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民事诉讼案例

天津交通事故律师2022-09-10 21:35:05

导读:然而共有物分割诉讼是利用诉讼程序请求法院确定分割方法通过法院的判决消灭共有关系并使各共有人取得单独所有权其判决有形成的性质。然而在共有物分割诉讼中不存在形成要件原,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案例1李某交通肇事暨附带民事诉讼案完成工作任务后驾驶私家车构成交通肇事犯罪的行为性质。下面由天津交通事故律师为您介绍交通事故民事诉讼案例相关法律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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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案例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那么 交通肇事罪案例 是怎样的?下面我为您详细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交通肇事罪案例分析

原公诉机关怀远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河南省鄢陵县交通局汽车队。

法定代表人程顺礼,系该车队队长。

诉讼代理人王永立,男,197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鄢陵县人,系该车队副队长,住河南省鄢陵县东大街。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付钰,女,2003年元月30日出生,河南省长葛市人,汉族,住长葛市大周镇长安路,系死者付军杰之女。

法定代理人张艳画,女,1977年11月5日出生,河南省长葛市人,汉族,大专文化,教师,住址同上,系付钰的母亲。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艳画,基本情况同上。系死者付军杰妻子。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付广荣,男,1945年元月18日出生,河南省长葛市人,汉族,农民,住河南省长葛市和尚桥镇人民路42号,系死者付军杰的父亲。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美连,女,1950年9月8日出生,河南省长葛市人,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死者付军杰的母亲。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厚德,男,1949年元月15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庄河县人,职工、住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胜利街223—4号,系死者李海涛的父亲。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淑珍,女,1950年2月27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人,无业、住址同上,系死者李海涛的母亲。

原审被告人常友良,男,1974年2月2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鄢陵县人,初中文化,驾驶员,住河南省鄢陵县大马乡后郢村。2003年10月 31日因违反交通规则造成交通事故,被怀远县公安局治安拘留15天,同年11月10日被刑事拘留,当月14日被批准逮捕,当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怀远县看守所。

二、交通肇事罪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当立案追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1月10日公告、11月21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 交通肇事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第2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追究。应当注意,对于 交通肇事 案件是否决定立案,一是要分清事故责任,二是要看是否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具体标准。如果行为人只有违章行为,并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则不以犯罪论处,不予立案。

上文就是我对于 交通肇事罪案例 的相关介绍,我提醒大家,交通肇事后要能够积极的配合警方的调查和处理后续的工作,不能够离开肇事现场,不然就按逃逸处理。若您还有其他疑问,我们网站可提供在线咨询律师服务。

交通肇事罪案例 @2022

交通事故民事诉讼上诉状范文

交通事故进行民事诉讼这么做:
1、当事人向法院起诉;
2、法院受理该诉讼并进行立案;
3、向被告发送起诉状副本并通知被告答辩;
4、法院安排开庭时间并向双方发送传票;
5、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
【天津交通事故律师为您整理法律依据如下】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一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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