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调查报告范文模板

杭州刑事辩护律师2022-10-11 07:1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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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调查报告范文模板简短

    于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
  当 事 人:某某,女,汉族, 年 月 日出生,住址及户口地: ,身份证号码: ,职务:十堰市四知堂药店负责人;联系电话: 。
  案 由:某某非法行医导致严重后果涉嫌非法行医罪案。
  移送机关:十堰市卫生局
  承 办 人:
  案情及违法事实:
  2006年7月18日下午,患者 的弟弟 到我局举报,称其姐姐 在位于十堰市柳林路黄花巷18号四知堂药店内接生后,导致陈秀琴胎儿死亡、子宫破裂、大出血,现在十堰市太和医院抢救,请求我局调查处理。接报后,我局立即组成专案组深入到案发地点、某某家中、十堰市太和医院进行调查。经立案调查,现已查明:
  一、某某所开办的十堰市四知堂药店已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某某于1984年毕业于湖北省郧阳地区卫生学校妇幼医士专业,取得中专毕业证书,1990年获临床医学主治医师职称,1999年获医疗专业临床类别《医师资格证书》,2004年获《执业药师资格证书》。
  二、从2005年4月中下旬至2006年7月16日10:40时期间,某某未经医师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擅自在其经营的原址十堰市四知堂药店(十堰市柳林路黄花巷黄花寨小区6号楼101室,以下简称原址药店)及现址药店(十堰市茅箭区黄花巷20号101号)及现址药店楼梯道值班室、现址药店二楼右侧第3个房间内,从事临床类别妇产科专业产前检查、助产技术项目的医师执业活动。
  三、从2006年6月初至2006年7月16日10:40时期间,当事人某某,分别在现址药店及现址药店楼梯道值班室内、现址药店二楼右侧第3个房间内为 (经产妇)进行临床类别妇产科专业产前检查、助产技术项目的医师执业活动,其中在2006年7月15日20:30时至2006年7月16日10:40时期间,在现址药店二楼右侧第3个房间及现址药店楼梯道值班室内为陈秀琴自行接生过程中,由于其不具备行医资质擅自接生,且其诊疗现场无基本的医疗条件和必要的抢救设备,在长达14个小时内没有将孕妇陈秀琴及时转送到具备接生资质和抢救条件的医疗机构进行抢救,最终因延误治疗和抢救时机而导致了陈秀琴胎儿死亡、子宫破裂并被全部切除、大出血、左侧输卵管切除的严重后果。某某为陈秀琴开展产前诊断和助产技术的具体过程如下:
  2006年6月初,某某(以下简称肖)应 (经产妇)的要求,在现址药店及现址药店楼梯道值班室内运用触诊、听诊等医疗技术手段,为 进行了产前医学检查和产前诊断,告诉陈秀琴其预产期为2006年7月14日,血压为90/60mmHg,血压偏低,胎儿实际体积比 所陈述的妊娠月份要略大一点,属于顺产胎位,胎心音为128次/分。2006年7月14日, 丈夫燕有林打电话给某某,询问 的预产期到了怎么没有动静,某某告诉他,预产期只是一个推算,有可能提前或推后几天,一周内都算正常。2006年7月15日19时左右,陈秀琴在北京路南泥湾酒店的住处感到轻度腹痛,燕有林即陪同 乘出租车将其送到某某经营的现址药店门口,当时某某外出未归,于20:30时左右某某回到现址药店中, 及其丈夫燕有林请求某某为其提供接生服务,某某将其带到其该药店二楼右侧第3个房间,用手进行触诊检查,案发后某某向我局执法人员陈述,其检查后未发现陈秀琴有宫缩情况,胎头还浮在耻骨联合上方,并告诉陈秀琴,你的肚子只是有点痛,不是很痛,等晚上出现大痛时喊我,我们中间只隔了一个窗户,然后让 与燕有林在其药店二楼右侧第3个房间内休息。2006年7月15日12时至2006年7月16日2时左右,某某到其药店二楼右侧第3个房间察看 的病情,询问 的腹痛强度是否有变化, 回答说还是原来那样痛,某某听后未作处理,回到房间内休息。2006年7月16日5-6时期间, 感到腹痛剧烈,某某将 带到该药店楼梯道值班室内,让 躺在产床上进行医学检查。
  .........(省略)
  四、从2005年4月中下旬,当事人某某在原址十堰市四知堂药店(十堰市柳林路黄花巷黄花寨小区6号楼101室)产床上为产妇汪命华进行临床类别妇产科专业产前检查、助产技术项目的医师执业活动,分娩后胎儿出现缺氧症状,后经某某抢救无效死亡。接生之后当天及后续6天,某某每天为汪命华静脉滴注抗炎药物治疗。共收取了汪命华诊疗费用不到300元人民币。
  五、陈秀琴胎儿的尸体的去向。经调查,2006年7月17日9时左右,燕有林委托陈秀琴的妹夫潘恒强将胎儿的尸体丢弃到十堰市朝阳路财保公司旁一公共厕所前的一个垃圾筒内,至到2006年7月18日陈秀科向我局投诉时,我局未接到陈秀琴家属关于尸体处理情况的报告。
