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铜川刑事辩护律师2022-09-21 01:40:56

导读:具体危险犯是指以发生侵害法意的具体危险作为构成要件要素的犯罪例如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抽象危险犯则是指行为本身包含了侵害法益的可能性而被禁止的情形。就具体危险犯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了其他不特定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这里的“不特定”是指犯罪行为导致的后果和损失是事前无法掌控的其犯罪行为造成的后果可能会被,从危险主动性来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加害目的,具有为了损。下面由铜川刑事辩护律师为您介绍危险驾驶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相关法律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危险驾驶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有什么区别

一、危险驾驶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有什么区别
1、危险驾驶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要区别如下:
(1)两者概念不同;
(2)在是否要求出现危害结果上不同;
(3)在行为方式上不同;
(4)量刑上不同。
2、铜川刑事辩护律师为您整理法律依据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机动车驾驶人应遵守的规定有哪些
1、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2、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3、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4、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

危险驾驶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是法条竞合吗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危险驾驶罪的区别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首先,有必要阐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
刑法第114 、115条第一款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性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严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无期或者死刑的。
可见,其他危险方法是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的兜底条款,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当要求该行为具有与这四种行为相当的危险性、破坏性,而不能泛指其他所有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同时,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故意犯罪,行为人不仅要故意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并且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如对醉酒驾车行为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就必须同时符合该罪的主客观要件,不能简单以危害后果判断醉酒驾车是否构成本罪。根据是否造成严重后果,醉驾可分为多种情形,不同的情形需要以与以为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理清界限的程度不同。
1、醉酒驾车没有发生交通肇事就被查获的,这种行为在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后,一般认定危险驾驶罪,不过在极少数的情况下,即使没有发生交通事故,如果醉酒驾车具有与放火、决水等四种行为具有相当的危险性、破坏性,也存在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余地。例如,在繁华路段醉酒机车,连续多次闯红灯或者高速逆行,导致多辆车紧急刹车,给其他驾驶员或者行人造成恐慌,后被交警截停而未造成事故。这种情形下,醉酒驾车对公共安全造成的是紧迫的高度危险性,可以考虑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伤亡或者财产损失后果的。对此,不少人认为,醉酒驾驶致人伤亡不同于普通的交通肇事,说明驾车人对机动车驾驶缺乏有效的控制力,对公共安全具有极大的危害性和紧迫性,而醉驾者明知道这一点仍然驾车,说明对危害后果至少持放任心态,故为严厉打击这种犯罪,应当一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这种意见体现了对醉酒驾驶犯罪的从严处罚。在实践中醉酒驾驶的情形较为复杂,如果一律认定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不符合主客观相统一的定罪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也会造成打击面的不当扩大。
醉酒驾车肇事,只发生一次冲撞的情形。在这种情形下,如果行为人肇事致人伤亡或者财产损失较小,根据《驾驶》的规定尚

危险驾驶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区别

从醉酒驾驶罪到交通肇事罪,再到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罚力度越来越大。
ps: 醉酒后驾车且未发生交通事故的,为危险驾驶罪。醉酒后驾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立即停车报警等候处理的,为交通肇事罪。醉酒后驾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未立即停车报警等候处理,而是继续行车发生二次事故的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危险驾驶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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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罪名,是指故意以放
火、决水、爆
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主观表现为故意。与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不同的是,该罪属于行为犯,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只要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都能够成该罪。因此,刑法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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