、救灾救济、社会福利、婚姻登记、行政区划及政府机关人事管理。1968年内务部在"文革"中撤销,其业务分由财政部、公安部、国家计委等几个部门管理。
1978年国家恢复统管民政工作的机构,五届全国人大决定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主要业务是:优抚安置、救灾救济、社会福利、行政区划、基层选举、婚姻登记、殡葬改革及国家政府机构人事管理等。1983年、1988年、1993年机构改革对民政部主管的业务都有所调整,有的业务分离出去,有的业务新增进来。根据1993年国务院批准的民政部机构改革三定方案规定,民政部主管的业务主要是:救灾救济、优抚安置、社会福利、农村养老保险、基层政权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社团管理、婚姻登记管理、殡葬管理、收容遣送及涉外儿童收养管理等工作。

民政部优抚安置局官网

编者按: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国家及军队各项改革的深入,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军委对优抚安置政策进行了一系列调整和改革,出台了不少新的政策规定。前一时期,本报收接到不少战士来信来电,咨询优抚安置方面的疑问。这些问题看似不大,却直接关系到士兵的切身利益。为使广大官兵掌握好这些政策,充分理解国家的关怀,消除后顾之忧,最近,我们特意邀请本报特约顾问、国家民政部优抚安置局顾磊、李云鹏同志,来到北京卫戍区某装甲团,采取“一问一答”的方式,与500多名官兵进行了面对面的座谈交流,现场解答了官兵们在优抚安置方面提出的诸多问题,并对某些政策性强的提问,反复解答,直到大家弄明白为止。此举深受基层官兵欢迎。征得国家民政部优抚安置局的同意,现将顾磊、李云鹏同志的解答予以整理刊登,以供部队广大官兵参考。你反映的是当前信访较为普遍的一个问题。关于士兵从部队考入军校是否享受优待金问题,199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18条和第54条都有明确的规定,“义务兵服现役的期限为二年”;“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属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优待,优待的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从新兵役法的规定看,优待的范围、标准和组织实施是明确的,即只对服现役的两年义务兵给予优待。新兵役法实施前,我国的兵役制度规定义务兵服现役的期限为三年,义务兵服役期满后,在选拔为志愿兵前还存在着超期服役的情况,为此,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中规定:“优待金按照兵役法规定的义务兵服现役的期限发给。超期服役的,部队团以上单位机关应及时通知地方政府,可继续给予优待。”当时义务兵在第二年考入军校后,如停止优待,会造成与仍在部队服现役或超期服役的义务兵之间的不平衡,为鼓励义务兵上学深造,许多地方在实际工作中都把从部队考入军校的学员按超期服役的对象处理,根据部队的通知给予了一些优待。但这样做又出现了新的不平衡,因为根据规定,从地方直接招收的军队院校的学员是不享受优待金的。同在一所军校,地方考入的和部队考入的,两种待遇同时存在,很不合理。新兵役法颁布后,义务兵服现役期限统一规定为二年,取消了超期服役,义务兵在服役期满后,或者退出现役或者被选拔为士官。根据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的规定,义务兵报考军校必须服满现役一年以上。义务兵在第二年可以报考军校,被录取后一般于第二年末或第三年初入校并转为军校学员。从第三年起,即使义务兵不考入军校,也将退出现役或选拔为士官,不再存在义务兵考入军校后与其他仍在服现役的义务兵之间的平衡问题,更不会涉及到损失补偿问题。同时,军校学员毕业后享受干部待遇,与服现役的义务兵有本质的区别;规定从部队考入军校的学员不再享受优待金待遇,也便于与从地方考入军校的不享受优待金待遇的政策相衔接相平衡。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士兵从部队考入军校是否享受优待金问题的答复》(民办函[2000]223号)专门就此问题作了规定。在今后的优待工作中,各地应严格按照新兵役法的规定,只对服现役期间(二年)的义务兵给予优待,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的规定,士兵入伍前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退役后允许复工复职,但原单位已撤销或合并的,由原单位的上一级机关或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安置。在具体工作中,如果没有上一级机关或不存在合并后的单位,一般由当地人民政府与其他退役士兵一并安置。据了解,国家的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尚在研究过程中。对此,我们予以了密切关注,并正在抓紧研究制定相应的安置政策。新的安置政策出台一定会遵照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和“统筹兼顾、全面发展”的方针,以及民政部门长期以来强调的“以民为本”思想,结合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与新的户籍制度相协调,保障农村籍士兵的合法权益。为鼓励士兵献身国防,建功军营,对于在服现役期间立功受奖的退役士兵,安置时享受优待、优先和照顾是理所应当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等法规政策在这方面都有明确规定。比如,农村义务兵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可以享受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政策;1期、2期士官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可以做转业安置;在部队获得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的荣誉称号和立二等功以上的,安排工作时,应优先照顾;荣立二、三等功的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参加高等教育考试可以加分。此外,各地也根据当地情况给予有不同的优待,有的在档案考核时,根据立功受奖情况区别对待,有的在计算自谋职业补助金时也高于一般退役士兵,等等。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国家军队各项改革的深入,国务院和中央军委对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政策进行了一系列的调整和改革,确立了安排工作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安置办法。实践证明,自谋职业的安置办法,是与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要求相适应的,也是保障城镇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有关规定,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还可以享受到多项优惠政策。近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由民政部等9部门制定的《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意见》,《意见》从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普通高等教育和成人教育、从事个体经济、税收、贷款、户籍等7个方面规定了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提供优惠。2003年冬季以后的转业士官、城镇复员士官和退伍义务兵,凡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在城镇安置的,经本人申请并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与安置地民政部门签订《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均可以享受这些优惠政策。《意见》内容丰富,涉及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方方面面,不仅细化了对个人的优待和扶助,还明确了对接收单位的鼓励和支持,较以往内容更充实,范围更全面,操作性和针对性更强。