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世龙律师事务所 王世方律师电话

佛山交通事故律师2023-06-26 08:21:44

导读:王世广律师王世龙,河北俱时律师事务所律师。曾在石家庄市某法院工芦碧作;现为:河北俱时律师事务所,律师;生命人寿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法律顾问;河北华控担保股份。下面由佛山交通事故律师为您介绍王世龙律师事务所 王世方律师电话相关法律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王世广律师

王世龙,河北俱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曾在石家庄市某法院工芦碧作; 现为:河北俱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生命人寿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法律顾问; 河北华控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河北天旭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河北信为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顾问陪迟举; 河北豫龙土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河北宝冶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法律顾问;河北丰盈旦唤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合同盖章没有签字有效吗

问题一:签定合同只签字不盖章有效吗? 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李运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这里有一个问题,即您的问题:只签字了而一方需要盖章而没有盖章,此时合同是否成立?合同法没有明确规定.不过从法理上说,此时双方已经达成一致,符合合同成立的有效要件.只是由于客观原因没有盖章,所以该合同理论上是成立的.  不过,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不是一回事.根本区别是:成立的合同不一定有效,而有效的合同必然已经成立.换句话说:合同有效是以合同成立为前提的.仅成立而没有生效的合同,对当事人没有约束力.  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这里第二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我不知道您的合同的具体内容,不知道它是否属于应当帮里批准\登记的那种合同,因此无法准确回哪慧梁答.要知道,租房子也不碧衫是随便的.因为有些房子要出租也要经过批准或登记,比如 *** \军队的房子.  假定它是不必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那么合同成立并生效.如果您想修改它,只能与对方协商变更合同了.但在合同变更之前,依照原合同执行.如果乙方不按原合同执行,就要承担违约责任.  假定它是需要办理批准登记的,那么此时它尽管成立了,但没有生效.您只要另行协商就可以了,不必履行合同义务.但,即使是不生效,也不等于您没有责任.由于前一个合同成立了,而您又要求修改,如果您不与对方签定合同,您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附:<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这里:(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决定了,对方可以要求你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此复  王世龙律师

问题二:为什么合同签字就能生效 无需法院公证,即便是公证也是到公证处公证
没有本人委托授权,非本人签署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确定是否为本人签字可到司法鉴定机构申请鉴证,不过收费不菲

问题三:一份合同只有乙方签字了,这份合同有效吗 依据jack给的法律,你的合同是未成立的合同,不具法律效力。(这不同于合同无效。)你关心的是你能否拿到十天的工钱。你这是劳动法上的非全日制用工。可以口头协议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雇佣者解除合同不给补偿。当然,人活一张脸,建议你首先去与老板商量一下,协商解除。法律条文: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七十一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七十二条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 *** 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问题四:一张合同正面签字,背面没有签字有效吗? 反面那一页的文字与正面那一页的文字书写、字体是否一致?
你是否签字确认?
如果你没有签字确认反面那一页,那么,你可以主张对你没有约束力。
纵横法律网-广东际唐律师事务所-韦锋律师
是否可以解决您的问题?

问题五:个人私下签合同有效吗 只要合同条款不违法,不与其他原合同冲突,又符合要件,则有效。

问题六:合同签名不是法人代表这样具有法律效力吗? 你好,该合同是有效地。只要对方客服有授权书就可以,也就是说对方的客服提供了有行使签字权的介绍信、委托书、授权书都可以。如果对方没有提供以上文件,但是提供了盖章的空白合同文本也可以视为对方有代理权。合同中更关键的是对方是否盖章,一般是公司的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一般情况下签字盖章两者都不可少。

问题七:个人与个人签订的合同有效吗 1、一般情况下,个人之间签订的合同,只要不违法,都是合法有效的。
2、日常生活中,95%以上的合同都是个人之间的合同,都是合法有效的,比如到超市买东西。
3、《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4、《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问题八:协议双方签字有效吗? 个人之间的民事协议,只要是自愿签署,内容没有违法内容,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双方签字协议即生效。

