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无罪辩护案例2022

济源刑事辩护律师2022-09-28 14:48:49

导读:(3)追打、叫骂他人,致使宋某某被打晕,认定寻衅滋事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符合存疑不起诉条件。临高新检捕诉刑不诉〔〕8号(4)犯罪嫌疑人无故滋事,在机动车道随意截停,笔者通过中国裁判文书、北大法宝、聚法案例等案例搜索平台,收集了50份近五年内法院判决宣告缓刑、免予刑事处罚、无罪的寻衅滋事罪刑事判决书,为寻衅滋事罪的无罪、轻罪辩护提供,当事人等五人也被以涉嫌“寻衅滋事”刑事犯罪拘留关押在浦东新区看守。下面由济源刑事辩护律师为您介绍寻衅滋事无罪辩护案例2022相关法律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寻衅滋事无罪辩护案例2022标准

一、寻衅滋事罪量刑辩护范文是怎么样的?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 》之规定, 湖北 xx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王xx家属的委托,并经被告人王xx同意,指派xxx律师担任被告人王xx的 辩护人 。辩护人在庭审前查阅了本案卷宗材料,多次会见了被告人。案件经过法庭调查,案件事实已经清楚,现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辩护人对 起诉书 指控被告人王聪的行为成立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不表示异议,但是认为被告人王聪的行为应是寻衅滋事罪,并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请求合议庭在对被告人孔xx的行为量刑时予以考虑。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被告人的行为成立寻衅滋事罪 20xx年11月7日15时许,被告人王xx出于朋友义气,加上 法律知识 淡薄及无知,在其他两名被告人胡xx、孔xx与两被害人产生后参加打架。在打架过程中,三被告人共同造成了两被害人损伤,程度为轻伤,并共同毁坏及轿车造成人民币损失9873元。根据我国 刑法 有关规定,他们构成共犯。 从被告人王xx的主观因素来看,其并没有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的故意。他们当时只是想找两被害人讨一个说法,双方一言不合后,双方都动了手。(现已无法查明是谁先动的手。)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人王聪没有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其出于朋友义气,参加打架的行为其行为应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犯罪特征。 寻衅滋事罪是指无事生非、起哄闹事、肆意挑衅,随意骚扰,等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在本案件中,被告人王xx等人的行为实际侵犯的是社会的秩序,而非他人的财产所有权。设想一下,被告方都是一帮年轻人,因琐事发生打架行为。这样的环境,与寻衅滋事罪的发生的环境是一样的。 二、被害人对整个案件的发生有一定的过错。 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xx检刑诉(2022)54号起诉书指控:20xx年11月7日15时许,被告人王xx等因朋友 交通事故 矛盾与被害人因言语不和,发生相互殴打。被告人王xx走上犯罪道路具有多重因素,法律应当对其行为作出否定评价,追究其刑事责任,实现 刑罚的目的 。但是,在评价被告人王xx行为的同时,我们必须看到被害人尽管是被告人王xx等人犯罪行为的受害者,但是其本人对整个案件的发生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在整个案件行为的发生、发展过程中,被告人王xx虽然需要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然而,从整个案件的前因后果来看,被害人也有一定的过错,显然也是导致被告人犯罪的诱因。 关于被害人过错对刑事案件定 刑罚 裁量的影响,尽管现行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均无明确的规定,但对于最典型的暴力犯罪即 故意杀人 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曾在19xx年10月27日颁布的《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指出:“故意杀人犯罪是否判处 死刑 ,不仅要看是否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还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全部情况。对于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者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应判处 死刑立即执行 。”辩护人认为,被害人过错在刑事暴力犯罪案件的审理中属于对被告人酌定从轻的情节。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司法解释的立法精神在本案中也应当得到体现。被害人过错与被告人行为是一个对立的统一体,如果没有被害人的过错,也许整个案件就不会发生。在对被告人王xx进行法律制裁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因被害人的过错是导致被告人实施犯罪的诱因,因此,对被告人王聪追究刑事责任时对其从轻处罚,也体现了我国刑法规定的罪责刑相一致的基本原则。 三、被告人在20xx年 玉树 地震期间的捐款行为,反映了其主观恶性不深。 被告人王xx没有犯罪前科,且系初犯。由于只有初中文化,法制观念淡薄,且交友不慎与出于青少年的江湖义气,好面子与爱冲动,最终走上了犯罪道路。 四、被告人王聪是初犯、偶犯,有认罪悔罪表现,主观恶性不大,具有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 被告人王xx从没有受到刑事处罚与 行政处罚 ,其在实施犯罪行为前有正当的职业与稳定的收入。其走上犯罪道路有交友不慎与法制观念淡薄等因素,是初犯与偶犯。通过司法机关的进一步帮助教育,被告人王xx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深感痛心与后悔。在辩护人会见被告人王xx时,他多次表示愿意认罪悔罪,痛改前非,重新做人,渴望早日回归社会,憧憬美好的生活。庭审时,被告人王xx亦对所犯罪行供认不讳,认罪悔罪态度好,而且,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角度而言,被告人王xx的主观恶性也是较轻的。辩护人请求合议庭在对被告人王xx量刑时考虑到被告人是初犯与偶犯这一情节,适当予以从轻处理。 综上所述,根据我国刑法罪刑法定和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以及刑法的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政策,本着改造犯罪分子与预防犯罪的刑罚目的。请求合议庭能够对被告人王聪从轻处罚,让他有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此 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xxxx律师事务所 xxx律师 20xx年4月1日 综合上面所说的,如果犯了 寻衅滋事 罪的是肯定要受到很严重的处罚,但如果情节不严重的话,也是可以从轻处理的,因此,对于当事人一定要清楚 寻衅滋事罪量刑辩护 范文是怎么样的?一定要记住不要做违法的事,要改过自新,好好的做人。 延伸阅读: 寻衅滋事罪量刑标准 寻衅滋事,情节一般,未造成人员受伤的,为... 寻衅滋事罪取保候审的条件有哪些 寻衅滋事罪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 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差别 1、动机不同:寻衅滋事基于打人取乐发泄或...