我们相信,随着《意见》的贯彻落实,可以进一步提高城镇退役士兵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就业竞争能力,也能够促使他们适应形势发展,转变就业观念,主动走政府扶持、市场就业之路,从而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最近,各新闻媒体对《意见》均做了详细的报道。向国家缴纳税金,完成国家农产品定购任务,承担村提留、乡统筹费、劳务等费用,是农民应尽的义务。农民群众应当按照国务院《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的规定按期足额缴纳。义务兵在服现役期间,地方人民政府给予其家属的优待金主要用于补偿农村家庭劳动力的减少给家庭收入带来的损失,激励士兵安心服役、献身国防,对于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关于以优待金抵交税款问题,中央曾三令五申,民政部也多次发出通知,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财务规定,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截留或拖欠。各地在发放优待金时不能将其作为提留款、农业税和公粮等加以抵扣,必须保证把抚恤补助经费和优待金及时足额地发放到户。对于农民拖欠提留款、农业税等问题,应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其他途径加以解决。近年来,一些在校大学生被征集入伍,做好他们退伍后的安置工作,对于鼓励在校大学生入伍,优化兵员结构,提高部队战斗力有着重要意义。因此,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从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学生中征集新兵工作的通知》,规定对批准入伍的大学生,退出现役后,不愿复学的,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负责接收,并按照城镇退役士兵的政策安置。义务兵服现役期间,根据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义务兵入伍前是农业户口的,他们在农村承包的责任田和分得的自留地(山、林)等继续保留。”这涉及到优待体制问题。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的来源支付渠道与抚恤金、补助金有很大的不同。抚恤金、补助金主要由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支出构成。长期以来,由于我国实行的是义务兵役制,优待金一直采取群众优待的办法,即由乡、镇人民政府采取平衡负担的办法,通过向农民群众统筹,在“三提留五统筹”中按一定比例给予农村义务兵家属现金优待。1998年新《兵役法》颁布后,城镇籍的义务兵家属也享受到了一定程度的优待,其优待金的来源,一是地方财政拨款;二是军属所在单位或军人参军前所在单位承担;三是通过社会统筹方式予以优待。目前,随着农村税费改革的逐步深化,全国优待金筹集方式出现多元化的格局,既有传统的乡镇统筹方式、也有列入农业税正税范畴、以乡镇财政支出的方式。但不管采取哪种筹集方式,优待金标准的确定,都要与当地经济条件和群众生活水平相适应。根据1998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优待的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因此,优待标准全国没有统一规定,主要由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群众平均生活水平加以确定。在实际工作中,有的地方参照农村人均纯收入确定优待标准,有的以农村人均消费水平确定优待标准,这个事权主要在地方。由于我国地域辽阔,各地的经济发展很不平衡,地区之间的平均生活水平差异比较大,同一个劳动力,在不同的地区创造的劳动价值不同,因缺少一个劳动力,给家庭带来的直接影响也有较大的区别。在国家的城乡差别、地区差别消失以前,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义务兵家属优待上的差异。比如经济发达地区比欠发达地区优待标准高,或者是同一个连队优待标准不一的情况等,这种现象是客观存在的。随着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战略的实施,随着人民群众整体生活水平的逐步改善,优待标准的差异问题会得到妥善的解决。各地在开展救灾救济工作中,往往采取对包括军属在内的优抚对象采取优先照顾的措施,即“救灾先救优”、“扶贫先扶优”等,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革命功臣的关爱。在城市低保工作中,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1997]29号)规定,在确定保障标准时,优抚对象的抚恤金等不计入家庭收入。对于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优抚对象,要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发放。根据国家有关杭州合同纠纷律师为您整理以下法律法规,参加保险应遵循自愿的原则。按照民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农村籍义务兵等优抚对象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通知》(民办发[1993]7号)以及民政部《关于转发河南省民政厅〈关于义务兵养老保险问题的请示〉的通知》(民优函[1990]85号)精神,对义务兵家属实行优待,是对军属的生活补助(包括战士退伍后安家补助)。用优待金为义务兵办理养老保险,是不符合优待立法本意的。为此,义务兵是否参加养老保险,应由他们家属和本人根据自愿原则办理,各地各部门要尊重本人的意愿,不搞强迫命令,不得附加任何条件。凡用优待金参加养老保险的,他们家庭生活发生困难和战士退伍后安家有困难的,不应再向政府要求照顾。少数地方采取强制办法用优待金为义务兵办理养老保险是违犯政策的,应予制止。首先需要明确的是,“退伍军人工作安置卡”这种提法不准确。从2002年开始,民政部为切实解决当前优待安置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优待安置工作,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征兵命令》和《退伍通知》精神,在全国实行《优待安置证》制度。该证是义务兵及其家属、复员士官享受现行优待安置政策的合法凭证,没有《优待安置证》的一律不享受各级政府规定的优待安置政策。《优待安置证》是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每年下达的全国“非农”户口与“农业”户口青年的征集比例和数量,由民政部统一制发。所以,《优待安置证》的具体发放范围是所有被征集的新兵。按照实行《优待安置证》制度的有关通知,“农业”户口的士兵,其家属凭证享受优待,本人退役后回农村安置;“非农”户口的士兵,本人及家属凭证按规定享受优抚安置待遇。目前,全国存在着两种优待金的来源渠道:一是没有实行税费改革的地区,通过向农民征收“三提五统”筹集资金。基本作法是:以乡镇一级政府为基本单位,优待金的预算由乡民政根据当年本乡应享受优待的户数,参照上年当地人均收入水平,测算出当年所需要的优待金总额,向乡政府提出报告。优待金的筹集由乡财政负责,根据乡民政提出的预算金额,按全乡农业人口(或田亩)分摊,下达各村,统筹款收齐后再统一发放。二是实行农村税费改革的地区,取消三项村提留和五项乡统筹,农村优抚支出列入各级财政(主要是乡镇财政)预算,从农业税正税中列支。农业税的征收办法与各项费用的办法基本相同。无论是采取以上哪种渠道,征收统筹费或征收农业税都需要在下一个财政年度进行,因此,优待金发放到义务兵家属手中确实需要一段时间,这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如果优待金被拖欠好几年,就需要你或通过家属积极向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反映,以争取优待金及时足额地发放。退出现役的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由国家供养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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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最新优抚标准表

