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振江律师 宋振江律师青年律师如何突破

上饶合同纠纷律师2023-05-28 00:45:43

导读:律师与法官相处规则法官与律师都是司法工作的从业人员,是国家法治建设的两支队伍,尽管他们工作的内容不同,但工作的目标是一致的。近年来,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律师已从。下面由上饶合同纠纷律师为您介绍宋振江律师 宋振江律师青年律师如何突破相关法律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律师与法官相处规则

  法官与律师都是司法工作的从业人员,是国家法治建设的两支队伍,尽管他们工作的内容不同,但工作的目标是一致的。近年来,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律师已从国家公职人员序列中退出,市场化的经营运作,使律师不得不为自已生计而采用各种各样的竞争手段。法官成了律师拉拢、腐蚀的对象,乃至于少数法官甚至成了他们挖空心思进行诬告、陷害的牺牲品。从最高法院,到基层各级人民法院,都相继出台和制定了规范法官与律师关系的规定。不难看出,这些规定和措施的初衷是好的,对阻断法官与律师的不良交往具有积极意义。但也应看到, 少数法院在规范法官与律师关系的同时,矫枉过正,把一些应该睁李正常交往的同志关系、同学关系、亲友、战友关系都规定在禁止之列。
  律师与法官之间种种不正常关系是客观存在的。究其原因,律师与法官的看法各执一词。大部分律师认为,这都是无奈的选择,有些律师请客送礼并非为谋取非法利益,只是希望法官能够依法办案、公正审案、尽快结案。律师的不正常行为是被法官、被社会环境逼出来的。而一些法官却认为,这样的律师不读书、不学习、不钻研业务,欺骗当事人,充当掮客,这是投怀送抱,拉人下水。两种说法各执一词,貌似有理,但均为表面现象,并各有偏颇和片面。综合客观地分析,之所以产生这些不正常关系,则有其更深刻的社会原因。
  1、社会传统观念的影响。
  “朝里有人好做官”、“衙门有人好办事”,这是中国几千年“人情社会”封建传统思想的真实写照。这种观念至今依然固执地影响着人们的思想和行为。法官与律师的关系自然难以摆脱这种影响。
  2、司法独立在现实中遭遇尴尬。
  “依法治国”作为宪法原则写进我国宪法。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是司法独立的基本要求。然而,在现实中,一些政府领导却把法院看做是政府的职能机关,法院与法官也无法摆脱在人、财、物上对政府的依赖。面对政府对具体案件审判的干涉,法官更是处于无奈之手睁中。司法不独立现象的存在,导致当事人或者律师去分析、挖掘、利用能够影响法官裁判的各种社会因素。使法官与律师原本正常的关系变得不正常。
  3、法官较低生活待遇,让法官难守清规。
  法官是人不是神。法官也食人间烟火,也有妻儿老小,也要供孩子上学,也要购车买房。但面对这些高额的消费支出,法官的低收入让其捉襟见肘。面对物欲横流的现实、商品经济的熏风,一些法官心态难免失衡,难守清规。手中的审判权成了谋取私利的工具,“诉讼掮客”也就有了用武之地。法官与律师的不正常关系,从某个角度上可以理解,但绝不允许。既然选择了法官悉薯迟职业,就应当耐得住寂寞、守得住清规戒律。
  在当今我国司法实践中,面对已出现了法官与律师相互关系不规范的问题。例如,一些案件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为了寻求有利于对自己一方的裁判结果,违法对法官进行拉拢、贿赂、腐蚀;也有少数法官利用手中的审判权力,贪赃枉法、徇私舞弊,办“关系案”、“人情案”和“金钱案”;也有少数法官与律师相互串通,利用各自的职业优势,形成了经济利益共同体,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损害当事人的利益等等。这种现象已成为社会生活中议论的热点和关注的焦点,人民群众对此也是深恶痛绝的。这种现象的存在,直接导致了社会公众对司法公正、司法权威产生怀疑,败坏了法官和律师的公众形象,严重地影响了司法公正,损害了司法权威,有的已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已引起了中央高层的关注。
