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拘留由那个部门作出

淮南交通事故律师2022-09-21 13:58:50

导读:肇事逃逸抓人一般是由公安机关执行的。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员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刑法第133条对交通肇事罪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行政拘留裁决权属于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期限一般为10日以内较重的不超过15日;行政拘留决定宣告后在申。下面由淮南交通事故律师为您介绍交通肇事逃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拘留由那个部门作出相关法律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法律对交通事故肇事逃逸的处理规定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2、《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构成犯罪,依法应当吊销驾驶人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在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后,由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同时具有交通肇事逃逸情形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同时依法作出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决定。



3、《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对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需要吊销当事人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在移送案件之前,由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决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已扣留的机动车驾驶证标记吊销,存入交通事故案卷,并将公安交通管理转递通知书转至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由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对交通肇事逃逸人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将对其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决定记入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备案。



4、《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交通肇事逃逸等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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