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

东营合同纠纷律师2022-11-06 19:41:46

导读:挂靠人亦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实际施工人”,亦无权据此向发包人主张“发包人欠付工程款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下面由东营合同纠纷律师为您介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相关法律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如何处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如何处理?

资料齐全就可以根据合同中纠纷的约定方式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啊

工程款的优先权是指,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相对于其他债权,承包人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工程款优先权优先于抵押权,同样,优先权优先于当事人申请保全后针对该财产的债权。工程款优先权的东营合同纠纷律师为您整理法律依据如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6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人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费用,不包括预期利润和违约金。承包人为建设工程所垫付的费用是否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张*胜律师认为,该部分费用显然应当具有优先权,理由是:工程款是承包人完成工作任务之后应当取得财产权益,垫付费用系本该由发包人承担而承包人代为支付的费用,垫付费实际上是承包人“额外”负担,因而,至少应当受到与工程款同等的保护;另外,这样处理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6条第2款之规定。

建设工程款优先权行使期限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4条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计算。

垫付款清偿问题

承包人与发包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法院应当支持该请求。但是,对于利息部分,如果约定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法院不支持。

如果当事人双方没有约定,那么,垫资部分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的,承包人不得请求支付利息。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如何去处理

东营合同纠纷律师为您提供以下法律分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要确定实际施工人、工程价款、工期等主要内容。

东营合同纠纷律师为您整理法律依据如下: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实际履行的合同难以确定,当事人请求参照最后签订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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