  六、据某某自己陈述,其给陈秀琴滴注的第1瓶药物所滴注的药物名称和数量为10%葡萄糖500ml、维生素c2克;第2瓶药物名称及数量为10%葡萄糖500ml、维生素c3克、地塞米松2.5毫克,其中10%葡萄糖500ml是直接插入输液管中的,维生素c3克、地塞米松2.5毫克是在药店中配制好后用20ml一次性注射器从吊瓶的瓶塞中插注进去的。由于第1瓶药物空瓶及输液管、残留药液已经被某某丢弃,无法查明其具体的药物名称及数量;案发后将第2瓶药物空瓶及输液管、瓶内的残留药液主动交给我局查封,经询问燕有林并经其辨认后,某某所交给我局的第2瓶药物空瓶及输液管的外观及瓶内的残留药液数量与在出租车上拔针时的情况基本相符,该药物空瓶及输液管、瓶内的残留药液现冷藏于我局技术管理科冰箱内,等待进一步处理。
  七、某某从事临床类别妇产科专业产前检查、助产技术项目的医师执业活动时所使用的医疗器械一个产床、一个听诊器、一个血压计及部分医疗废物已被我局查封,现保存于我局仓库内。
  八、某某非法行医场所(现址十堰市四知堂药店、药店楼梯道值班室、药店二楼右侧第3个房间)已被我局查封。由于调查工作已经结束,经某某申请后,我局于2006年7月30日解除了对某某现址药店、该药店楼梯道值班室、该药店二楼右侧第3个房间的行政控制。
  九、汪命华至今未到我局接受调查,经我局执法人员电话询问汪命华后,得知有关案情,并依法询问了某某、岳秀林,证实了2005年4月中下旬某某在原址十堰市四知堂药店(十堰市柳林路黄花巷黄花寨小区6号楼101室)产床上为产妇汪命华进行临床类别妇产科专业产前检查、助产技术项目的医师执业活动的事实,当事人在电话中表示要回到十堰市接受调查,但至今未见到她,电话已联系不上。
  相关证据:
  1、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用以证明其身份信息。
  2、某某的《毕业证书》复印件1份,用以证明其经过系统的中等医学教育,具有一定的妇产科医学知识。
  3、某某的临床医学主治医师《职称证书》复印件1份,用以证明其具有一定的妇产科临床经验和技能。
  4、某某的《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用以证明其具有从事临床医疗工作的行为能力。
  5、某某的《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复印件1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分别用以证明其具有经营药品、医疗器械的资质。
  6、《案件受理记录》1份及其附件《案件说明书》1份,用以证明投诉人陈秀科的投诉内容。
  7、陈秀科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用以证明投诉人的身份信息。
  8、燕有林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用以证明其身份信息。
  9、我局2006年7月19日在某某现址药店检查后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用以证明某某行医的具体地点及检查时的现场情况;
  10、2006年7月19日询问陈秀科的《询问笔录》1份,用以证明其投诉内容的来源及2006年7月19日我局现场检查时未见到某某的原因。
  ………………(省略)
  对某某违法事实的认定:
  1、当事人某某,从2005年4月中下旬至2006年7月16日10:40时期间,某某未经医师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擅自在其经营的原址十堰市四知堂药店(十堰市柳林路黄花巷黄花寨小区6号楼101室,以下简称原址药店)及现址药店(十堰市茅箭区黄花巷20号101号)及现址药店楼梯道值班室、现址药店二楼右侧第3个房间内,从事临床类别妇产科专业产前检查、助产技术项目的医师执业活动。
  2、从2006年6月初至2006年7月16日10:40时期间,当事人某某,分别在现址药店及现址药店楼梯道值班室内、现址药店二楼右侧第3个房间内为陈秀琴(经产妇)进行临床类别妇产科专业产前检查、助产技术项目的医师执业活动,其中在2006年7月15日20:30时至2006年7月16日10:40时期间,在现址药店二楼右侧第3个房间及现址药店楼梯道值班室内为陈秀琴自行接生过程中,由于其不具备行医资质擅自接生,且其诊疗现场无基本的医疗条件和必要的抢救设备,在长达14个小时内没有将孕妇陈秀琴及时转送到具备接生资质和抢救条件的医疗机构进行抢救,最终因延误治疗和抢救时机而导致了陈秀琴胎儿死亡、子宫破裂并被全部切除、大出血、左侧输卵管切除的严重后果。
  对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罪的判定:
