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事诉讼法对搜查、扣押、查封、冻结等众多强制性取证措施的适用

宁波刑事辩护律师2022-09-08 00:23:52

导读:(三)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四)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五)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法律分析: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有关规定,内容如下。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加强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强制性侦查措施主要包括了刑诉法规定的逮捕、拘留等五种强制措施和具有强制性特征的查明案件事。下面由宁波刑事辩护律师为您介绍新刑事诉讼法对搜查、扣押、查封、冻结等众多强制性取证措施的适用相关法律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刑事诉讼法对搜查、扣押、查封、冻结等众多强制性取证措施的适用

一、讯问犯罪嫌疑人。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可以依法传唤其到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其住处进行讯问。二、询问证人、被害人,侦查人员可以依法询问证人、被害人。询问证人、被害人,可以到证人、被害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进行。必要时,也可以通知证人、被害人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三、勘验、检查。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检查。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四、搜查。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及可能隐藏罪犯或犯罪证据的人的人身、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地方进行搜查。五、扣押物证、书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交出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

新刑事诉讼法对搜查,扣押,查封的规定

  1、侦查机关可以根据案件的需要采取秘密或者公开的侦查方式进行。
  2、在司法实践中,侦查机关多采用秘密方式进行。主要为了案件保密的需要,其次也充分保护犯罪人的隐私。
  宁波刑事辩护律师为您整理法律依据如下: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
  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过批准,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扣押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侦查措施主要有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勘验、检查、搜查、查封、扣押物证、书证、鉴定、技术侦查措施、通缉等等,具体可以咨询律师
纵横法律网-山东恒岳律师事务所-于家亮律师

声明:《新刑事诉讼法对搜查、扣押、查封、冻结等众多强制性取证措施的适用》一文由51律师(m.lvshiweituo.com)注册用户宁波刑事辩护律师自主发布上传,不代表本站观点,版权归原作者本人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如有侵权、虚假信息、错误信息或任何问题,可发邮件到81156344@qq.com处理!

标签: 刑事诉讼 宁波刑事辩护律师

相关推荐

最新推荐

最近更新

一周热门

推荐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