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九修正案解读

昭通刑事辩护律师2022-09-03 11:19:51

导读:新华社北京8月29日电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2022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在刑法第三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2022年新颁布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全文于2022年8月29日通过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新刑法九的再次减少9个死刑罪名减少后刑法死刑罪名共46个。新刑法规定收买,对于刑法修正案(九)在刑法中增加了第287条之一雷建斌也对此加以解读。根据第。下面由昭通刑事辩护律师为您介绍刑法第九修正案解读相关法律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关于刑法修正案九的理解与适用

一、刑法修正案九的意义
改正了原刑法的错误,更加与时俱进了,使得刑法更加公正严谨。法修正案(九)已于2022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此次刑法的修正将一些以前没规定为刑事处罚的行为,可以适用行政处罚的行为列入刑法。幅度之大,都是空前。在进一步打击犯罪和明确刑罚的界限的同时,对普通百姓的学习、生活、工作、表达和社会交往也产生了重大影响。公法介入和管控社会的功能是空前的。刑法已经和我们的日常生活、学习、工作和社会活动产生了密切和重大影响。
二、刑法修正案九的亮点
减少适用死刑罪名
再减少9个适用死刑罪名
刑法死刑罪名已减至46个
新法进一步减少适用死刑的罪名。对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伪造货币罪、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战时造谣惑众罪等9个罪的刑罚规定作出调整,取消死刑。
据了解,我国现有适用死刑的罪名55个,取消这9个后尚有46个。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的任务也要求,完善死刑法律规定,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的罪名。据此,总结我国一贯坚持的既保留死刑,又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做法,新法进一步减少适用死刑的罪名。
据介绍,2022年出台的刑法修正案(八)取消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以来,我国社会治安形势总体稳定可控,一些严重犯罪稳中有降。实践表明,取消部分罪名的死刑,没有对社会治安形势形成负面影响,社会各方面对减少死刑罪名反应正面。这次取消死刑的9个罪名,在实践中较少适用死刑,取消后最高可以判处无期徒刑。对相关犯罪在取消死刑后通过加强执法,该严厉惩处的依法严厉惩处,可以做到整体惩处力度不减,以确保社会治安整体形势稳定。此外,上述犯罪取消死刑后,如出现情节特别恶劣,符合数罪并罚或者其他有关犯罪规定的,可依法判处更重的刑罚。
新法还进一步提高对死缓罪犯执行死刑的门槛。
现行刑法第五十条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刑法修正案(九)将上述规定修改为:对于死缓期间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严惩恐怖主义犯罪
一些行为规定为犯罪形式
增加恐怖犯罪财产刑规定
刑法修正案(九)为维护公共安全,加大了对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的惩治力度。
针对近年来暴力恐怖犯罪出现的新情况、新特点,总结同这类犯罪作斗争的经验,新法在刑法现有规定的基础上,作出以下修改补充:一是,对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增加规定财产刑。二是,增加规定以制作、散发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或者通过讲授、发布信息等方式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犯罪;增加规定利用极端主义煽动、胁迫群众破坏国家法律确立的婚姻、司法、教育、社会管理等制度实施的犯罪;增加规定明知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而非法持有,情节严重的犯罪。三是,增加规定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的犯罪。四是,将资助恐怖活动培训的行为增加规定为犯罪,并明确对为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招募、运送人员的,追究刑事责任。五是,将为实施恐怖活动准备凶器、危险物品或者其他工具,组织恐怖活动培训或者积极参加恐怖活动培训, 为实施恐怖活动与境外恐怖活动组织或者人员联系,以及为实施恐怖活动进行策划或者其他准备等行为明确规定为犯罪。
加强人身权利保护
嫖宿幼女罪名已成为历史
收买妇儿一律作犯罪评价
刑法修正案(九)针对猥亵儿童、虐待儿童、老年人的案件时有发生,社会影响恶劣的情形,对刑法相关规定进一步作出完善。
1、修改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扩大适用范围,同时加大对情节恶劣情形的惩处力度。具体规定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2、修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对于收买妇女、儿童的行为一律作出犯罪评价。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将“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修改为“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将“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修改为“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3、增加规定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追究刑事责任。
