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解释

商丘合同纠纷律师2022-09-09 23:42:54

导读:本章共二十五条主要对租赁合同的概念、租赁合同的主要条款、租赁合同的期限、租赁合同的形式、出租人交付租赁物、对租赁物的维修以及对租赁物的质量和权利的瑕疵担保义务、承租人妥,合同法解释一合同法的司法解释是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在适用《合同法》过程中对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主要有审判解释和检察解释。那么合863人阅读合同法解释二合同法的,为正确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下面由商丘合同纠纷律师为您介绍合同法解释相关法律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合同法解释二21条对应民法典

商丘合同纠纷律师为您提供以下法律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也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民法典》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商丘合同纠纷律师为您整理法律依据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三条 本编调整因合同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四百六十四条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第一千二百六十条 本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合同法解释二第29条第二款

《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如何理解和运用以上法条规定的情事变更?可从以下方面着手。
一、情势变更的概念
情势变更,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履行完毕前,合同赖以订立的客观情势发生了当事人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的异常变动,导致合同的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有悖于诚实信用,将导致显失公平的后果时,则应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的制度。
二、情势变更的适用条件
(一)情势变更的适用条件:
1. 须有不属于不可抗力或者商业风险的情势异常变动的事实。主要包括等价关系的严重破坏(如严重的通货膨胀,原材料价格的大幅上涨)和合同目的不达(如政府经济政策的调整)两种类型;
2. 情势变更须发生在合同成立后履行完毕前。
3. 情势变更的发生不可归责于当事人。
4. 情势变更是当事人于缔约时所不可预见的。
5. 情势变更使继续履行原合同将显失公平。
(二)情势变更之适用条件的理解
1. 须有不属于不可抗力又不属于商业风险的情势异常变动的事实。“情势”即作为合同基础或环境的一切客观事实,“情势变更”即合同基础或环境在客观上的异常变动。对此,应作如下理解:
(1)情势的变动应不属于不可抗力。原因在于,如果合同成立后发生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或者难以履行的,用不着适用情势变更制度。(a)债务人因为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债务人可以直接援用《合同法》第117条全部或者部分免除违约责任。(b)因为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依据《合同法》第94条第(一)项的规定解除合同,一方给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即可发生合同解除的效果。
(2)情势的变动应不属于正常的商业风险。原因在于,合同是当事人进行未来计划的工具,合同最重要的功能就是对正常的商业风险予以分配。正常的商业风险应由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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