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借款合同纠纷司法解释

铜陵合同纠纷律师2022-11-19 02:37:51

借款合同纠纷司法解释

借贷合同纠纷法律上具体是怎样规定的呢

生活中,常常会有借款人在借款到期后拒绝向出借人返还借款的现象。对于这种现象,有的当事人能够通过协商或是调解的方式进行解决,当然也有的需要通过诉讼进行解决。那么借款合同纠纷要诉讼的话,可以向哪些法院起诉呢?借款合同纠纷属于合同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民事诉讼法还规定了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那么,根据法律规定,借款合同纠纷首先应该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来确定管辖法院,如果借款合同没有约定的,则根据法律的规定来选择更加有利于自己的法院起诉。综上,借款合同纠纷可以管辖的法院为: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等,但通常为原告住所地和被告住所地,建议大家选择自己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进行起诉。铜陵合同纠纷律师为您整理法律依据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第十八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借款合同纠纷司法解释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铜陵合同纠纷律师为您整理法律依据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四条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第五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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