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一百六十二条法律条文

昭通刑事辩护律师2022-09-19 14:48:54

导读: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一百六十二条之一隐匿或者故意销毁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整理了中华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下面由昭通刑事辩护律师为您介绍刑事诉讼法一百六十二条法律条文相关法律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内容是什么

此法条规定的是刑事诉讼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问题。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四条 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全文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涉嫌容留卖淫案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是根据《刑诉法》第162条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应当记录在案,随案移送,并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有关情况。

刑事诉讼法一百六十二条的内容

根据刑法第359条第1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而情节严重的,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形:(一)多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二)引诱、容留、介绍多人卖淫的;(三)引诱、容留、介绍明知是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四)容留、介绍不满十四岁的幼女卖淫的;(五)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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