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盛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中盛律师事务所工作居住证

抚顺合同纠纷律师2022-12-27 19:0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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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比例失调的原因父母有所指望

西方国家曾有人提出,在一个社会中,当女性不能达到正常比例并发挥其正常作用时,社会就会因此受损。在
胎儿立体超声波影像
重男轻女 将来他们娶谁
美国,女企业家的经营活动给社会带来的财富刚好占到全社会的50%!有人称这为"理想的均衡"。也有人算过一笔账:投资教育一个男人只教育了一个人,而投资教育一个女人则同时教育了她的孩子和家人。因此,有专家称"投资女人社会得到更多回报"。无论哪一种说法,都让我们不得不坚信女人在当今和未来社会中的作用。无论从生态平衡的角度还是从社会稳定和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关注和遏止出生性别比例失衡问题都是必要的和必须的。
"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带来的恶果不容忽视。" 家住东城区的王先生说,"要遏制住北京人为干扰新生儿性别比例的势头,除了'堵'住B超等鉴别手段的滥用之外,还要因势利导,用以人为本的理念转变人的生育观念,以切实的利益导向措施和强有力的政策推动,真正提高女孩家庭的社会地位,辅之以必要的综合管理措施,标本兼治,转变'重男轻女'的社会风气,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他最后提了三点建议:一、有关部门应该对怀孕妇女实施跟踪服务,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母婴安全健康,防止女婴非正常死亡;二、有关部门应该加强研究,借鉴国外可供借鉴的经验;三、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消除部分人"老无着落"的担忧。
在采访中,许多市民认为,我们的社会和各级部门应该制定更严厉的法规,实行更有力的措施,对那些私自坠女胎的人和非法替人坠胎的医生处以重罚和打击,使之遭一次打击就从此一去不敢再来。要重点管理好北京城乡结合部的出租屋,在这些地区的出租屋,往往既有偷偷非法行医者,也有为了逃避计划生育管理的家庭,只有对这一地区的严格管理才能使其难有藏身之处。
北京市中盛律师事务所王小明律师认为,造成男女比例失衡的最根本最直接的原因就是人为地干预出生人口的性别。这种行为的危害性非常大,已为我国法律所禁止。《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明确规定,禁止"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卫生部、国家药监局等部门也制订了相关的行政规章。但是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非法测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妊娠的行为不但没有减少,反而有日益严重的趋势。王小明律师认为,要从根本上扭转我国人口男女比例失调,必须进一步完善相关立法和加执法。不仅要禁止利用医疗技术手段测定胎儿性别,还要禁止其它可人为选择出生人口性别的技术和约物。在处罚上,不仅要处罚进行胎儿性别测定的个人和机构,而且要对选择胎儿性别而终止妊娠的人进行处罚。对人为干预出生人口性别的行为要加重处罚的力度,单纯的没收非法所得和罚款是不能够制止这种行为,应该将其中危害严重的行为作为犯罪追究刑事责任,这就需要刑法作出相应的修订。
有关专家认为,仅仅制定法规严厉打击是不够的,要想办法从根本上改变人们千年来形成的传统观念,这需要制定更多激励政策和措施。政府部门可以运用多项优惠政策,改变北京就业及上学中的性别歧视,遵循同等条件优先录用的人事政策,彻底改变性别歧视。考虑到转变观念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政府部门应多进行宣传教育,一方面对农村独女户进行扶持,解决其后顾之忧,另一方面对违反法规因歧视性性别偏好而终止妊娠的人进行惩罚,把偏高的出生性别比降下来,使人口控制和经济发展、社会进步走上健康、和谐的轨道。
在采访中,许多专家认为,性别失衡冲击不可忽视,有关部门应该未雨绸缪,及早采取应对措施,以便更好解决出生性别比升高的问题。他们认为,人的观念是决定因素,除了科技发展之外,中国还有几千年流传下来的各种生育手段和经验。只要育龄夫妇有生男孩的这种心理需要,那么他们就总能找到实现它的手段。"遏制出生性别比例失衡是一场与传统落后思想的斗争,仅有法规是远远不够的,重要的还在于人们思想的转变,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文化的进步。"

怎么样才能在网络上维护自己的版权问题

在网络版权维护中,网络公证已经成为最常见的证据收集手段。但是,网络公证如何能达到真实、公正?近日,在由中国互联网协会主办的规范网络证据保全会议上,与会专家对最近七学者诉某IT企业侵权所举的网络公证书提出了质疑,并期望以此为契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网络公证。
★ 《中国经济周刊》记者王红茹/北京报道
每一个行业发展到一定程度都会面临一系列难题,在互联网上似乎更能立竿见影,在互联网发展度过其泡沫期后,各种纠纷似有愈演愈烈之势。
去年年底,郑成思等七位学者诉北京书生公司网站“书生之家”(下称书生公司)侵权的案件(本刊2004年第49期曾予报道),着实让IT界热闹了一番。在法庭上,一份网络公证书在当事人质疑是伪造的声音中,按照司法惯例,仍被采信了。随之而起的是在今年2月27日,由中国民营科技实业家协会主办的关于《书生公司版权官司中的公证书问题》,“网络公证”问题浮出水面;此后不久,4月7日,由中国互联网协会网络版权联盟组织的《网络证据保全技术鉴定会》,再次把网络公证问题推向了高潮。
公证书何以遭质疑?