4、取消嫖宿幼女罪。
根据各方面意见,取消现行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嫖宿幼女罪,对这类行为可以适用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关于奸淫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的规定,不再作出专门规定。
维护信息网络安全
将加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
新增加编造虚假信息犯罪
为维护信息网络安全, 针对网络违法犯罪行为的新情况,刑法修正案(九)完善了惩处网络犯罪的法律规定:
1、为进一步加强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修改出售、非法提供因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而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规定,扩大犯罪主体的范围,同时,增加规定出售或者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犯罪。
2、针对一些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网络安全管理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增加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或者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情节严重的,以及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追究刑事责任。
3、对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明确规定为犯罪。
4、针对在网络空间传授犯罪方法、帮助他人犯罪的行为多发的情况,增加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5、针对开设“伪基站”等严重扰乱无线电秩序,侵犯公民权益的情况,修改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降低构成犯罪门槛,增强可操作性。
6、增加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为犯罪行为。
加大惩处腐败力度
删去贪贿罪具体数额规定
重特大贪贿者可终身监禁
刑法修正案(九) 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加强反腐败工作,完善惩治腐败法律规定的要求,加大惩处腐败犯罪力度,进一步完善反腐败的制度规定:
1、修改贪污受贿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现行刑法对贪污受贿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规定了具体数额。这样规定是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当时惩治贪污贿赂犯罪的实际需要和司法机关的要求作出的。从实践的情况看,规定数额虽然明确具体,但此类犯罪情节差别很大,情况复杂,单纯考虑数额,难以全面反映具体个罪的社会危害性。同时,数额规定过死,有时难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做到罪刑相适应,量刑不统一。根据各方面意见,新法删去对贪污受贿犯罪规定的具体数额,原则规定数额较大或者情节较重、数额巨大或者情节严重、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情节特别严重三种情况,相应规定三档刑罚,并对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保留适用死刑。同时,考虑到反腐斗争的实际需要,对犯贪污受贿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可以从轻处罚。
2、增加规定,对犯贪污、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这一规定有利于体现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维护司法公正,防止在司法实践中出现这类罪犯通过减刑等途径服刑期过短的情形,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3、加大对行贿犯罪的处罚力度。
主要是:第一,完善行贿犯罪财产刑规定,使犯罪分子在受到人身处罚的同时,在经济上也得不到好处。第二,进一步严格对行贿罪从宽处罚的条件。将“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修改为“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严密惩治行贿犯罪的法网,增加规定为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影响力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其近亲属等关系密切人员行贿的犯罪。具体规定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或者向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行贿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惩治失信背信行为
增加组织考试作弊等犯罪
虚假诉讼妨害司法为犯罪
刑法修正案(九)针对当前社会诚信缺失,欺诈等背信行为多发,社会危害严重的实际情况,为发挥刑法对公民行为价值取向的引领推动作用,对刑法作出补充。
1、修改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的犯罪规定,将证件的范围扩大到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同时将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2、增加规定组织考试作弊等犯罪。
