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车船税。本条例所称车船,第十三条车船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条例的规定执行。第十四条本条例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1951年9月13日原政务院发布的《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1951年9月13日原政务院发布的《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和1986年9月。下面由锦州交通事故律师为您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1986年相关法律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从什么时候开始实施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车船税。
本条例所称车船,是指依法应当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第二条 车船的适用税额,依照本条例所附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执行。
国务院财政部门、税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目范围和税额幅度内,划分子税目,并明确车辆的子税目税额幅度和船舶的具体适用税额。车辆的具体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规定的子税目税额幅度内确定。第三条 下列车船免征车船税:
(一)非机动车船(不包括非机动驳船);
(二)拖拉机;
(三)捕捞、养殖渔船;
(四)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船;
(五)警用车船;
(六)按照有关规定已经缴纳船舶吨税的船舶;
(七)依照我国有关法律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给予定期减税、免税。第五条 车船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第六条 车船税的纳税地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的车船,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第七条 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书所记载日期的当月。第八条 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具体申报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第九条 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缴纳车船税的,使用人应当代为缴纳车船税。第十条 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
税务机关付给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手续费的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税务主管部门制定。第十一条 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第十二条 各级车船管理部门应当在提供车船管理信息等方面,协助地方税务机关加强对车船税的征收管理。第十三条 车船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条例的规定执行。第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1951年9月13日原政务院发布的《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和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附:
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税目计税单位每年税额备注载客汽车每辆60元至660元包括电车载货汽车按自重每吨16元至120元包括半挂牵引车、挂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按自重每吨24元至120元 摩托车每辆36元至180元 船舶
按净吨位每吨
3元至6元
拖船和非机动驳船分别
按船舶税额的50%计算
注:专项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的计税单位及每年税额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税务主管部门参照本表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1986年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范围内,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车船税。
本办法所称车船,是指依法应当在本市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第三条 本市车船的适用税额,依照本办法所附《北京市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执行。第四条 本市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辆暂免征收车船税。第五条 车船税纳税地点与申报纳税期限由市财政局和市地方税务局确定。第六条 车船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地方税务机关提供车船管理信息,协助地方税务机关加强对车船税的征收管理。第七条 车船税的征收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第八条 2007纳税年度起,车船税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缴纳。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6年12月27日市人民政府京政发165号文件发布,1991年3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6号令第一次修改,2004年3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146号令第二次修改的《北京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的细则》同时废止。
附:
北京市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税 目 计税单位 每年税额 备 注
载
客
汽
车
大型客车 每辆 600元
包括电车。
中型客车
每辆
540元
小型客车 每辆 480元 微型客车 每辆 300元 载货汽车 按自重每吨 96元 包括半挂牵引车、挂车。 专项作业车
轮式专用机械车 按自重每吨
96元
三轮汽车
低速货车
按自重每吨
60元
摩托车 每辆 120元
船
舶
净吨位小于或者
等于200吨 每吨
3元
拖船和非机动驳船分别按
船舶税额的50%计算。
净吨位201吨至
2000吨 每吨
4元
净吨位2001吨至
10000吨 每吨
5元
净吨位10001吨
及其以上
每吨
6元
注:车辆自重尾数在0.5吨以下(含0.5吨)的,按照0.5吨计算;超过0.5吨的,按照1吨计算。船舶净吨位尾数在0.5吨以下(含0.5吨)的不予计算,超过0.5吨的按照1吨计算。1吨以下的小型车船,一律按照1吨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车船税 。
本条例所称车船,是指依法应当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 车船的适用税额,依照本条例所附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执行。
国务院财政部门、税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目范围和税额幅度内,划分子税目,并明确车辆的子税目税额幅度和船舶的具体适用税额。车辆的具体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规定的子税目税额幅度内确定。 下列车船免征车船税:
(一)非机动车船(不包括非机动驳船);
(二)拖拉机;
(三)捕捞、养殖渔船;
(四)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船;
(五)警用车船;
(六)按照有关规定已经缴纳船舶吨税的船舶;
(七)依照我国有关法律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车船税的纳税地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的车船,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 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
税务机关付给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手续费的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本条例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1951年9月13日原政务院发布的《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和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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