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67条

杭州刑事辩护律师2022-09-06 08:16:56

导读:我国民事诉讼法七十二条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7条第68条第99条规定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人民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下面由杭州刑事辩护律师为您介绍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67条相关法律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条的理解与适用

【杭州刑事辩护律师为您提供以下法律分析】:在民事诉讼活动中,人民法院应当将公证证明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也就是说,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一般予以确认。公证证明的证明效力高于其他种类的证据。一切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因此,不是所有的公证证明都理所当然地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定案的依据。人民法院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待公证证明,如果由于公证机构工作失误或者其他原因,致使公证证明出现错误的,那么,只要有相反的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人民法院就应当否认公证证明的证明效力,人民法院可以将公证证明退回公证机关,以便公证机关重新进行审查。
【杭州刑事辩护律师为您整理法律依据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

“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是以宪法为根据,结合中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的法律,于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22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2月4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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