寻衅滋事无罪辩护案例2022级

温珂恶势力团伙:实施故意杀人、寻衅滋事等称霸一方
踢死警察的累犯温珂故意杀人罪死刑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不予核准死刑,依法改判。
该案为黑龙江省公安厅挂牌督办、全省通报的典型黑恶犯罪案件。
2022年1月31日20时许,温珂伙同黄立明、王松园等人在哈市平房区新疆大街28号金宝利KTV因与被害人马某(哈市平房公安分局民警)发生口角,将马某殴打致死。同时,查明温珂等人均为刑释解教人员或无业人员,自2008年2月开始纠集在一起,为达到非法敛财、称霸一方的目的,非法购置管制刀具、镐把等作案凶器,在平房区先后实施了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涉嫌故意杀人、寻衅滋事、妨碍公务、故意伤害4项罪名。
2022年9月20日,法院认定温珂等5人是刑满释放人员又重新犯罪,此次又把警察马某殴打致死,还有其他犯罪,数罪并罚,以故意杀人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温珂死刑立即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审维持死刑原判并上报最高法院核准。
在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阶段,温珂家属委托谢通祥律师辩护,最高人民法院采纳了谢通祥律师提出的诸多有利于温珂的辩护意见,于2022年8月2日下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22)刑四复19600769号刑事裁定书,撤销了温珂故意杀人罪踢死警察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黑龙江省高级法院(2022)黑刑三终字第5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不核准温珂的死刑。
2022年10月18日,法院依法改判温珂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5)江宁刑初字第号  公诉机关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运输户,住南京市某区。因本案于2005年某月被拘传,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江宁区看守所。  辩护人,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以江宁检公刑诉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敲诈勒索罪,于2005年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李某及律师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5年某月中旬的一天上午,南京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某开发区的工地进行土地平整,被告人李某因运输业务未给其做,指使某等人到工地阻扰施工,被告人李某以不给工地正常施工相威胁,向南京某公司负责人索要人民币1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A已退赔了全部赃款。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某某的陈述,证人等人的证言,书证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目的,勒索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被告系初犯,案发后积极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2005年10月8日

寻衅滋事无罪辩护案例2022

寻衅滋事无罪辩护案例2022名

术有专攻,案例为王---胡建平律师简介

胡建平, 1968年8月29日生,中国政法大学本科学历,1995年辞去公职,开始投身律师行业,系山西建志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几十年如一日,专门从事刑事辩护业务。秉持“三有”辩护理念,力求案案经典。

作为刑辩律师,最大的挑战是没有固定的客户,唯有技艺精湛,认真负责,才能获得市场的尊重,正所谓,赢在法庭,胜在专业。

作家最美丽的语言是作品,律师最美丽的语言是案例。

无罪辩护成功的,累计25 件:

1.为涉嫌玩忽职守罪的某县原看守所所长王XX辩护(采纳律师意见,无罪释放)

2.为涉嫌贪污罪的柳林县城关镇某村委主任杜XX辩护(采纳律师意见,无罪释放)

3.为涉嫌盗窃罪的中阳县宁乡镇尚家峪村任XX辩护(采纳律师意见,无罪释放)

4.为涉嫌故意伤害罪的交口县任XX辩护(采纳律师意见,无罪释放)