  当事人某某从2005年4月中下旬至2006年7月16日10:40时期间,未经批准擅自在其两个行医场所从事临床类别妇产科专业产前检查、助产技术项目的医师执业活动,且在2006年7月15日20:30时至2006年7月16日10:40时期间,在现址药店二楼右侧第3个房间及现址药店楼梯道值班室内为陈秀琴自行接生过程中,由于其不具备行医资质擅自接生,且其诊疗现场无基本的医疗条件和必要的抢救设备,在长达14个小时内没有将孕妇陈秀琴及时转送到具备接生资质和抢救条件的医疗机构进行抢救,最终因延误治疗和抢救时机而导致了陈秀琴胎儿死亡、子宫破裂并被全部切除、大出血、左侧输卵管切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不仅违反了《执业医师法》等卫生行政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而且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已经涉嫌非法行医罪。判定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罪的理由如下:
  1、某某非医师行医的行为,破坏了《刑法》所保护两类社会关系,即国家法定的公共卫生医疗管理秩序和就诊人员的生命健康权,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侵害了非法行医罪关于犯罪客体的规定。根据《刑法》第十三条及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非法行医罪的犯罪客体包括两方面,即国家法定的公共卫生医疗管理秩序和就诊人员的生命健康权。根据《执业医师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医疗卫生行政管理秩序正是国家的基本社会秩序,某某无行医资质,未经批准擅自非法行医的行为,正是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国家的医疗卫生行政管理秩序。其次,某某没有经法定程序认可行医资质,诊疗现场无基本的医疗条件和必要的抢救设备,对病人的生命健康构成了极大的威胁,同时也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就诊人员的生命健康权。
  2、某某非法行医的行为,已经达到了情节严重的程度,符合非法行医罪的客观要件。之所以认定其情节严重,是因为在她的违法事实中具有以下三个情节。第一,某某非法行医的时间较长,当事人某某从2005年4月中下旬至2006年7月16日10:40时期间,一直未经批准擅自在两个场所从事临床类别妇产科专业产前检查、助产技术项目的医师执业活动,从事非行医的时间达14个多月之久;第二,由于某某在2006年7月15日20:30时至2006年7月16日10:40时期间,在现址药店二楼右侧第3个房间及现址药店楼梯道值班室内为陈秀琴自行接生过程中,由于其不具备行医资质擅自接生,且其诊疗现场无基本的医疗条件和必要的抢救设备,在长达14个小时内没有将孕妇陈秀琴及时转送到具备接生资质和抢救条件的医疗机构进行抢救,最终因延误治疗和抢救时机而导致了陈秀琴胎儿死亡、子宫破裂并被全部切除、大出血、左侧输卵管切除的严重后果;第三,某某非法行医行为,给患者陈秀琴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截止到2006年7月30日止,陈秀琴的家属已实际支付医疗费9400元人民币,十堰市太和医院为了抢救陈秀琴的生命已经垫付医疗费128907元人民币。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再结合我国司法机关广泛的司法实践和法律界人士对“情节严重”这一法定概念的共识,根据以上3点,可以认定某某非法行医的行为,已经达到了情节严重的程度。
  …………(省略)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某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 并因延误治疗和抢救时机而导致了陈秀琴胎儿死亡、子宫破裂并被全部切除、大出血、左侧输卵管切除的严重后果,情节严重,已经涉嫌非法行医罪。为了切实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规范我市医疗卫生管理秩序,更加有力的震摄非法行医分子,特要求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年 月 日
  备注:本报告一式三联,第一联留存执法卷宗,第二联交受移送单位,第三联抄送检察机关备案。
  资料来源:http://web.zhushan.cn/wsjd/news_view.asp?newsid=83

刑事案件调查报告格式模板

如何写好案件调查报告
2022-10-14 09:00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 董芳
调查报告的标题
调查报告标题的格式一般为“关于(被调查人职务)×××(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调查报告”。其中:
