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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离婚律师2023-08-01 19:33:45

导读: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者范围摩擦成本与经营成本出现失衡的制度原因《劳动合同法》的起草者和辩护者始终否认《劳动合同法》大幅增加了用人单位成本,主要理由是《劳动合同法。下面由北京离婚律师为您介绍杨杰律师 杨杰律师事务所相关法律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者范围

摩擦成本与经营成本出现失衡的制度原因
劳动合同法》的起草者和辩护者始终否认《劳动合同法》大幅增加了用人单位成本,主要理由是《劳动合同法》虽然规定了大量的用人单位法律责任,但这只是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如果用人单位依法用工,则不会增加成本;《劳动合同法》相比《劳动法》唯一增加的成本就是规定了用人单位合同到期终止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其他并无增加。《劳动合同法》广受诟病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法律条文脱离社会生活的实际状况,此种辩护理由同样脱离了腔游劳动用工的实际状况,忽视了经营成本中摩擦成本的非正常增长。
1、用人单位法律责任尤其是惩罚性赔偿大量增加,超出合理限度。
《劳动合同法》第七章法律责任部分16条中有13条半针对用人单位规定法律责任,包括规章制度制订、劳动合同签订、试用期、工资、合同解除终止、劳动者入职离职等,涵盖劳动合同各个的方面和阶段,可谓法网细密;而且其中有8项惩罚性赔偿,包括未签合同双倍工资、未签无固定期限合同双倍工资、试用期超标双倍工资、拖欠克扣工资双倍赔偿金等多项内容,即使劳动者未遭受任何实际损失,也可以获得双倍赔偿。
现代的惩罚性赔偿的主要功能是激励、报偿,使原告从胜诉中获得对其付出的代价的充分补偿,惩罚只是辅助功能,目的是鼓励诉讼,实践中主要是用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案件标的较小。世界各国在劳动法中多未设置惩罚性赔偿,我国《劳动合同法》设置的惩罚性赔偿条款远超其他国家,且多不以用人单位有主观过错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为前提,故企业一旦违法则成本巨大,法律责任和实际损失严重失衡。而且劳动争议案件具有示范效应,一名员工获得高额赔偿,往往带动其他员工群起效仿提起仲裁诉讼,从而造成单位巨额损失,足以影响正常经营。
2、用人单位防范法律风险的守法成本大为增加
用人单位为了避免由于违法遭受巨额损失,必须在日丛型常管理中时刻防范法律风险,由此带来巨大成本。
其一为个案处理成本。《劳动合同法》对企业权利多加限制,提高了个案处理成本。例如劳动合同结束分为解除和终止两种途径,《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终止制度进行了全方位的收紧:用人单位到期终止劳动合同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第45条);取消《劳动法》约定终止条件制度,禁止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终止条件(第17条);强制推行无固定期限合同,用人单位到期终止权利在全国大部分地区仅允许使用一次。由此导致用人单位结束劳动合同必须通过解除手段。而劳动合同的解除成本远高于终止成本: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在解除理由上有多重法律限制,满足这些解除理由需要付出大量管理成本;无法满足解除理由时用人单位只能与劳动者协商解除,此时法定的经济补偿金标准仅具有参考意义,用人单位常常需要付出远超法定标准的经济补偿金;如果因解除发生劳动争议,争议处理机构一般要求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提供充分证据供司法部门裁量,由此产生大量举证成本如律师费、公证费等调查成本、证人出庭成本等,这些费用无论案件结果如何都只能用人单位自行承担;由于法规严、举证难等诸多原因,用人单位解除败诉率极高,胜诉劳动者可以选择获得惩罚性违法解除赔偿金或者恢复劳动关系、补发工资(第48条),用人单位的经济成本和管理成本相比终止大幅增加。
其二为日常合规管理的成本。由于发生劳动争议时用人单位的败诉率过高,企业必须在日常管理上投入巨资防范劳动法律风险,例如:聘用律师或法务人员进行合规管理的成本;对各种规章制度、管理文件进行劳动法律审核的成本;对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和各级管理人员进行劳动法律培训教育的成本;日常管理中就进行证据采集收集以备不时之需的成本,如监控设备费用、文件保管费用、公证费用等。如果企业在守法的基础上还要再保持一定的用工灵活性,则投入成本更加高昂。最典型的如《劳动合同法》通过之后的华为事件,华为公司为了保持用工灵活性不惜以10亿巨资买断工龄推迟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到来。可惜华为10亿之资,也只能推迟3-5年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而已。
