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可以分为几类分别有哪几种

大庆刑事辩护律师2022-09-21 12:03:49

导读:刑罚的种类可以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种其中主刑主要是自由刑其可以独立适用但不能附加适用比如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拘役等而附加刑主要是财产性既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附加适,2、分为普通刑法和特别刑法。普通刑法具有普遍适用的特点与性质如刑法典;而特别刑法是适用特别人、特别地、特别时或特别事项的刑法如单行刑法与附属刑法如港、澳、台地区的刑法,1、刑罚的种类都分为主刑和附加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下面由大庆刑事辩护律师为您介绍刑法可以分为几类分别有哪几种相关法律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刑法可以分为几类分别有哪几种类型

(一)狭义刑法与广义刑法

根据刑法规定范围的大小,可以将刑法分为狭义刑法与广义刑法。狭义刑法又称刑法典,是指条理化和系统化地规定犯罪与刑罚的一般原则和具体罪名及其法定刑的法律规范。对于狭义刑法,有些国家明确标明是刑法典,例如《法国刑法典》,也有些国家未明确标明是刑法典,而只是一般地称为刑法,例如《日本刑法》,我国亦如此,这只是一个习惯问题。在没有标明是刑法典的情况下,实际上仍然具有刑法典的性质。当我们在一般意义上使用刑法这个概念时,指的就是狭义刑法。广义刑法,一般指一切刑法规范的总和,不仅包括刑法典,而且包括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

(二)普通刑法与特别刑法

根据刑法适用范围的大小,可以将刑法分为普通刑法与特别刑法。普通刑法是指效力及于一国领域内任何地区和个人的刑法规范。这种刑法规范具有普遍适用的性质,通常不局限于某一类主体,也没有特殊的时间、地点限制,是刑法的基本构成部分。普通刑法的主要表现形式是刑法典,还包括作为刑法典补充的并具有相同效力范围的其他单行刑法。特别刑法有实质意义上的特别刑法与形式意义上的特别刑法之分。实质意义上的特别刑法是指国家为了适应某种特殊需要而颁布的效力仅及于特定人、特定时间、特定地域或者特定条件的刑法规范。这种特别刑法可以分为以下四种情形:(1)时间的特别刑法,如战时特别法。(2)地域的特别刑法,如特定地区的戒严法。(3)对人的特别刑法,如军事刑法。(4)对事的特别刑法,如禁毒法。形式意义上的特别刑法是指现行刑法典以外的一切有关犯罪及其刑罚的法律规范,包括单行刑法与附属刑法。这种形式意义上的特别刑法是国家为了弥补现行刑法典的不足而颁布的刑法规范。在一般情况下,特别刑法是指实质意义上的特别刑法。

(三)单一刑法与附属刑法

根据刑法规范的独立性和附属性,可以将刑法分为单一刑法与附属刑法。单一刑法是指内容全部是刑法或者基本上是刑法的法律规范。在这种情况下,骇尝粪妒荼德讽泉釜沪刑法规范是这些法律规范的主体内容。单一规范又可以分为两种:一是刑法典,其内容均为刑法规范。二是单行刑法,是为补充或者修改刑法典而颁布的刑法规范。单行刑法的内容基本上是刑法规范,但也不排除在个别单行刑法中包含某些非刑法规范的内容,例如行政处罚。由于单一刑法在外形或者名称上便具有刑法的性质,因而又称为形式刑法。附属刑法是指规定在非刑事法律中关于犯罪及其刑罚的法律规范。在这些法律中,刑法规范不是其所依存的法律的主体部分,因而称为附属刑法。由于附属刑法在外形或者名称上不具有刑法的性质,因而又称为实质刑法。

(四)国内刑法与国际刑法

根据刑法规定是否涉及国际关系,还可以将刑法分为国内刑法与国际刑法。国内刑法是指由一定的主权国家制定、在其刑事管辖权范围内适用的刑法。一般意义上的刑法,都是国内刑法。国际刑法有狭义与广义之分,狭义的国际刑法是指国际公约中旨在制裁国际犯罪、维护各国共同利益的各种刑事法规范。广义上的国际刑法,除狭义的国际刑法以外,还包括刑法适用范围中的空间效力问题,即国内刑法中与国际相关的内容,以及各国为避免刑事管辖权的冲突而缔结的国际公约。由此可见,国内刑法与国际刑法是两种不同的刑法。尤其是国际刑法,既不完全相同于国际法,又与国内刑法有着明显的区分,对其特殊性更应予以充分的关注。国际刑法,往往与国内刑法有着密切联系,但又超越国内刑法,成为自成一体的刑法体系。因此,国际刑法是国际法的刑法方面与刑法的国际方面的统一,具有国际法与刑法的二重性。在这个意义上,我认为国际刑法具有独立存在的根据。当然,对于国际刑法之刑法,应理解为刑事法,包括刑事实体法与刑事程序法。因此,国际刑法是国际社会惩治国际犯罪的刑事实体规范和刑事程序法规范的总和。这里的国际刑事程序规范,主要是指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它是刑事诉讼国际化的反映。由于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与国际刑法存在密切联系,因而将其归入国际刑法并无不可。

