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合同法解释三

宜春合同纠纷律师2022-09-06 12:22:54

导读: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申请支付令被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后劳动者就劳动争议事项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先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依据调解仲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第十七条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二款和调解仲裁法。下面由宜春合同纠纷律师为您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合同法解释三相关法律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合同法23条的理解与适用

与退休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因为退退休人已退出工作岗位,不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劳动主体资格,即不再具有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 

退休人员被用人单位聘用后,用人单位可与其签订劳务合同,建立一种雇佣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按其劳动情况给予一定的劳动报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合同法解释三

宜春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醒

我国已开始进入老龄社会,随着身体健康、学识增加、观念转变,越来越多的退休人士进入就业市场,通过返聘,再创业、从事义务活动、志愿者活动,或再就业等。

《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规定: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保待遇等权利和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44条(二)项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四的解读

有效,劳动合同的约定可以视为劳务协议,对双方具有约束力。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属于劳务关系,并不因签订的名字是劳动合同而改变。

宜春合同纠纷律师为您整理法律依据如下:《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一条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七条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解释四

       有效,劳动合同的约定可以视为劳务协议,对双方具有约束力。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属于劳务关系,并不因签订的名字是劳动合同而改变。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一条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七条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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