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连云港合同纠纷律师2022-09-11 11:43:01

导读: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37条的主要内容是明确了劳动者拥有单方面解除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的权利与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相对应的是履行通知用人单位的义务即劳,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下面由连云港合同纠纷律师为您介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相关法律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是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的法。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通过,2008年1月1日起施行。2022年12月28日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进行修改的决议,定于2022年7月1日期实施。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内容是什么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解读」本条是关于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的规定。 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相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始终处于弱势地位,从保护劳动者权益出发,法律赋予了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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