将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为他人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以及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等破坏考试秩序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3、增加规定虚假诉讼犯罪。
将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切实加强社会治理
增加危险驾驶应追责情形
袭警按妨害公务从重处罚
考虑到劳动教养制度废除后与刑法相关规定的衔接,刑法修正案(九)针对当前社会治安方面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拟对刑法作相应修改。
1、进一步完善惩治扰乱社会秩序犯罪的规定,主要是:
(1)修改危险驾驶罪,增加危险驾驶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将“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规定为犯罪。
(2)修改抢夺罪,将多次抢夺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3)将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者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4) 将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多次组织、资助他人非法聚集,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规定为犯罪。第五,修改完善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加大对情节特别严重行为的惩治力度,同时对情节较轻的规定相应的刑罚。对利用邪教等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的,予以数罪并罚。同时,增加规定对组织、利用邪教等蒙骗他人致人重伤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为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完善刑法有关规定。主要是:第一,将司法工作人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泄露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造成信息公开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规定为犯罪。第二,修改扰乱法庭秩序罪,在原规定的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殴打司法工作人员等行为的基础上,增加“有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等扰乱法庭秩序行为,情节严重的”行为。
3、针对当前毒品犯罪形势严峻的实际情况和惩治犯罪的需要,对生产、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作出专门规定。
4、增加规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妨害公务罪的规定从重处罚。
综上所述,其实刑法修正案九的意义主要是表现在,它和之前的刑法的区别上,它在不少方面做出了一定的修改,可以更好的保障好大家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严惩犯罪分子,保障社会的公平公正的秩序,有利于更好的维护好社会秩序的稳定。

最新刑法修正案九全文解读

刑法,是最严厉的法律,它主要规定什么是犯罪和怎么处罚。我国现行刑法是1997年颁布的,后来通过一个决定和九个修正案,对它进行修改、补充。第九修正案于2022年8月31日通过,即将于11月1日起施行。这次修改有哪些特点呢?本律师认为成功的地方可圈可点,但也有个别地方值得商榷。
第一、本次修改反映出我国刑法的犯罪理论、刑罚理论基本成熟。
(一)一百多条的总则部分只修改了4处(刑八修改了19处之多),而且这4处的修改仅仅是枝头末节的增补和改动,并没有改变理论框架。具体是,刑罚理论部分改了3处,刑罚的具体运用部分增加1款,而犯罪理论部分一字未动。
刑罚理论的3处改动是:增加了一种非刑罚性处置措施(第三十七条之一的职业限制);细化了罚金的执行措施规定(第五十三条);修改了第五十条中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又故意犯罪的后果。
其实第五十条中的“故意犯罪”本来就不应该解释为所有的故意犯罪,否则就过于严苛和死板了。现在将“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改为“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意思就更加清楚了: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经核准后执行死刑,其余的重新进行死刑缓期考验。
(二)分则绝大部分章节惜墨如金。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当中,修改的非常少,取消了三个罪的死刑,增加了一个罪的罚金刑,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修改1处,第六章第三节妨害国(边)境管理罪修改1处,第七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修改1处,第八节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变动2处,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改动2处。而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第六章的第四节妨害文物管理罪,第五节危害公共卫生罪,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第九节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第九章渎职罪,均一字未改。
重点修改的地方集中在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六章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第二节妨害司法罪和第八章贪污贿赂罪。
