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律师辩护人 非律师辩护人享有的权利有

宣城合同纠纷律师2023-05-08 15:09:46

导读:辩护律师与非律师辩护人的区别法律主观:自行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针对指控进行反驳、申辩和辩解,自己为自己所作的辩护。自行辩护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下面由宣城合同纠纷律师为您介绍非律师辩护人 非律师辩护人享有的权利有相关法律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辩护律师与非律师辩护人的区别

法律主观:

自行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针对指控进行反驳、申辩和辩解,自己为自己所作的辩护。自行辩护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的重要方式,它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始终,无论是在侦查阶段,或者是在起诉、审判阶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有权自行辩护。1、自行辩护和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身份是同生同灭的。任何一个公民只要依法被确定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那么他就同时取得了自我辩护的权利。这个权利不需要别人来授权,直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份消失为止。可以说它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过程。悄宽诉讼参与人包括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包括辩护权,辩护权的重要行使方式之一就是自己为自己辩护,因此自行辩护应当得到办案人员、办案机关的尊重。对于办案人员、办案机关来讲,只有尊重、保障的义务,没有限制、侵犯的权利。2、而委托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方委托别人来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在同一个时间里面,一个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最多可以委托两名辩护人。这里特别强调“在同一个时间里面”是因为:(1)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不同的诉讼阶段可以委托不同的人来为他担任辩护人。(2)即使在同一个辩护阶段,被告人可以通过拒绝辩护这种方式来更换辩护人,从这样的角度来看,在一个案件的整个诉讼过程中,一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辩护人最终可能不只两个。同时,在共同犯罪案件当中,一个辩护人不得同时接受两个以上(包括两个)的共同被告人的委托担任辩护人。因此我们要明确,共同犯罪案件当中,一个辩护人永远只能给一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担任辩护人。

法律客观:

委托辩护人为自己进行辩护是被告人在诉讼中的一项权利。辩护人接受委托,在审判中为被告人依法进行辩护,是辩护人的一项义务。被告人认为辩护人的辩护对自己不利或者是违背了自己的意愿的,有权拒绝辩护人的辩护,由自己进行辩护。或者被告人认为自己有罪,完全认可公诉人的指控,没有让辩护人辩护的必要,也可以中途拒绝辩护人继续为自己辩护。如果被告人认为辩护人为自己的辩护没有说服力或者不同意辩护人的辩运指护意见的,可以拒绝他的辩护另行委托其他辩护人为自己进行辩护。这是法律赋予被告人在诉讼中的一项权利,法律也是允许的。辩护权是被告人的一项诉讼权利,因此,被告人的拒绝是无条件的,只要有明确的意思表示就具有法律效力,辩护人就应该立即终止辩护,解除委托辩护合同,退出法庭。如果被告人提出另行委托辩护人,也应予以许可,但变更辩护人不应影响审判正常进行。拒绝辩护有两种。一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绝辩护人继续辩护;另一种拒绝辩护是指辩护人具有法定理由中途不再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继续辩护的行为。但需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启悄亮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8条的规定,对于盲、聋、哑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开庭审理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但被告人需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为其另行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这几类人因生理和心理尚未成熟,或是存在缺陷,由其自行行使辩护权,难以充分保障其合法权益,因此,当被告人是未成年人及聋、哑、盲人的,拒绝法院指定的辩护人继续为其辩护,要求自行辩护,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但被告人需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为其另行指定辩护人。

非律师辩护人享有的权利不包括

宣城合同纠纷律师为您提供以下法律分析:非律师辩护人的权利有:

1.辩护人经戚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可以与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2.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许可,辩护人可以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3.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没有提交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调取。

宣城合同纠纷律师为您整理法律依据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高逗如通信。

第四十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第四十一条 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指仔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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