  针对当今我国司法实践中,法官和律师存在这种不适当关系的实际情况,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解决:
  1、加强自身修养,树立法官职业的崇高感和自豪感。美国法学家亨利•梅利曼对普通法系国家法官职业这样说过,“生活在普通法系国家中的人们,对于法官是熟悉的。在我们看来,法官是有修养的伟人,甚至是有父亲般的慈严。
  普通法系中有许多伟大的名字属于法官。普通法系的最初创建、形成和发展,正是出自他们的贡献。”英美法系国家法官的崇高地位,也不是一夜铸就的,而是一代又一代法官不懈努力的结果。大陆法系的法官,尤其是现代中国的法官(人民的公仆、机关的职员)的地位与英美法系的法官虽不可同日而语,但我们也应有一个崇高的奋斗目标,并为了这个目标而培养自己独立、中立、诚信的法官人格,并以自己独特的人格和独特的法律文化来诠释自己的价值理念:人类社会离不开医生和法官,医生为人类治病,法官为社会治病。对于法官职业,只有有崇高感,才会有使命感,只有有自豪感,才会去珍惜。
  2、对自己和家人负责,树立反对司法腐败是对自己及家人平安、幸福的有效保障的思想。反腐败问题年年喊,但收效不大,前车之鉴并没有引起多少人的重视,没有引起多大的关注,总认为事不关己。原因是什么?其中的一条就是倡导者没有在成效上下功夫,讲大道理多,没提起大家的兴趣,大家都仿佛置身事外,不是反腐败的主体。我认为这个问题,从小道理讲起,从自身的利益说起,成效可能会好一些。人非圣贤,走错路是很有可能的,一旦你走错了路,受害的不是自己一个人,而是一群人跟着受牵连,你的家人永远抬不起头,甚至失去唯一的生活来源和精神支柱,妻儿孤苦伶仃,老人晚景悲凉,亲戚朋友说不起话。所谓一荣俱荣,一损俱损。但这个错误是完全可以避免的,面对诱惑的候只要稍加联想,后果就会出现在脑海。失去自由,失去一切的风险是不值得冒的。我们都办过案件,同被告打过交道,有多少人是因一时的侥幸而酿成千古恨,有多少人在我们面前悔恨交加。如果不守住最后一道防线,说不定有一天忏悔的就是自己。稍有不慎,别人的今天就是自己的明天!
  3、自觉摆正与律师的工作关系,尊重律师的劳动,树立公正的形象。法官工作时没有朋友,面对的只是当事人,律师只是当事人的代言人,律师的职责法律有明文规定,摆正与律师的关系就是严格依法办事,不逾越“隔离带”,不碰撞“高压钱”,常念“紧箍咒”,自守本份,与律师的交往以工作关系为限。
  4、谨慎吃请,处理好同学、朋友、亲戚与律师之间的关系。中国人讲求民以食为天,而且中国是个人情社会,吃请的事少不了,法官也不是生活在真空里,吃请也免不了。但吃请一定要看对象,一定不能吃当事人的,即使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吃请了,也要及时表明态度,消除影响。
  5、自觉抵制各种诱惑,规范八小时之外的行为。我国正处于变革时期,社会心态相对浮躁,各种利益格局也在不断地调整之中,法官工资待遇不高,各种诱惑肯定不少。面对诱惑,头脑一定要清醒,非份之财不要想,意外之财不要伸手。我们要以自己出色的工作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发展,社会发展了,我们的待遇自然会提高。抵制诱惑也好,规范8小时之外的行为也好,关键要靠自律,自己把握好自己,自己管理好自己。当你独自一人的时候要把周围想象为到处都是盯着你的目光,到处都有警绳。事实证明,世界上没有别人发现不了的事,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为!

