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办法与管理条例法律地位

西宁合同纠纷律师2022-10-10 07:33:49

导读:条例是具有法律合法性性质的文件是对有关法律、法令作辅助性、阐释性的说明和规定;是对国家或某一地区政治、经济、科技等领域的某些重大事项的管理和处置作出比较全面、系,《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是对《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的延续、深化、完善,主要实现了地位升格。二、《条例》发布后,排污许可制度的法律法规体系《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上,(一)《管理办法》构成我国法律体系的一部分具有必须遵守的法律效力是我。下面由西宁合同纠纷律师为您介绍管理办法与管理条例法律地位相关法律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管理办法与管理条例法律地位的区别

按照《立法法》的规定,政府可以制定规章,但按照《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六条的规定,规章规章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但不得称“条例”。因此可以明确《某某管理条例》不是政府出台的,应该是同级人大出台的地方性法规。
如果《某某管理办法》是政府出台的,《某某管理条例》是同级人大出台的,那么《某某管理条例》的效力大,因为《立法法》第八十条规定,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如果《某某管理办法》和《某某管理条例》都是由同级人大出台的,则效力一样。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二者的规定不一致,如何适用,要按照《立法法》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来判断。
《立法法》第八十三条 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立法法》第八十六条 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
(一)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二)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三)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参考资料:
1、《规章制定程序条例》
http://law.baidu.com/pages/chinalawinfo/3/81/3a84e80d20933e432ff80f70b559666c_0.html
2、《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http://law.baidu.com/pages/chinalawinfo/2/69/5420284e7afc3768a0f9dbf01c2dab64_0.html

管理办法与管理条例法律地位的关系

办法是对有关法令、条例、规章提出具体可行的实施措施;是对国家或某一地区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有关工作、有关事项的具体办理、实施提出切实可行的措施。办法重在可操作性。它的制发者是国务院各部委、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机构。
条例是具有法律性质的文件,是对有关法律、法令作辅助性、阐释性的说明和规定;是对国家或某一地区政治、经济、科技等领域的某些重大事项的管理和处置作出比较全面、系统的规定;是对某机关、组织的机构设置、组织办法、人员配备、任务职权、工作原则、工作秩序和法律责任作出规定或对某类专门人员的任务、职责、义务权利、奖惩作出系统的规定。它的制发者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各部委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度的规章不得称“条例”)
制度的含义较为广泛,具体应用的时候可大可小。经济制度政治制度就是大的制度,而具体到一个企业的制度,往往是指大家要共同遵守的章程之类的。
规定是为实施贯彻有关法律、法令和条例,根据其规定和授权,对有关工作或事项作出局部的具体的规定。是法律、政策、方针的具体化形式,是处理问题的法则。主要用于明确提出对国家或某一地区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某一方面或某些重大事故的管理或限制。规定重在强制约束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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