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营合同纠纷 联营合同纠纷合伙经营

重庆合同纠纷律师2023-04-27 13:01:47

导读:此种类型纠纷成立符合《法》条件的联营体的联营方之间发生纠纷的实体法也适用《法》规定确定案由时可以适用“联营合同纠纷”案由也可以适用第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下面由重庆合同纠纷律师为您介绍联营合同纠纷 联营合同纠纷合伙经营相关法律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是否废止

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是废止。
废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也就是说,对于联营合同纠纷相关案件,现暂无司法解释进行规定。
联营各方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如果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协议约定负连带责任的,则承担连带责任。
  3、合同型联营。指企业法人之间或企业法人与事业单位法人之间按照协议约定相互协作但各自独立经营,联营各方的权利义务由联营协议加以约定,各自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民法典》实施后的联营合同纠纷相关规定
  1、法律规定。《民法通则》在“法人”一章中,第四节专门对联营进行了详细规定,划分了联营的三种类型。《民法典》实施后,鉴于我国《合同法》《公司法》已经非常成熟,删除了《民法通则》关于联营的相关规定,现实施的《民法典》中,已经没有了“联营”这一概念。
  2、司法解释规定。《民法典》实施前,联营合同纠纷适用《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法(经)发〔1990〕27号)的相关规定,《民法典》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法释〔2023〕16号)决定自2023年1月1日起,废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也就是说,对于联营合同纠纷相关案件,现暂无司法解释进行规定。
  3、民事案由规定。与《民法典》同步修改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适用要点与请求权规范指引》(第二版)中,仍保留了联营合同纠纷的民事案族梁毁兆备由,说明法院认为联营合同可以继续具有法律效力,应根据《公司法》《民法典》《合伙企业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审理。
  三、《民法典》实施后的联营合同纠纷的法律适用
  1、三种类型联营的法律适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适用要点与请求权规范指引》(第二版)的解析,三种类型联营分别适用以下法律进行审理及确定案由:
  (1)法人型联营。此种类型纠纷,成立符合《公司法》条件的联营体的,联营方之间发生纠纷的,实体法也适用《公司法》规定,确定案由时可以适用“联营合同纠纷”案由,也可以适用第二级案由“与公司有关的纠纷”项下的案由。成立非公司法人联营体的,适用“联营合同纠纷”第三级案由。
  (2)合伙型联营。对于申请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联营方之间发生纠纷的,实体法适用《合伙企业法》,确定案由时可以适用“联营合同纠纷”案由,也可以适用“合伙企业纠纷”案由。没有登记的,实体法不能适用《合伙企业法》,确定案由时应适用“联营合同纠纷”案由。
  (3)合同型联营。此种类型纠纷按照合同基础法律关系确定案由即可。
  2、司法审理现状。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发现,现人民法院处理联营合同纠纷的相关案件基本已经按照《公司法》《合同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同时检索到有的案例直接适用了《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规定(如: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23)湘0104民渣差初7315号民事判决书,在判决适用法条时直接适用了《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四条规定的规定),也就是说,部分法院在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时,仍会参考《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规定。
  四、小结
  《民法典》施行后,已经没有了“联营”这一概念,但联营合同仍实际存在,鉴于我国《公司法》《民法典》《合伙企业法》等法律日渐完善,对于联营合同纠纷的案件,可以直接适用上述法律进行审理。另一方面,在没有新出台司法解释的情况下,许多法院进行裁判时仍会参考《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相关规定。

民事案件案由里为什么没有联营合同纠纷?

1、《民事案件案由规定》
(2007年10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38次蔽指会议通过 自2008年宏缺配4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23年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法〔2023〕41号)第一次修正)有规定:
第八部分 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
二十、与企业有关的纠纷
238、扮数联营合同纠纷
2、最高人民法院将联营合同纠纷未规定在“合同”章节部分

民事案件案由里为什么没有联营合同纠纷?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
(2007年10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裂明员会第1438次会议通过 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根据伏和2023年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
规定〉的决定》(法〔2023〕41号)第一次修正肆厅告)有规定:
第八部分 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
二十、与企业有关的纠纷
238、联营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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