5.为涉嫌故意伤害罪的交口县陈XX辩护(采纳律师意见,无罪释放)

6.为涉嫌非法行医罪的临县徐XX辩护(历经三年,最终采纳律师意见,宣告无罪)

7.为离石县某村委主任闫XX辩护(审查起诉阶段,办案机关主动撤销指控)

8.为涉嫌故意杀人罪的柳林县赵XX提供法律帮助(经与办案单位交涉,当天被释放)

9.为涉嫌强奸罪的柳林县段某某辩护[开庭审理后,检察机关撤诉]

10.为涉嫌贪污罪的原中阳县某村支部书记曹某某辩护[开庭后,检察机关撤诉]

11.为涉嫌信用卡诈骗罪的冯某某辩护(无罪)

12.为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煤老板刘某某辩护(无罪)

13.为涉嫌非法采矿罪的古交宏远煤矿有限公司辩护(无罪)

14.为涉嫌敲诈勒索罪的冯某某辩护(审查起诉阶段采纳律师意见,无罪释放)

15.为涉嫌逃税2000万的刘某某辩护(经两次退补,检察机关采纳律师意见,做出不起诉决定)

16.为涉嫌合同诈骗240万的王某某辩护(检察机关撤诉后作出不起诉决定)

17.为涉嫌故意伤害罪的贺某某辩护(检察机关撤诉后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18.为涉嫌敲诈勒索2亿元的刘某某辩护(无罪)

19.为涉嫌诈骗500万的李某某辩护(无罪)

20.为涉嫌故意伤害罪的王某某辩护(经两次退补后撤销案件

21.为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农科院某研究所的财务科长辩护(开庭后,检察机关撤诉)

22.为涉嫌诉讼诈骗300万元的任某某辩护,检察机关经审查采纳辩护意见,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23.为涉嫌故意伤害的田某某辩护(无罪)

24.为涉嫌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案的王某某辩护(不起诉)

25.为涉嫌信用卡诈骗罪的冯某某辩护(无罪)

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

1.为震惊中外的山西文水假酒案的主犯王X辩护

2.为名列太原市99年度十大要案之一的华宇购物中心爆炸案的第二被告郑XX辩护[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二审改判为四年]

为山西燕子帮执法长老高XX辩护[指控的两项罪名,其中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宣告无罪,寻衅滋事罪被免予刑事处罚]

3.为涉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妨害公务罪、窝藏罪的某县公安局领导辩护[前两项指控被宣告无罪,窝藏罪被免于刑事处分]

4.为轰动全国的山西中阳乔家沟煤矿特大瓦斯爆炸案的主犯张XX辩护[采纳律师意见,从轻判处五年有期徒刑]

5.为发生在307国道柳沟收费站的山西第一起以驾车冲卡方式危害公共安全案的被告人王XX辩护

6.为绑架山西大土河煤焦集团总公司董事长之子,索要赎金二百余万元的第一被告赵XX辩护[采纳律师就程序方面的辩护人意见,庭审后检察机关撤诉]

7.为中央电视台《血色黄昏》专题报道的涉嫌滥用职权罪的某县征费所稽查队长某某辩护[被判缓刑]

为太原市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五项罪名的刘某某辩护。

8.为冀城特大爆炸案的主犯温某某辩护

9.为2022年公安部督办的第9号涉嫌非法集资20亿的王某某辩护

10.为2022年公安部猎狐行动第一个回国自首的7.28金融票据诈骗案的朱某某辩护

11.为张志雄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的第二被告张某某辩护

12.为7.14专案(陈鸿志黑社会性组织)凌志公司安保处处长白某某辩护

13.为7.30专案(王世君黑社会性质组织)积极参加者薛某某辩护

14.为马某某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的积极参加者赵某某辩护。

15.为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张某某辩护。(庭审后,检察院主动撤回了涉黑指控)

16.为308专案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李某某辩护(审查起诉阶段脱黑)

17.为涉嫌非法集资近20亿的牛某某辩护

相对典型的刑事案件还有:

1.为涉嫌故意杀人罪的临县成XX辩护(在一片喊杀声中,面对律师提出的重重疑点,一审法院终于刀下留人,判其死缓)

2.为涉嫌绑架罪的中阳县宁乡镇刘家坪村的王XX进行二审辩护(一审按绑架罪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二审采纳律师意见,按抢劫未遂判三年有期徒刑)

3.在惨绝人寰的某县职业中学薛XX杀人案中,为受害人一方代理(戳穿被告人伪装精神病的假象,最终被处以极刑]

4.为发生在离石市稻香村酒店的涉嫌故意伤害(致死)罪的高XX辩护(采纳律师意见,按防卫过当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5.为涉嫌故意杀人罪的中阳县枝柯镇马家峪村的张XX辩护(鉴于律师提出的疑点无法排除,所有被告均幸免于极刑.)

