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与民间借贷

昭通合同纠纷律师2022-11-21 07:25:47

导读: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又称非金融机构委托理财纠纷是指委托人将其资金金融性资产委托给非金融机构或自然人受托人在一定期限内将委托资产投资于证券期货等金融市场由该资产管理,民间委托理财合同属于委托合同的一种具备委托合同的一般特征。就炒股而言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的风险性是比较高的。年底我刚办结了一起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的案件,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又称非金融机构委托理财纠纷,是指委托人将其资金、金融性资产委托给非。。下面由昭通合同纠纷律师为您介绍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与民间借贷相关法律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关于审理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

昭通合同纠纷律师为您提供以下法律分析:不同情况下的管辖法院是不同的,需要结合案件实际情况来确定管辖法院,一般来说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昭通合同纠纷律师为您整理法律依据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关于审理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

首先,应以《民法典》总则编、合同编的相关条款作为主要昭通合同纠纷律师为您整理法律依据如下:。其次,应秉持防范金融风险、促进金融市场发展的宗旨,审慎审查当事人的约定与合同实际履行情况。最后,应平衡委托人与受托人的权益,尤其要妥当处理委托人与受托人在信息、资金、技术方面的不对称问题,公平合理地分配举证责任。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过程中,首先应依法审查合同的效力,再以合同效力为基础,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判定。在合同效力的审查中,除审查一般合同效力的要件外,还应通过1.审查委托人、受托人的主体资格
(1)审查委托人的主体资格
一般情形下,依法具有独立民事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法人等均可作为委托人签订民间委托理财合同。需要说明的是,从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角度考量,我国法律在部分投资领域对外商投资者作为委托理财合同的委托人作出一定限制,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中应注意加以甄别。
(2)审查受托人的主体资格
受托人为自然人的情况下,一般而言其受托理财无需经过特许审批,但受托人属于金融行业从业人员时,法院应进一步审查受托人有无违反从业禁止性规定。受托人为非金融机构的情况下,应当进一步对其受托理财的内容及经营资质、主体资格、经营范围等进行审查。若受托人受托理财的内容超出其经营范围,还需进一步区分超出事项的性质:对于超出事项属于一般经营范围的,不影响合同效力;若超出事项属于禁止经营、限制经营以及特许经营的,因受托人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同无效。
对委托理财合同主体和内容的审查,实现司法对该类行为的指引作用。综上问题所述,委托理财合同纠纷审判要点如上所示,建议办理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时按照此要点审判。
昭通合同纠纷律师为您整理法律依据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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