“被调查人职务”部分,可只写被调查人担任的主要职务,如已退休或在调查期间已被免职的,可写明其原任主要职务;另根据实际情况,此部分也可不写。
“(严重)违纪(违法)”部分,单纯违犯党纪的案件,可表述为“违纪”;既违犯党纪又违反政纪,或单纯违反政纪的案件,可表述为“违纪违法”;拟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且涉嫌犯罪需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可表述为“严重违纪违法”。
调查报告的内容
调查报告主要包括六部分内容。
一、立案依据及调查工作的简要情况。调查报告首先要反映清楚案件来源及立案依据,即根据什么人或什么单位的举报、移送(如中央巡视组移送)等途径掌握和发现的涉嫌违纪问题,按照哪一级组织决定或哪几位领导批示,何时初步核实,何时立案审查,何时采取“两规”措施,以及调查工作的大体经过。其次要写清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主要根据组织人事部门提供的被调查人的最新干部任免审批表起草,包括姓名、出生年月、职务、工作单位以及以前犯过什么错误,受过何种处分,是否当届中央委员、候补委员或地方各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以及中央或地方各级纪委委员,是否当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其中被依法终止人大代表资格或撤销政协委员资格的也应写明。
二、调查核实的问题和主要案情。这是反映调查成果的关键部分,是调查报告的中心。要根据“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要求,全面、具体、详细地反映案情的来龙去脉、发展过程、因果联系以及被调查人的违纪责任,并突出主要违纪事实和违纪事实的主要情节。要围绕违纪构成要件展开叙述,写明被调查人违纪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是否有从轻、从重、减轻、加重处分的情节等,有些案件还要写明违纪的背景情况。
针对不同案件类型,要采取不同的叙述方法。对于一人一错、多人一错和一人多错的案件,可按照被调查人违纪的先后顺序来叙述。对于多人一错的案件,还要按照责任的轻重,把每一个责任人在违纪过程中的地位、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叙述清楚。对于一人多错且违纪性质不同的案件,可按照被调查人行为性质的轻重程度来叙述,先写重错,后写轻错。对违纪问题的性质,应作出准确概括,提出定性结论,若有的案件性质一时难以认定或难以概括表述,则采取写实办法,是什么问题就写什么问题。具体叙述中,可将违纪问题分类后列小标题,将违纪事实与该事实的定性意见合为一部分,一事一议一定;对同一性质的违纪问题,应按时间顺序叙述。对多人多错的案件,可针对被调查人在违纪过程中的地位、行为、情节、所负责任等情况,将共同违纪的主要事实叙述清楚,其中注意分清各自责任;对被调查人除参与共同违纪外,还单独实施其他违纪行为的,可在叙述其参与共同违纪事实后,再写单独违纪事实。
此外,对上级要结果的案件,无论查实或查否,都要对涉及的问题一一作出回答。对查实、查否和查清后构不成违纪的问题,要分别写明。
三、调查中发现的其他问题线索。应逐项列出涉嫌违纪问题清单,写明线索基本情况、是否查证、证据状况等。如线索较多、情况复杂,也可形成单行报告,作为调查报告附件。
四、涉案款物情况。应写明暂予扣留、封存、提请保全、先行登记保存的全部涉案款物数量、价值、保管等情况。如与司法机关协同办案的,可一并写明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与本案有关的涉案款物数量、价值等情况。
五、被调查人对错误的态度。要写明被调查人的一贯表现和认错态度。被调查人的态度,是指其对自己所犯错误的认识、看法及采取的行动,是执纪中需慎重考虑的重要量纪情节。被调查人有直接或指使他人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及上述人员的家属进行侮辱、诽谤、诬陷、威胁、围攻、殴打以及其他形式打击报复;直接或指使他人出伪证、不出证,隐匿、篡改、销毁证据,或嫁祸于人;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采取欺骗、威胁、贿赂等手段阻止知情人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证据,或唆使知情人变证;直接或指使他人与同案人或知情人串通情况,订立攻守同盟,对抗检查或进行反调查等妨碍组织审查行为的,应重点写明。
