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数额认定河南省

衡阳刑事辩护律师2022-09-03 21:38:54

导读: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量刑(原窝赃罪)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量刑格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数额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或者多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累计数额3000元,第312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河南省刑事案件量刑指导意见(1)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数额达到五千元。下面由衡阳刑事辩护律师为您介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数额认定河南省相关法律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量刑数额标准河南省

1、本罪的客体是司法机关正常查明犯罪,追缴犯罪所得及收益的活动。2、主观方面要求必须是明知。3、本罪客观方面包括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4、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河南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涉案金额40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十四)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犯罪情节一般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犯罪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数额认定河南省

衡阳刑事辩护律师温馨提醒:

对赃物犯罪客观手段的罪状描述越来越具体和扩大:

我国1979年《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仅规定了窝赃和代为销赃两种犯罪行为, 1992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窝藏,既包括提供藏匿财物的场所,也包括为罪犯转移赃物、代为销售。”

1997年《刑法》修订后,在立法中将《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赃物犯罪行为分解成为“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四种,将转移赃物的行为从窝藏行为中分离出来,将代为销售的行为从收购中转移中出来,在立法上明确了赃物犯罪的四种客观行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河南省关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十四)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犯罪情节一般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范围内确定量刑起点,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犯罪数额和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事实,增加刑罚数额,确定基准刑。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数额认定河南省

衡阳刑事辩护律师温馨提醒: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罚:  

(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  

(二)一年内曾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的;  

(三)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四)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损失无法挽回的;  

(五)实施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进行追究的。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河南省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数额标准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
1、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构成要件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主体方面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客体方面
本罪客体为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是“司法机关追索财物的正常活动”,也认为是“司法机关查明犯罪证明犯罪的活动”。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一种明知,一是明知的内容。应该是明知该物品可能是犯罪所得和犯罪所得收益,只要行为人知道该物品可能是犯罪所得时,就应当认定其主观上是明知,二是明知的程度。行为人明知的程度必须达到知道是他人的犯罪所得或犯罪所得收益,而不能是一般违法所得。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客观方面
本罪的客观方面包括“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为犯罪分子提供藏匿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处所,有隐匿、保管的主观故意。为犯罪分子搬动、运输其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窝藏和转移均要求其犯罪程度达到足以影响司法机关正常的查明犯罪、追缴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活动的程度,是指有偿购入,然后再高价出卖的情况。指受犯罪分子委托,帮助其销售犯罪所得及收益的行为。
2、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立案标准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能不能独立成罪?这个命题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针锋相对的观点,持肯定观点的认为只要证据成立(侦查阶段追求个人认罪)罪名足可成立,持否定观点的坚持必须先认定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原法称之为赃款、赃物)本罪才能成立。至于某些中立的观点在刑法理论上已没有实际剖析的必要了。有争议说明刑法中存在不能独立成罪的罪名。
  从《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修订可以了解此罪的演化和立法变化所表现出的一些信息,表面文字名称的改变说明了法律概念进一步科学严谨化了,修订后加重了处罚力度,犯罪构成主观范围从应知到明知,说明范围缩小了,尤其是对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审查不仅仅是个实体规定,或许更多的应该是程序上的规定。修订前《刑法》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刑法修正案(六)》修改成: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实体规定中成立本罪的前提是需要有能够产生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犯罪,对此前提持不同意见者意见一致,“犯罪所得”是指犯罪即遂所得也不存在争议,但在司法实践中,对“犯罪所得”理解上存在较大争议,有人认为犯罪所得也包含违法所得的涵义,理由是有些违法所得远远大于犯罪所得的价值,此观点从涉财犯罪的金额作为标准,不无道理。即便完全认可只有刑事犯罪才可能触及本罪,也存在着各地立案标准不一致而产生的与罪刑法定原则不相适应的冲突。比如河南省盗窃罪立案标准为800元,深圳市的立案数额为2000元;司法实践中还常常有行为人多次或多人窝藏、转移、收购、销售用非法手段获取的赃物案件,虽然单个人行为本身可能不构成犯罪,甚至为一般违法行为,但有些人所得累计计算早到达数额巨大的程度,不能说社会危害性或行为的违法性低。再举一例,明知是盗抢的“机动车”而实施的买卖,多次购买低价值自行车数辆达到刑事犯罪立案标准如何处置?
  二、刑法体系对非法持有、买卖诸如假币、毒品、枪支、弹药等违禁品行为规定为独立的犯罪。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没有同比性,不能说窝藏、转移、收购或代为销售了假币、毒品、枪支、弹药等违禁品就构成犯罪,虽然都有量上的最低要求,毕竟假币、毒品、枪支、弹药不要求是犯罪所得,所以对此类违禁品以是犯罪所得或犯罪既遂所得来认定,显属不当,充分说明刑法刑罚体系在立法上的漏洞。
  三、刑诉法程序上的分歧:1、是否明知是行为人的一种主观心态,证明“明知”最直接的证据就是犯罪嫌疑人的口供,然而犯罪嫌疑人口供却处于一种不稳定状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拒不供认其对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是“明知”,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常常改变供述和陈述否认行为构成犯罪,直接后果影响司法机关定罪量刑,所以,正确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明知,成为打击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犯罪的首要任务。2、程序实践中,办案者已形成共识,对“明知”供述不是放在没有不可的位置,当没有“明知”其他证据的情况下,一般采取推定的办法,这种推定是办案人员对案件事实的一种内心确信,有很大的主观性,不客观甚至完全错误。在这种情况下,特别需要司法机关查明主罪嫌疑人同本罪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关系,以及查明赃物的来源,赃物流转到本罪犯罪嫌疑人是直接关系还是中间经过倒手,这种倒手是民法上的善意取得还是第一次、第二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对于第一次还要查明在取得前明知还是之后明知,这又涉及到共犯的问题了,至于倒手即非第一次取得是否构成此罪尚存在新的争议,不在此赘述。
  综上所述,在程序上存在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能不能独立成罪的明显理由,在司法实践中很难保证单独审判此罪没有争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立案标准如下: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
  盗窃案立案都是按以上标准进行立案的,各省间都有相关的执行标准,但不能超出以上范围。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量刑标准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这一新罪名是由2006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六)》而来,该《修正案》将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修改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进而在2007年5月11日两高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进一步明确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这一新罪名。
  刑法修正案(六)第十九条对《刑法》第312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修改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取消了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罪名,确定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这一新罪名。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修改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河南省量刑标准

  根据最新的解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立案标准是三千至一万元以上,具体规定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罚:

  (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

  (二)一年内曾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的;

  (三)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四)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损失无法挽回的;

  (五)实施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进行追究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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