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第十八条第

开封医疗纠纷律师2022-09-21 12:36:52

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第十八条第

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在立案以后调阅人民法院审判案卷,并在调阅审判案卷后三个月内审查终结,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原判决、裁定是否符合法定的抗诉条件,审查的主要方式是就原审案卷进行审查,非确有必要时,不进行调查。抗诉书是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提出抗诉的法律文书,也是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监督权引起对抗诉案件再行审理的法律文书。抗诉书中应载明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和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抗诉案件的原审法院对案件的编号及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抗诉的事实和理由,提出抗诉的时间。《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 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经审查认为符合抗诉条件的,应当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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