第二、本次修改取消9个罪名的死刑,继续发力加强对生命权的保障。
我国宪法有保障和尊重人权的要求,而人的生命只有一次,生命权是最重要的人权。儒家传统文化的核心是个“仁”字,这个字最粗浅的意思就是把人当人,如果把人消灭,何谈仁心?
我国刑法继刑八取消13个罪名的死刑之后,本次修改减少了9个罪名的死刑刑罚,具体是: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伪造货币罪,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和战时造谣惑众罪。
逐渐减少死刑刑罚,对于加强公民生命权的保障具有积极意义,也突出的体现出中央的治国理念。目前,新刑法仍有46个罪名存在死刑刑罚,距离彻底消灭死刑的道路还很长。
第三、本次修改增加了不少财产刑,对犯罪行为加大了经济处罚力度。
刑九不仅在第五十三条详细规定了罚金刑的执行措施,还在分则的具体犯罪规定当中增加了78处罚金的规定和8处没收财产的规定。这个现象说明,在杜绝肉刑、减少死刑的前提下,徒刑、拘役、管制及其他附加刑对于罪犯的惩戒力度有所不足,同时也反映出我国当前社会转型期的一些特点。从经济实力上削弱犯罪分子,对于消灭今后再犯的可能性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第四,本次修改增加了单位犯罪的规定,扩大了犯罪打击面。
刑九增加了15个罪名的单位犯罪规定。
“法无明文不为罪,法无明文不处罚。”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单位犯罪的,不能处罚单位。然而当今社会飞速发展,人们规避风险的意识越来越强,同时随着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制度的宽松化,公司的数量会出现爆发式增长,社会上以“单位”为主体的犯罪将是过去所不能比拟的,因此,增加单位犯罪的规定也是大势所趋。
第五,本次修改浓墨重彩反映社会重大问题,有力保障社会,保护民生。
(一)刑九横跨两章(第二章、第六章),涉及9个条文,详细规定了恐怖活动系列犯罪,着力有效打击了恐怖主义 和极端主义的犯罪。
(二)加大了对于高科技犯罪的规范力度。如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和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干扰无线电管理秩序罪,信息网络安全类犯罪等。特别是对于网络服务商增加约束,对于保障信息网络的安全意义重大,为此刑九特别 增加了3个条文,并对严厉打击不履行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网络服务商和滥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提供帮助的行为做了进一步规定。
(三)推进依法治国方略,需要强调维护执法司法权威。刑九增加规定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和诉讼参与人以及其他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情形,对恶意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的行为进行打击,对泄露、披露依法不公开审理案件中不应当公开信息的行为作出打击规定。规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按照妨害公务罪的规定从重处罚。
(四)特别加强对贪腐案件的惩治力度,对贪污罪和受贿罪的法条进行大胆的改革。具体规定几乎全部更改,原来的四挡幅度变更为三挡,取消了赃款具体数额幅度,变更为规范性构成要件要素,交由法院自由裁量,这样增加了法条的柔性,对于避免一刀切有好处;给两个量刑幅度增加了罚金刑的规定,有利于赃款的追回;第二款规定了特殊减免政策,这个规定突破了总则关于自首、坦白的理论,对于当前党和国家反腐工作进入攻坚、深水区有着深重的现实意义;第三款特别规定了“终身监禁”的无期徒刑执行方法,这个规定也是突破了总则关于减刑、假释具体运用的规定,有探索性意义,为我国刑法将来的发展开辟了方向性道路。
另外,增加的第三百九十条之一,将向国家工作人员(含离职的)的近亲属或者与其关系密切的人行贿的行为入刑,这也加大了对于行贿行为的处罚力度。
六、本次修改对其他社会热点、焦点问题也进行了规范。
(一)刑八增加的危险驾驶犯罪过于粗陋,这次根据司法实践进行了增补。
(二)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增加了他人作为受害对象,将男子和变性人或者性别不明的人纳入了保护,立法者的开明思想可见一斑。
(三)增加对于弱势群体的保护。取消了被社会诟病多年的嫖宿幼女罪,增加了虐待被监护人、被看护人罪。
(四)将违规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行为列为犯罪。
(五)加大了对居民身份证明证件的保护力度。
(六)增加了考试作弊类犯罪。
本次修改也有些许不尽如人意之处,比如下列几点:
一、总则中刑罚的具体运用部分在第六十九条增加如下内容,数罪并罚当中的有期徒刑吸收了拘役,而有期徒刑和拘役并不吸收管制。这一处看不出有什么积极意义。
二、将多次抢夺行为入刑。抢夺行为其实是比盗窃更为严重的危害行为,举轻以明重,多次盗窃是犯罪,多次抢夺当然也是犯罪。不说也罢。
三、在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中增加1款作为第三款:“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本条应在刑事诉讼法中规定,或者不需要规定,却堂而皇之的写在刑法当中,难道是希望以刑法的权威来协调司法机关之间的关系?不得而知。
四、增加了8处类似“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的注意规定,纯属画蛇添足,没有这样的规定也照样处理。如果认为要加,那么除了特别要求数罪并罚的,每个犯罪后面都可以加上这样一条。
总而言之,这次修改取得了不小的成就。这次修改还有修正间隔时间最长、改动条款最多等特点。修改后的法律拟于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但是按照从旧兼从轻的原则,旧法还没有被彻底的废止。之前发生的犯罪行为,除了一种情况以外,依然要按照当时的法律来追究。这种情况就是,按照新规定处理有利于犯罪人的。 (郭向前律师)

刑法第九修正案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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