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

琼海合同纠纷律师2022-11-10 08:29:47

导读: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未实际履行而发生纠纷时法院管辖有特殊规定,专门法院管辖虽然新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不动产纠纷的专属管辖但是最高院之前也出台了相关解释规定了涉及某一特定领域的建设工程,该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可由合同履行地即建设工程施工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下面由琼海合同纠纷律师为您介绍建筑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相关法律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答辩状

琼海合同纠纷律师为您提供以下法律分析:第一、基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再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可在合同订立时约定发生争议时由人民法院管辖或由某一仲裁委员会处理,合同当事人如果选择诉讼作为解决争议方式,还可以进一步约定在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的规定。第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未实际履行而发生纠纷时,法院管辖有特殊规定,合同当事人应予遵守。

琼海合同纠纷律师为您整理法律依据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如何确认

琼海合同纠纷律师为您提供以下法律分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管辖:(一)当事人想约定管辖时,在不违反法院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情况下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当事人已经约定管辖的,以约定的为准。

琼海合同纠纷律师为您整理法律依据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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