6.为涉嫌敲诈勒索(致人死亡)罪的方山县的李XX辩护(采纳律师意见,从轻判处三年有期徒刑)

7.为涉嫌故意伤害(重伤)罪的离石市的张XX辩护(迫于各方面的压力,法院虽未采纳律师的无罪辩护意见,但最终以缓刑方式让被告回归社会)

8.为涉嫌暴力取证罪的某县公安局干警高某某辩护[免于刑事处分]

9.为涉嫌玩忽职守罪的某县看守所干警柴某辩护[免于刑事处分]

为涉嫌受贿罪、介绍贿赂罪的某县交警大队干警刘某某辩护[缓刑]

10.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柳林某某煤矿矿长朱某某辩护[缓刑]

11.为涉嫌抢劫、杀人、绑架罪的孝义市刘某某辩护[一审被判极刑后,在重审期间家属委托本律师辩护,改判死缓]

12.为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寻衅滋事罪的原联盛集团保安宋某某辩护[其中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宣告无罪]

13.为涉嫌滥用职权罪的太原某局干部郭某某辩护(免于刑事处罚)

14.为涉嫌挪用公款罪的某县乡镇企业局副局长郝某某辩护[历经二审,不予追诉]

15.为涉嫌盗窃罪的任某某辩护(一审按盗窃罪判处十一年,经二审发回重审后,采纳律师意见,按诈骗罪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16.为涉嫌盗窃罪的太钢王某某、众力公司赵某某、柳林梁某某辩护(若按指控罪名,对应刑期均在十年以上,此三案均采纳律师辩护意见,按职务侵占罪论处,轻者仅处刑六个月,最重者也为五年半)

17.为涉嫌贪污罪的某市烟草公司经理辩护(一审被判五年有期徒刑后,二审采纳律师意见改判免于刑事处罚)

18.为涉嫌贪污罪的某国土局士干部李某某辩护(初审被判十年有期徒刑,二审发回重审后改判免于刑事处罚)

19.为涉嫌玩忽职守罪的煤管局某干部曹某某辩护(采纳律师意见,免于刑事处罚)

20.为涉嫌强奸罪的张某某辩护(一审被判十年有期徒刑,二审发回重审后改判三年零六个月)

21.为涉嫌贪污罪的某县司法局局长刘某某辩护(免于刑事处罚)

22.为涉嫌挪用公款罪的某县税务局局长穆某某辩护(免于刑事处罚)

23.为公安厅督办的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的某公安派出所所长张某某辩护(免于刑事处罚)

24.为涉嫌故意伤害、非法拘禁、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开设赌场罪的李某某辩护(一审采纳律师部分辩护意见,数罪并罚判处八年,二审采纳律师大部分辩护意见,寻衅滋事被宣告无罪,开设赌场变更为聚众赌博,同时剔除了部分非法拘禁事实,减为四年半)

25.为涉嫌贪污罪的某县民政局干部高某某辩护(初审判十年有期徒刑,经两次重审,最终改判为三年有期徒刑)

26.为涉嫌玩忽职守罪的某县安监局干部闫某某辩护(免于刑事处罚)

27.为涉嫌玩忽职守罪的某县劳动局干部郑某某辩护(免于刑事处罚)

28.为涉嫌寻衅滋事、强迫交易罪的吕梁市孙某某辩护[寻衅滋事被宣告无罪、强迫交易被判缓刑]

29.为涉嫌挪用公款320万的霍某某辩护(免于刑事处分)

为涉嫌受贿罪某国企项目经理辩护(改变定性,从轻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30.为涉嫌受贿的某交通局局长辩护,(一审以超过追诉时效为由,中止审理)

31.为涉嫌贷款诈骗逾1000万的郭某某辩护(审查起诉阶段改变定性将可能判处十年以上的重罪改为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三年以下的轻罪)

32.为涉嫌职务侵占5000余万元的杨某某辩护(改变定性,从原判十一年改为四年)

33.为涉嫌故意杀人罪的薛某某辩护(减轻处罚,判七年有期徒刑)

34.为涉嫌受贿、挪用公款、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的某法院执行局长张某某辩护(挪用公款宣告无罪,受贿核减85万元)

35.为涉嫌滥用职权罪、贪污罪、受贿罪的某市旅游局总工周某某辩护(一审判处八年,二审改判四年)

36.为涉嫌受贿、行贿、帮助伪造证据罪的某公安局经侦大队长辩护(三罪变两罪,从轻判处五年零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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