六、处理建议。要依据违纪的事实、性质和有关人员责任、态度,对照党纪条规及相关政策规定,提出恰当、明确、具体的处理意见,并写出相应的根据。主要包括:(1)党纪处分意见,应写明处分种类。如被调查人系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公务员,本应给予、但未建议给予其撤职处分的,应一并写明受处分后拟安排担任的非领导职务层次(退休待遇)。(2)其他处理意见,如需追究被调查人刑事责任或其他纪律责任以及需提出行政处罚建议的,需依法终止被调查人人大代表资格或撤销其政协委员资格的,应一并写明。(3)涉案款物处理意见,应详细写明建议对涉案款物作出收缴、责令退赔或发还等处理的意见。
另外,如系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案件,可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起草调查报告,主要包括:(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2)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3)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4)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5)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6)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调查报告的署名
调查报告须由调查组全体成员签名。但有的案件调查组人员较多,又下设综合组、谈话组和若干外查组等,相互之间分工明确,某一外查组客观上可能并不掌握其他外查组负责调查的违纪问题相关情况,在这种情况下,调查组全体成员参与讨论调查报告既不可行、又没有必要,故一般可由调查组组长召集各组组长集体讨论,并在调查报告上签名。考虑到谈话组同志直接向被调查人谈话调查,掌握情况较为全面,有条件的,可让谈话组其他同志一并参与讨论。
需指出的是,有的案件比较复杂,调查组在讨论案件性质、有关人员的责任及处理建议时,可能会意见不一。在这种情况下,调查组内部应再进行深入讨论,使大家的意见尽量统一。如经过反复讨论仍有较大分歧,按调查组组长的意见写出调查报告。而鉴于调查组成员都直接参与了案件调查工作,对案情较了解,其不同意见对案件审理部门和纪检机关领导同志在审理或处理案件时有一定参考价值,故应当在报告中对不同意见作适当反映,或另写出专门材料反映。
需要注意的问题
准确把握调查报告定位。调查报告拟认定的违纪事实,不得超出与被调查人见面的违纪事实材料内容。调查报告是一种只限于纪检机关内部运转的审查办案文书,只代表调查组及承办案件的案件检查部门意见,不代表所在纪检机关意见,不宜直接向纪检机关以外的其他机关或部门发送,也不宜作为会议材料提供给本级纪委常委会审议,以免误导集体决策。案件审理部门提请本级纪委常委会审议的案件审理报告,如不同意调查报告的部分或全部内容,并经本级纪委常委会审议同意的,原案件调查报告归档备查,不再修改。
及时做好情况通报工作。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对被调查人的违纪事实、历史情况及现实表现,往往有比较清楚和全面的了解,为进一步完善调查报告,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调查组可将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向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通报,并征求意见。实践中,一般是由调查组口头向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通报情况,且不得要求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根据通报内容,组织召开支部大会讨论对被调查人的党纪处分,不得要求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书面向调查组所在纪检机关报告其处理意见和建议。
高度重视实名举报反馈。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对署真实姓名的检举人,调查结束后,调查组应向其口头通报所检举问题的调查结果并征求意见。对案情需保密的,应要求检举人不得泄密或扩散。根据工作需要,也可在案件审理部门经审理并提请本级纪委常委会审议后,再适时反馈举报人。
此外,对被调查人同时违反党纪政纪的,调查组只需起草一个案件调查报告,需给予被调查人党纪、政纪双重处分的,应分别写明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具体意见及杭州刑事辩护律师为您整理以下法律法规、党纪条规依据。需注明密级的案件调查报告,应在首页的左上角标注密级。
作者单位:中央纪委案件审理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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