随着书生公司侵权案的发展,最近,七份原告出示的公证书又成为了案件的焦点。
由于被告方书生公司认为他们从未有过这一侵权行为,因此,他们认定这几份公证书必然是伪造的。于是,书生公司试图从公证书中找出伪造的蛛丝马迹。
首先是书生公司总经理姜海峰发现,公证书中所称的证据保全日期的实际股市指数与公证网页中显示的当天股市指数不相符合。与此相对应的是,网页显示的当天天气预报也与网页保全当天的日期不相符合。
除此之外,网页上有明确的信息表明,其网站属于山东烟台图书馆。而且几份声称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采集的网页内容也都存在着较大的差异。诸如此类的技术性漏洞,引起了一些法学专家和技术专家的关注。这样一份公证书,是否可以作为判决的依据?
2月27日,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江平、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江伟、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利明、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赵旭东在对上述案件涉及的七份公证书审阅后,认为该公证书在制作程序上确实存在缺陷,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公证程序的公正性。
此后不久,4月7日,中国互联网协会组成的专家鉴定组在有关网络证据保全的鉴定会上,中国科学院软件所所长助理、研究员何川,北京信息产业协会秘书长、高级工程师徐祖哲,新浪总工程师严援朝,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网络多媒体中心主任黄铁军等专家也提出了同样的结论。
对这样一份疑窦丛生的公证书,在一审的判决中,为何能被法院采信呢?“从法院的角度来看,采信公证书没什么不对,因为公证书是权威机构做出的证明,所以公证书一向被认为是案件中的铁证。”就此问题,北京中盛律师事务所律师邹瑾向《中国经济周刊》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眼见”并不“为实”
与西安宝马案中恶意做假公证不同的是,在越来越多的网络公证中,即使公证员认真执行公证程序,如果其缺乏相当高的技术水准,也有可能被人利用了,还蒙在鼓里。
“稍懂点技术的人想让你在电脑里打开一个网站上看到的不是真实网站的内容是一件轻而易举的事。比如,电脑对于一些曾经打开过的网页可以从暂存的网页中打开,如果有人对暂存的网页作恶意的编辑修改,公证员实际看到的很可能就不是网站的实际内容。当然,更高水平的人可以利用代理服务器等各种手段让公证员公证的网页是他所期望的网页内容。这意味着对于一个不太懂互联网,或缺乏足够技术能力的公证员很容易被蒙蔽。”IT业内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技术人员向《中国经济周刊》表示。
传统的公证基于“眼见为实”的基本认识和对公证处的信任,但是,最近一段时间所暴露的问题却对公证这两大基础都提出了质疑:以西安宝马案为典范的事件动摇了人们对公证处的信任,以七学者诉书生公司的侵权案在动摇人们“眼见为实”的基础。
也就是说,在网络公证中,公证员看到的本身也不一定是真相。即使一个网络专家常常也很难轻易地判断网页来自于哪个服务器,这个服务器是否真的是公证对象的服务器。在这种情况下,并非网络专家的公证员就像雾里看花,如何分得清孰真孰假?
