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条释义

淮北刑事辩护律师2022-09-23 16:52:55

导读:第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公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机构”虽然以自已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但是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只能作为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下面由淮北刑事辩护律师为您介绍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条释义相关法律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条释义是什么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的调解行为,意思是行政机关主持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或者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达成的调解协议,是不能提起行政诉讼的。
《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二)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条释义的规定

行诉法司法解释有“执行解释”和“适用解释”两种法规,你讲的显然是“执行解释”,其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如下:

第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一)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行为;

(二)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三)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四)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五)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21条释义

我兄弟在四川省大英县出事故死亡了,大英县安监局出假报告,乱认定是我兄弟的责任,安监局的事故跟公安局的事故认定完毕不同。四川大英县人民政府出的红头文件简直就是草芥人民,居然说大英县安监局认定的是真实的?有效的?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居然还说是没给当事造成实质性影响???不于立案???

声明:《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条释义》一文由51律师(m.lvshiweituo.com)注册用户淮北刑事辩护律师自主发布上传,不代表本站观点,版权归原作者本人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如有侵权、虚假信息、错误信息或任何问题,可发邮件到81156344@qq.com处理!

标签: 司法解释 淮北刑事辩护律师

相关推荐

最新推荐

最近更新

一周热门

推荐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