其三为转嫁用工风险的成本。摩擦成本之高让企业视直接用工为畏伍郑销途,劳务派遣和外包在《劳动合同法》通过后获得了空前发展。在劳务派遣模式中,用工单位除工资社保成本之外还要支付劳务派遣公司管理费,额外增加成本。按全国总工会的统计劳务派遣员工数量由2008年的1000万增至2023年的6000万之多,3年增长5倍;《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的大发展可谓居功至伟。《劳动合同法》随之又在2023年修法以限制劳务派遣,结果企业仍然畏惧直接用工,转而使用外包服务,付出较派遣管理费更高的外包服务费。劳动力市场被政府之手动辄干预出现扭曲,消耗的社会资源无可估量。
3、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博弈成本大大增加
由于摩擦成本提高,劳动者日益倾向于用各种法律和非法律手段同企业博弈,《劳动合同法》和配套的争议处理制度为劳动者博弈提供了制度支持。
其一,仅就劳动争议方面而言,劳动者的法律成本在诸多方面降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行劳动争议仲裁免费制度(第53条),劳动争议诉讼仅按10元/件收取费用,仲裁诉讼成本几可忽略;劳动合同订立、履行、解除终止等一般由用人单位管理,仲裁诉讼的举证上也多要求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劳动者承担的举证责任乃至成本较低;在争议处理程序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不超过12个月最低工资的劳动争议案件实行单方一裁终局制度(第47条),劳动者不服可继续诉讼,用人单位无权起诉,降低了劳动者的程序成本。故劳动者提起劳动争议的显性成本极低,再加上高额惩罚性赔偿,容易引导劳动者提起仲裁诉讼乃至诱发劳动者的恶意行为。有些劳动者由于预期收益高而轻率提起劳动争议,往往对程序时间、律师费用等成本估计不足,一旦付出大量成本却无法获得预期收益时,不理性的劳动者可能会采取极端手段造成恶性事件。还有些劳动者则在成功获得了高额赔偿后转而成为职业索赔人员。2008年以来,劳动者恶意“碰瓷”现象大量出现,即以索赔为目的进入企业,以取得甚至制造企业违法证据,从而获得高额赔偿,部分人员甚至以此为职业,投机收益远超正常劳动所得。
其二,《劳动合同法》第七章法律责任部分仅1条半规定劳动者违法的法律责任。劳动者违法解除合同、违反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承担赔偿责任,同时需要用人单位举证证明实际损失以确定赔偿数额(第90条),实践中往往难以举证或举证成本过大,用人单位难以挽回损失。由于劳动立法对劳动者的责任规定既少且轻,劳动者几乎处于一个不履行法律义务却无需承担法律责任的状态。例如提供劳动是劳动者的基本义务,劳动者拒绝提供劳动却无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也无相应法律规范,实际上起到了鼓励、纵容员工停工罢工的作用。2008年以来发生了大量集体停工、罢工事件,甚至出现封堵厂门、殴打企业管理人员、扰乱社会治安等恶劣行为,企业因此遭受巨额损失,却从未听闻有哪些企业获得了一定赔偿。
摩擦成本与经营成本出现失衡的直接影响就是劳动争议数量大幅度上升。《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开始实施的2008年,全国劳动争议仲裁数量达96.4万件,增长1.8倍;最高人民法院统计2023年的全国劳动争议诉讼相比2008年又增长10.8%;劳动争议呈现越是经济发达地区争议案件越多的情况,上海法院和北京法院2023年劳动争议诉讼均超过2万件,相比2008年增长36.9%和49.4%,2023年广州中院民一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已经占到案件总数的70%以上,“广州劳资纠纷已成影响社会稳定第一因素”。8年来劳动争议数量始终保持高位,看不见任何下降可能。无论从哪个角度理解,劳动争议的爆发性增长均与劳动关系和谐无关,《劳动合同法》建立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立法目标实际已经落空。企业投入大量成本却不能转化实际的经营增长,企业成本用于化解风险也导致劳动者获得利益减少甚至受损,劳动争议和纠纷消耗大量社会资源,实际形成用人单位、劳动者、政府“三输”局面,唯一得益的就是律师事务所、劳务派遣公司、外包公司等有利于化解劳动法律风险的中介机构。

李海海的情史

吴婷一生中最重要的两个男人——李海和刘律雀隐师。李海和吴婷他们原本有一个幸福的家庭。因为女儿,他们全家都搬去了国外,然而作为吴婷丈夫的李海却放不下他的业务,为了事业,他留在了国内,而山岁卖女主角逗逗却甘愿成为辞掉自己的工作只为在家带好女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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