民政,是主管民间社会事务的行政部门,一般包括婚姻登记、拥政爱民、区划地名、低保、福利、慈善、殡葬、救助等。机构设置:国家级设民政部,省(自治区)级设民政厅,市县级设民政局,乡镇设社会事务办公室。
中国民政的由来:中国民政的由来和发展是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产物。民政工作历史悠久,源远流长,是最原始、最古老的国家行政管理工作。许多民政业务已有3000多年的历史,在西周时期就有领土疆域划分、基层行政组织设置、调解民事纠纷、救灾救济等社会行政事务管理,古称"民事"。但"民政"一词的出现和民政概念的形成则是在唐宋时期。唐代有"安民立政"之说,北宋有"修治民政"之论,"民政"一词逐步在官方和民间广泛使用。很明显,这种意义上的民政是广泛意义上的民政,是泛指各种有关民众事务的行政管理工作。
时人之所以把这些工作总括起来称之为"民政",大约是受了"民本"思想的影响。自古以来,历代有识之士都认为"民为邦本,本固邦宁",只有广大民众安居乐业,社会才能稳定,主张当政者应考虑民众的愿望,办理民众事务,予民以利,惠民利民而安民,也就是所谓"为民行政"。这就是中国民政的由来和最初的涵义

民政局优抚安置科

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民政事业方面的杭州合同纠纷律师为您整理以下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起草本市相关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拟订民政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监督实施。
(二)承担依法对本市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进行登记和监督管理责任。指导各区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
(三)拟订本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拟订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和福利彩票销售管理办法。指导福利彩票销售及彩票公益金的使用管理。组织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组织拟订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的社会福利政策,指导相关权益保护工作。负责建设征地超转人员管理工作。
(四)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政策、法规草案、标准和规划并组织实施;
(五)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联系街道办事处工作。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六)统筹推进本市城乡社区建设,拟订城乡社区建设的规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拟订本市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七)组织拟订本市城乡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负责特困人员供养工作。
(八)拟订本市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政策,负责组织实施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工作。
(九)拟订本市婚姻管理、殡葬管理和儿童收养的政策,负责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十)承担外地来京上访人员和非正常上访人员的接济服务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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