法官和律师交往注意事项

作者:宋振江律师(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优秀律师) 按:律师与法官的关系是个敏感话题。年轻律师常常追问,老律师却又缄口不提。许多青年律师往往在此误入歧途。下面是本人的一点体会。感谢李文召律师的整理。 律师行业属于中介机构,是提供服务的,但又不同于一般的服务行业。律师的性质决定其要有绅士风度,贵族血统,这就要猛穗求律师拿捏好分寸,做到不卑不亢。当事人是你的客户,客户就是上帝,不能拒人于千里之外;法官呢,手里握着公权力,也不能太装,这些关系都得处理好,所以律师在处理这些关系上是很有讲究的。律师面对不同的当事人也是不一样的,当事人有穷富之人,也有城乡之别,雅俗之别枝慧卜,面对不同的人,得说不同的话。同样,法官跟法官也是不一样的,基层法官和中层以上的法官完全是不同的风格,基层法官相对来说更入俗一点,而中层以上的法官学院派的就多一点,可能更儒雅一些。有的法官很愿意跟律师接近,是想榨点油水,律师越是面对这样的法官越是得注意,这样的法官最容易出事。律师应该接近有思想有品位的法官,建立起来君子之交,找到一种知音、知己的感觉。往往这样的法官还是潜力股,有升迁的可能,一般人缘也好,能帮一些忙。 在中国,律师完全不跟法官搞关系,是不现实的,也是不可能的。所以,律师跟法官打交道,交朋友,关键就是怎样打交道,交怎样的朋友的问题。律师跟法官还是要交真诚的朋友,从法官中找到真正的友谊。这样至少在这个法院,会避免很多小麻烦,比如至少进门问题解决了吧,另外还可能知道一些内部消息。多少律师就是因为不知道内部消息被当事人炒掉了。当事人都打听到的消息,律师还不知道呢,当事人还怎么信任你?好多年轻律师说做不下去,一方面是案源问题,再一个就是有了案子,一个法官都不认识,也很难做下去,所以说律师在碧模某个法院里面,一定要跟某个法官建立一种友好的关系,但是也不要把这种关系想得多肮脏,关键是一定要选择好法官,有些法官很愿意为你服务,但是这种服务是有偿的,这是很危险的,面对这样的法官,一定要注意,不能深交,一旦法官出事,律师也会被牵扯进去。这样的法官就好比是易燃易爆品,检察院盯的也比较紧,是很危险的。法官是有优劣之分的,选择一个好的法官,首先是选择了安全,同时也是选择了发展,这样的法官一般都发展得比较好, 再者,律师不可能跟所有的法官都建立好关系,找一个好的法官,可以起到以点带面的作用,给办案带来方便。很早以前景法官就说过这样一句话“吃饭不办案,办案不吃饭”。这是一种很通俗的说法,朋友跟朋友之间不可能不吃饭,但是有一个前提就是在没有案子的情况下吃,这就靠人的自律。在这种情况下,律师不要给人施压,不要像拧螺丝一样,越拧越紧。长期的交往,不要太短见。还有一句话就是“徇私不枉法,枉法不徇私”,前半句是说,别的律师跟法官交谈可能得注意方式,法官也可能不太有耐心听,但是作为朋友的律师来了,说话更随便一点,法官也更有耐心听下去。但是法官也不一定就按律师的意思办,要维护公正,这在中国才是现实的;后半句相对就不太好理解,但一说就明白,是指,有些案子判的可能是有问题,但是绝对不是因为徇私,可能是基于各种压力,比如社会稳定啊,上级压力呀等等,但是一句话,和“私”无关。这样的法官交往起来是很让人放心的。真正的朋友不会因为别的顾忌疏远,但是可能会因为他的提拔,事务多了,避讳也多,见面不太方便,但是感情还是很好。 跟法官交往,还要注意要客观的对待,有的法官,或者不跟律师交换意见,或者是交换起来,容易针锋相对。这种情况,一是因为法官可能受贿,站在对方立场说话;再一个是,法官从策略角度来讲,他听一方律师的意见,对方不在场,避免一面之词,要扮演对方的角色,来进行一场辩论,其目的是了解真相,寻求公正,当然也不排除在调解的时候压你一把。不要因为这个对法官怒发冲冠,对立起来。当然也有一种法官,看卷后,确实会有先入为主的认识,不善于掩饰自己的观点,在面对律师时把自己的观点流露出来了,这样的法官是最可爱的,很淳朴的。这样的法官,律师更不能把他当敌人,这更容易成真正的好朋友。知道他在想什么才知道怎样去应对,怎样去组织证据,不要拘泥于去探究没有说服法官的原因,法官很多时候会受到政策或上级的干扰,不能因此对他本人产生成见,要办一个案子交一个朋友,而不是给自己添一堵墙,有的律师就做的很好,就是因为与人为善,善交朋友。律师就是要把法官当做自己的盟友,本来对方当事人一方已经是对立面了,更没有必要与法官相悖。 要想交到层次较高的朋友,很重要的一点是自身要具备较高的素质,自身的素质达不到,这样在法官的眼里也会受鄙视。律师作为一个没有公权力支撑的社会角色,要想与法官平等交流,就要凭借自身较高的素质。通过在与法官的沟通交谈中,就能感知案件的走向。律师自身强大,自身修养较高,有人格魅力,才能有希望结交到良师益友,此外,不要指望与所有的法官结交,总有远近之分,法官与律师交往也有选择性,要考虑安全性,不可能结交那些心无城府的人,引起不必要的麻烦。法官与律师的交流不排除出于善意的相互帮忙,特别是在个人生活方面,比如买车买房子女入学等等方面,凭借自己的资源为别人方便,这与行贿受贿是有明显区分的。 再有,要不吝于赞美法官,无论是公共场合还是私人社交场合要去肯定法官,可能这些赞美有助于其升迁,关系自然拉近。还可以组织一些有益的活动,例如踢足球、旅游之类的活动,都能增进关系。在中国做律师,水至清则无鱼,单纯,不能与法官只有纯粹的业务关系,肯定是要建立个人关系。 最后,也是很重要的一点,与法官的交往要保持低调,不能到处炫耀,否则法官会提防你,把你拒之千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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