问题九:双方达成协议签字立即生效吗? 一.合同订立后就能立即生效吗
一般来说,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起就发生法律效力。
但是,《合同法》第44条第2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即有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规定,某些种类的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能生效。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订立合同后,这个合同就不能马上生效,当事人必须按照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到有关的部门去履行批准或者登记等手续。合同经过了批准或者办理了登记后,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才能得到法律的认可。比如股权转让等。
二.书面合同没有签字有效吗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有口头合同和书面合同之别。佛山交通事故律师为您整理以下法律法规要求必须订立书面合同的,当事人必须遵守,否则合同无效。
经当事人双方充分协商,就合同的内容及相关事宜进行约定后,一般应接着进行最后的议程,即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书中签字或盖章。没有双方当事人的签字或盖章,就不能最终确认当事人对合同的内容协商一致,也就不能证明合同的成立有效。为此我国《合同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但是,双方当事人的签字或盖章也只是形式问题,实质上应当追求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如果一个以合同书形式订立的合同已经履行,而仅仅是没有签字盖章,就认定合同不成立,则违背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因此,《合同法》第37条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当发生纠纷后,一方当事人不能再以未签字或盖章而认定合同无效。
三、如何认定需经批准、登记才生效的合同中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意见认为,《合同法》第44条第2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在这里,批准、登记等手续是该类合同生效的法定要件,在理解时应当注意:
其一,这一规定为强制性规范,当事人不得通过约定变更或排除该规定的适用。只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某类合同需经批准、登记生效,当事人不得自行约定无需批准、登记合同也生效。
其二,该款是对合同生效要件进行规定,不符该款的合同不生效。应将这里登记与不动产物权变动时所需的登记区分开来,不动产物权转让时未经登记的,只是物权不发生变动,该转让合同仍然是生效的。
其三,认定合同法定生效要件规范的效力层次是法律和行政法规。
其四,法律、行政法规虽未明确规定批准、登记合同才生效的,但该规定为强制性规范且意在规定合同的生效要件的,未经批准或登记,合同也属未生效。
合同未生效情形下法律责任的认定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应本着最大限度实现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促进社会财富增加的原则去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8条规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批准或者登记才能生效的合同成立后,有义务办理申请批准或者申请登记等手续的一方当事人未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办理申请批准或者未申请登记的,属于《合同法》第42条第(3)项规定的‘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相对人的请求,判决相对人自己办理有关手续;对方当事人对由此产生的费用和给相对人造成的实际损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该条规定了两种责任方式: 即判决当事人办理有关手续和赔偿损失。在判决当事人办理有关手续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应......>>

问题十:合同上盖了公章没签字有效吗? 某公司业务员咨询:我公司与某公司签订了一份分期供货合同,由某公司分期供货,我公司收到货物后三日内支付货款,合同约定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成立并生效。双方均只在该合同上盖了公章,双方的法定代表人和业务员均没有在该合同上签字。此后,双方依该合同约定履行了多期。合同期内,因该货源紧张,对方欲涨价(已约定合同期内不得涨价或跌价),我方不同意,对方遂提出本合同没有签字,没有生效,属无效合同,对方的观点正确吗?  答复:对方的观点不正确。《合同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由该条规定可见,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只要具备签字、盖章中的一个要件合同即成立,并不要求同时具备两个要件。    公司没签合同,工资全凭老板说了算,合理吗?    答复:黄先生可以明确提出来要求和老板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工资标准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奖惩标准等);如果老板不签合同,黄先生觉得目前的工作还满意的话,可保持现状继续工作下去,到时再和老板一起算账;如果黄先生不满意目前的工作,即可马上和老板算清账走人,要求公司为其补缴各项社会保险、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部分、经济补偿金。当然,因为此前没有书面劳动合同等证据,和老板算账时一定要提前收集好相关证据如入职时间、工资标准等方面的证据。    张先生咨询:我是外地人,八年前,因故在荆门购买了一套住房,因当时系按揭购买,我尚未取得荆门户口,便与朋友王某协商,以他的名义办理的购房手续,双方为此还专门签订了一份代购协议,约定该套房屋的实际产权人是我,名义产权人是他。首付款和按揭款都是我付的,后来办理的房屋产权证是他的名字,现因房屋涨价太高,王某以房产证上的名字是他的为由,主张房屋应该是他的,我和他只是债权债务关系,他可以按购房价付款给我,他的主张和理由能成立吗?  答复:王先生的主张和理由均不能成立。《物权法》第17条虽然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但该不动产权属证书只是权利的外在表现形式,并不具有代表不动产物权的功能,只具有推定的证据效力,与实际权利状况并不一定完全吻合。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首先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一般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在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的情况下,应根据实际情况认定权属。因此,不动产权属证书也是可以依证据推翻的。  医疗保险已报销的部分在人身损害赔偿中能否扣除?    答复:医疗保险已报销的部分在人身损害赔偿中不能扣除。理由是全先生与医保部门之间是医疗保险合同关系,而其与对方之间是人身损害赔偿关系,因为医疗保险和人身赔偿属不同的法律关系,不能混在一起。全先生在医保部门能否得到赔付与其能否从对方得到赔偿是不相关的。    货运车辆没记明实载重量的,是按以前的平均重量计量,还是按核载重量计量?    市民张先生咨询:我用自己的汽车为某工地运送了多次石料,每次工地记账员均给了我入库单,但入库单上只记载了车号和拉运车数,没有记明每车拉运的实际重量。工地老板结算了约一半的费用后(含石料款和运费),另一半始终拖着不结算,后来被逼急了,又提出我的车属超载运输,只能按行车证上核载的重量计算吨位,不同意我提出的按已结算的入库单的平均重量计量,我和老板的说法哪个对?  答复:张先生的说法是对的。在无法确定实际载重量时,可以参照以前的平均重量计量。至于超载与否,那属是否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问题,与民事责任无关。    商品存在批量性的质量问题,可以解除买卖合同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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