“出现这样问题的根源在于网络的高速崛起,在这个连IT技术专家也常常觉得难以追赶技术脚步的网络世界里,公证员的脚步已经远远地落在互联网之后。”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网络多媒体中心主任黄铁军接受《中国经济周刊》采访时一针见血地指出。
“作为这种落伍的一个明显例子是如何在网络公证过程中保证公证员知道其正在干什么,而在传统环境下这种担心似乎是多余的。在互联网时代,每一次网络公证都需要公证员有一双火眼金睛,能准确地判断真假,所以要求公证人员要具备一定的网络技术水平,取得相应的技术资质。这是网络环境下的新问题,在传统公证中缺乏相应的规范。”邹瑾直言。
网络证据,可以相信多少?
近两年来,发生在互联网上的纠纷形形色色,抢注域名、非法链接、网上人身攻击等等,但占最大比重的则是有关著作权的,比如去年就有浙江图书馆被诉侵犯父子著作权案,七学者诉书生公司侵权案,以及上海父子作者诉超星数字图书馆侵权案,等等。
打官司证据是关键,于是在网络环境下,网上证据也就不可避免地被提到了重要的位置。
七学者诉书生公司侵权案折射出网络证据的一个重要的特点就是易变性。所以,网络证据必须及时地进行证据保全。现在大部分的被侵权人都会在起诉之前就通过公证机关对纠纷涉及的内容作为证据进行下载和公证,这就是“网络证据保全公证”。
那么,网络证据保全该如何操作才能保证过程真实、有效呢?
“一般,网络证据保全过程非常简单:由两位公证员在申请人在场的情况下,监督操作人员按申请人的需要进行用电脑登陆有关网页并进行实时打印,将操作结果存盘封签后保存,并对全过程进行录像即可。随后制作的公证书会对此过程进行描述,在最后部分加注:×年×月×日,通过上网从×网站上得到×内容网页,过程真实、有效。”邹瑾接受《中国经济周刊》采访时介绍说。
如此操作的确能够证明该内容可以作为真实有效的证据,但很多人难免会产生这样的疑问:公证员了解计算机多少?如果不是他亲自操作,被操作人暗中动了手脚,他能够发现吗?如果因为不懂技术而导致公证书公证错误,那该怎么解决?
“其实网络证据保全是否真实有效,关键问题就在技术上。即便是一个计算机技术人员也未必能解释、解决所有的问题,而目前我们的公证队伍中,既熟悉计算机又熟悉法律的人才简直是凤毛麟角,”北京信息产业协会秘书长徐祖哲向《中国经济周刊》表示,“以公证员们目前的计算机水平来讲,要鉴别出网络信息内容的真伪及是否被篡改就很困难。即便他是眼睁睁盯着操作员在进行网络证据保全,也可能因为不懂技术,而将修改证据内容的行为当成了正常的取证行为。”
权威鉴定提升公证公信力
当专家的意见与公证处相左时,到底应该相信公证处的公证,还是相信专家的鉴定?
事实上,专家看法与公证的矛盾体现了公证缺乏严谨的技术鉴定的缺陷。应该说,大多数公证程序中,公证处从一贯的公正程序出发尽到了职责,技术专家则从技术的角度搓到了公证领域的软肋—公证行业技术鉴定水平的落后与公证人员计算机应用水平的落后。
“要想使‘网络证据保全公证’真正做到公正,应该从其根本因素—技术上抓起,”中国互联网协会网络版权联盟秘书长王斌向《中国经济周刊》阐述了解决之道,“从目前我国公证队伍的现状来讲,要想练到确保网络证据取证过程中一丁点小动作都难逃其法眼的道行,这是件长期而艰巨的任务。要走出这一困局,既要公证队伍自己的努力提高,以及更多吸纳计算机人才入行之外,还要针对公证领域的软肋—技术,是否可以设立一个同级别的、被国家认可的、具有权威资格的技术鉴定机构,在公证程序中的技术环节发挥他的协助和补充作用。这样就可以有效地弥补公证人员除法律外其他技术层面的不足,最大程度地降低因技术落后而导致公证错误率,提升公信力,让公证重新回归到百姓心中最公正的天秤。”
网络时代带来更加复杂的公证环境对公证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它意味着相关的管理部门必须要加强公证资格的认证体系,以提高公证人员的技术素质。
对于网络公证而言,公证过程如果没有严格的技术鉴定相配合,它就很难真正做到“公正”。近来发生的网络侵权案例暴露出的网络公证问题让人深思:如果公证书的可信度遭到质疑,那么,传统的公证是否还能适应新的环境?公证是否已经到了变革的边缘?正是因为这样的原因,人们期盼《公证法》尽快出台,能够有效地解决这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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