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诉张某合同纠纷案 高某诉张某合同纠纷案终审高某败诉高某向检察院反映

齐齐哈尔合同纠纷律师2022-11-11 23:25:48

导读:段某革上诉张某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正在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中。张某红诉段忙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亲红诉至运城市夏县人民法院,这已经引起当事人的强烈不满。原因是一审法,本报淄博讯“没想到当就拿到了结案文书,真是太便捷了。”近日,淄博高新区某银行负责人为淄博高新区人民法院的办案效率。此案为该银行诉某个人金融借,主审法官又线下开庭审理了许某与张某买卖合同纠纷案。许某向张某出具对账单,写明欠付砖款元(。。下面由齐齐哈尔合同纠纷律师为您介绍高某诉张某合同纠纷案 高某诉张某合同纠纷案终审高某败诉高某向检察院反映相关法律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民法总论案例分析题送牛奶的业务员

  1. 甲公司的合同专用章借给乙,授权乙代理甲订立某合同,乙完成甲的委托以后,没有及时将合同专用章归还给甲,另外与丙订立了一份合同。丙要求甲公司履行合同中约定的义务,遭到甲的拒绝,甲的理由是甲没有授权乙订立与丙的合同。于是,引起纠纷。 请问:

    (1)甲公司的合同专用章借给乙,授权乙代理甲订立某合同,乙完成甲的委托以后,没有及时将合同专用章归还给甲,另外与丙订立了一份合同。丙要求甲公司履行合同中约定的义务,遭到甲的拒绝,甲的理由是甲没有授权乙订立与丙的合同。于是,引起纠纷。 请问: (1)如果丙公司不知乙没有代理权,丙公司是否有权要求甲公司履行合同义务,为什么? (2)如果丙公司明知乙没有代理权,丙公司是否有权要求甲公司履行合同义务,为什么? (3)如果乙在合法使用该合同专用章期间自己私刻了该印章,在乙完成甲的委托以后,将原合同专用章归还给甲,但乙用私刻的印章另外与丙订立了一份合同,丙公司是否有权要求甲公司履行合同义务,为什么?

答案:(1)有权要求甲公司履行义务,因为丙公司有理由依据合同专用章相信乙公司有代理权,乙公司构成表见代理,被代理人即甲公司须对表见代理人的行为负责。 

(2)无权,根据《民法通则》第66条第三、四款,这属于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被代理人无须履行合同义务。

 (3)无权,因为丙公司没有尽到仔细审查义务,只能无权代理人即乙公司承担责任,而不得未经甲公司追认即要求其承担合同义务。
1)是有权要求甲公司履行义务的,因为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由于本人的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与善意第三人进行的、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所以…… 

2)明知就不行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8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法律效力,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但是 第2款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 

3) 不过乙同时会构成犯罪 还有楼上关于第二题的回答 明知没有代理不一定是串通     

二人合伙做生意后来发生纠纷怎么办

民事纠纷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法院起诉。

《合同法》第十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一条及相关司法解释,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伙协议,又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但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又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合伙协议的,法院才可以认定为合伙关系。因此,法院认定合伙关系的主要依据是书面协议。

齐齐哈尔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醒

案例:

法院:书面协议是认定合伙关系的主要依据

记者 包斌斌  通讯员 杨甜甜 王群华

如今老百姓家里但凡有点闲钱都想拿来投资,拉上几个朋友,凑上几个亲戚,大家一起做点小买卖的也很常见。可谁知这小生意里也有大学问,搭伙搭不好还会搭出纠纷,闹上公堂。

近日,三门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两起合伙协议纠纷案,原、被告席上坐的不是亲戚就是曾经的生意好伙伴。

案例一

被告承认合伙关系 法院调解解决问题

原告高某与孙某原系夫妻关系。2023年6月份,被告王某也就是孙某的姐夫,与高某和孙某商量,要他们筹钱去福建承包土地种植蚕豆。见有赚钱机会,高某让父母将房产抵押向银行贷款,并将20万元投资款通过银行转至王某的账户,同年10月,高某和孙某两人先后到了福建帮忙干杂活。

但不久后,孙某与高某发生矛盾,闹起了离婚。为了照顾小姨子的情绪,王某称无法继续与高某合伙,并提出承包的土地全部由其经营,高某投入的钱及银行贷款的利息等蚕豆收成后将一起结清(高某同意扣除其中的1万元)。

今年4月,合伙承包种植的蚕豆大获丰收。王某却不肯把高某投入的资金归还。高某多次催讨无果,只得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由被告王某归还给原告高某投资款本金19万元及利息。

双方合伙时并没有签订书面的合伙协议,原告高某手里的证据只有一张银行转账汇款的凭证。所幸的是被告王某在庭审时承认合伙事实,但是要求原告高某与孙某应当先归还以前欠被告的钱,账算清楚才愿意归还投资款。

经过法院调解,高某同意归还欠王某欠款,王某也归还了高某的投资款。

原被告之间的合伙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案例二

被告不承认合伙关系 原告诉讼请求被驳回

但并不是所有的合伙纠纷都得以圆满解决。

在三门法院之前审理的一起合伙协议纠纷。原告齐某、黄某诉称,2023年,原告与被告张某合伙联系到三门某小区建筑工程施工业务,双方达成口头协议,一致同意把该业务介绍给他人施工,所得业务介绍费三人均分。后原、被告一起把该业务介绍给郑某施工。

2023年1月12日,郑某承诺给原、被告业务介绍费43万元,并出具了承诺书。后被告张某分三次擅自从郑某处领取了43万元介绍费,并据为己有。两原告得知情况后,多次要求被告按照口头达成的协议对业务介绍费进行分成,但遭到被告拒绝,无奈之下只好诉至法院。

庭审时,被告张某辩称本案并不存在合伙事实,原、被告之间也没有达成书面或口头的合伙协议,原告提供的郑某出具的承诺书中没有两原告的名字,43万元业务介绍费是被告一人所有。

根据法律规定,双方合伙一般必须有书面协议,且原告也没有提供双方存在口头合伙协议的证据,合伙的具体比例和分成也都不确定。故此三门法院驳回了两原告的诉讼请求。

释法

书面协议是法院认定合伙关系的主要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一条及相关司法解释,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伙协议,又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但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又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合伙协议的,法院才可以认定为合伙关系。

因此,法院认定合伙关系的主要依据是书面协议。

但在没有书面协议的情况下,如果另一方对合伙事实认可也无妨,正如高某合伙中蚕豆一案,双方之间只要算好账目纠纷便容易化解。

如果另一方对合伙事实不认可,就如前文所述齐某、黄某一案,两原告不能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双方之间的合伙关系,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法院也无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俗语说“亲兄弟,明算账”,亲朋好友一起投资做做生意本是好事,谁曾想这小买卖会变成大麻烦,在此法官提醒市民,投资有风险,合伙须谨慎,合伙前最好白纸黑字立下字据,以防日后出现纷争有口说不清。

参考资料来源:台州报-合伙做生意产生纠纷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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