刑法可以分为几类分别有哪几种罪名

一)狭义刑法与广义刑法
根据刑法规定范围的大小,可以将刑法分为狭义刑法与广义刑法。狭义刑法又称刑法典,是指条理化和系统化地规定犯罪与刑罚的一般原则和具体罪名及其法定刑的法律规范。对于狭义刑法,有些国家明确标明是刑法典,例如《法国刑法典》,也有些国家未明确标明是刑法典,而只是一般地称为刑法,例如《日本刑法》,我国亦如此,这只是一个习惯问题。在没有标明是刑法典的情况下,实际上仍然具有刑法典的性质。当我们在一般意义上使用刑法这个概念时,指的就是狭义刑法。广义刑法,一般指一切刑法规范的总和,不仅包括刑法典,而且包括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
(二)普通刑法与特别刑法
根据刑法适用范围的大小,可以将刑法分为普通刑法与特别刑法。普通刑法是指效力及于一国领域内任何地区和个人的刑法规范。这种刑法规范具有普遍适用的性质,通常不局限于某一类主体,也没有特殊的时间、地点限制,是刑法的基本构成部分。普通刑法的主要表现形式是刑法典,还包括作为刑法典补充的并具有相同效力范围的其他单行刑法。特别刑法有实质意义上的特别刑法与形式意义上的特别刑法之分。实质意义上的特别刑法是指国家为了适应某种特殊需要而颁布的效力仅及于特定人、特定时间、特定地域或者特定条件的刑法规范。这种特别刑法可以分为以下四种情形:(1)时间的特别刑法,如战时特别法。(2)地域的特别刑法,如特定地区的戒严法。(3)对人的特别刑法,如军事刑法。(4)对事的特别刑法,如禁毒法。形式意义上的特别刑法是指现行刑法典以外的一切有关犯罪及其刑罚的法律规范,包括单行刑法与附属刑法。这种形式意义上的特别刑法是国家为了弥补现行刑法典的不足而颁布的刑法规范。在一般情况下,特别刑法是指实质意义上的特别刑法。
(三)单一刑法与附属刑法
根据刑法规范的独立性和附属性,可以将刑法分为单一刑法与附属刑法。单一刑法是指内容全部是刑法或者基本上是刑法的法律规范。在这种情况下,刑法规范是这些法律规范的主体内容。单一规范又可以分为两种:一是刑法典,其内容均为刑法规范。二是单行刑法,是为补充或者修改刑法典而颁布的刑法规范。单行刑法的内容基本上是刑法规范,但也不排除在个别单行刑法中包含某些非刑法规范的内容,例如行政处罚。由于单一刑法在外形或者名称上便具有刑法的性质,因而又称为形式刑法。附属刑法是指规定在非刑事法律中关于犯罪及其刑罚的法律规范。在这些法律中,刑法规范不是其所依存的法律的主体部分,因而称为附属刑法。由于附属刑法在外形或者名称上不具有刑法的性质,因而又称为实质刑法。
(四)国内刑法与国际刑法
根据刑法规定是否涉及国际关系,还可以将刑法分为国内刑法与国际刑法。国内刑法是指由一定的主权国家制定、在其刑事管辖权范围内适用的刑法。一般意义上的刑法,都是国内刑法。国际刑法有狭义与广义之分,狭义的国际刑法是指国际公约中旨在制裁国际犯罪、维护各国共同利益的各种刑事法规范。广义上的国际刑法,除狭义的国际刑法以外,还包括刑法适用范围中的空间效力问题,即国内刑法中与国际相关的内容,以及各国为避免刑事管辖权的冲突而缔结的国际公约。由此可见,国内刑法与国际刑法是两种不同的刑法。尤其是国际刑法,既不完全相同于国际法,又与国内刑法有着明显的区分,对其特殊性更应予以充分的关注。国际刑法,往往与国内刑法有着密切联系,但又超越国内刑法,成为自成一体的刑法体系。因此,国际刑法是国际法的刑法方面与刑法的国际方面的统一,具有国际法与刑法的二重性。在这个意义上,我认为国际刑法具有独立存在的根据。当然,对于国际刑法之刑法,应理解为刑事法,包括刑事实体法与刑事程序法。因此,国际刑法是国际社会惩治国际犯罪的刑事实体规范和刑事程序法规范的总和。这里的国际刑事程序规范,主要是指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它是刑事诉讼国际化的反映。由于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与国际刑法存在密切联系,因而将其归入国际刑法并无不可。

刑法可以分为几类分别有哪几种形式

我国刑法分为十大类犯罪:
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七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第九章 渎职罪
第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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